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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航•生活|婚内签“夫妻忠诚协议”算数不?答案竟然是…(附靠谱范本)

2017-06-07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沈阳一对小夫妻婚内达成协议:“如双方在生活中任何一方有出轨行为,则房产归无过错方。”事后男方真的出轨,女方提出离婚,并要求按协议让男方“净身出户”。法院该如何对他们的财产进行分割呢?



婚内签“出轨惩罚”声明


沈阳的王某和李某于2009年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小两口结婚一年就闹起了矛盾,双方对婚姻开始不信任。2010年12月17日,王某和李某签了一份奇怪的协议:“如双方在生活中任何一方有出轨行为,或与其他异性勾三搭四等行为,经一方发现,经核实问题属实,则房产归无过错方。”


此后,王某查到丈夫李某与多名异性在宾馆开房,忍无可忍的王某提出离婚,并要求按协议让李某“净身出户”。


男方称房子为父母出资


李某辩称,双方婚内确实签订过“出轨惩罚”声明,但那不是他的真实想法,自己只是为了应付女方才写的,并不能算数。


另外,双方共同居住的婚房为2009年10月其父母出资58万元购买,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王某要求,才在备案合同上填写了王某的名字。该房出资款应属父母借款,在财产分割时应将此款扣除。


王某则回应称,“出轨惩罚”声明李某已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房子是男方父母赠予给他们的,不是借款。


“出轨惩罚”声明被否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处理”。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为王某书写内容为对婚姻有过错一方净身出户的声明,现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李某在诉讼中对声明的效力予以否认,故该“声明”虽为李某当时的真实意思表达,但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其效力不予认定。


有过错方财产少分


法院同时认为,因李某婚后多次与其他女子在宾馆开房是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其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在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时应对作为无过错方的女方予以照顾。


婚房的价款虽系由李某的母亲账户转账至开发商处,但在备案合同中为李某与王某两个人的签名,契税证亦记载为共同所有,房款虽由李某父母支付,李某表示是父母的借款,但备案合同加名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系对房产权属的处分行为,系对王某、李某双方的赠与,而非借款。婚房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经评估现值为80万元。结合李某在婚姻期间存在过错,将房屋判予王某,由王某支付给李某房屋40%折价款。法院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房产归王某所有,王某向李某支付房屋分割款32万元。


违反“忠诚协议”少分财产


于洪区法院一位法官说,本案中“出轨惩罚”声明应是通常所说的“忠诚协议”。法院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基本态度是,不宜直接认定其效力,但可以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财产分割的考量因素。


一般忠诚协议中都约定有“不忠行为”条款,不忠行为可能构成婚姻过错,对财产分割将产生影响。法官提醒,对不忠行为的举证应充分,如过错方亲笔写下的“保证书”、“道歉书”,警方的调查笔录,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相片、录像,小区的保安、物业、邻居的证人证言等等。单独的证据难以证明一方有不忠行为的存在,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官才能综合判断。


—————我是一条靠谱的分割线—————


小编注意到现在网上所谓“夫妻忠诚协议”范本不少,其中有一份不错,小编移花接木转到此,供需要的朋友选用——


协议书


立协议双方:


甲方:XXX,男,年月日出生,现在XXXX就职,住XXXX


乙方:XXX,女,年月日出生,现在XXXX就职,住XXXX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结为夫妻,婚后育一子(女),名XXX。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则双方所生之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每月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3000元(或其月收入的三分之一,由无过错方选择),直至孩子成年。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可列明具体的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30万元人民币。


五、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均精神状态正常,冷静而理性,并都认为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年月日


(注:该协议书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协议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来源 | 辽宁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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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原为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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