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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浅析新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完善

2017-09-16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少年刑事司法制度被称为法律制度“皇冠上的宝石”,法学界常常把作为一个国家法治建设人权保障的一把标尺。未成年人是青少年群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特征跟成年人有很大的区别,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和特点跟成年人有很大的不同,他们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行为能力也跟成年人不一样,所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在司法理念上,要始终贯穿教育、保护这一重要原则,特别要强调权利保护原则,而不是单纯的惩罚。我国现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并对其中的很多内容作了修改和调整,旨在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进行程序法上的特殊保护。


一、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一)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内容

所谓合适成年人到场,是指在讯问或者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适当的成年人在场,维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诉讼制度。也就是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所有诉讼权利,法定代理人都可以以未成年人的名义实施,包括要求回避的权利、要求法律援助的权利、提出申诉的权利、提出上诉的权利等。在处理时间的具体情况,我们必须加强适当成人的任意选择,以防止调查员直接指定特定候选人。

合适成年人的基本职责是,讯问与审判时在场,而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扩展职责是社会调查、风险评估等,在不影响其履行基本职责的前提下应该让合适成年人承担一些扩展的责任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的完善

1. 承担的具体职责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考虑到合适成年人的地位中立性与客观性,合适成年人在该程序中的主要职责是审判时在场和讯问。在这种情况下,合适成年人可以以不与自身角色相冲突为前提,适当进行相关工作。

2. 合适成年人的资格与来源

通常情况下,拥有以下三条基本条件的公民便具备担任合适成年人的资格:第一,年龄适中;第二,有一定的社会生活阅历;当然,就现阶段我国人才发展情况来看,由于各地人力资源有限,实际情况也存在差异,各地对于合适成年人的选择应有一定的弹性,也就是说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是采用专职合适成年人,还是采用兼职合适成年人。

3. 具体案件中合适成年人的确定

合适成年人具体人选的确定可结合各地情况,如制作合适成年人名册统一选择和划区域分片负责等方式均可。但是,对于人员的选择一定要是随机选择,也就是说要尽量避免只在极少数人选中选择合适成年人。

此外,未成年人应有权利选择负责自身刑事案件的合适未成年人,并在理由正当且充分的前提下被赋予更换合适成年人的机会(仅有一次更换机会)。另外,当未成年人拒绝已被确认的合适的成年人加入自身刑事诉讼案件时,办案人员要针对相关情况对未成年人作出必要的解释。

4. 对口供证据效力的影响

刑事诉讼法只是明显要求在诉讼过程中,被确定的合适成年人以及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讯问时在场,而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合适成年人在笔录上签名,这一法律条规的遗漏,会严重影响到相关案件的口供证据效力。因为讯问笔录上的签名是合适成年人在场参与讯问的最有效证明,若是讯问笔录上,没有任何在场合适成年人或是法定代理人的签名,此时讯问笔录中所记录的未成年人嫌疑犯口供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的问题还存在争议性,而且法律已明文规定合适成年人在讯问现场,否则将因重大的程序违法追究其责任,所以笔者希望相关法律人员能考虑到这一问题,并尽早将合适成年人的笔录签名问题写入刑法,以避免影响未成年人嫌疑犯的口供效力或是因证据不足错误追究合适成年人不在讯问现场的程序违法行为。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一)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内容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是指判处5年以下徒刑,而且犯罪时不满18岁的青年人的犯罪记录给予封存,除了司法机关为了办案需要,不得予以公开,以免影响未成年人的就业、就学等正常生活的特殊保护制度。对未成年人的有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可以避免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留下心理阴影,从而为其营造一个有利于其成长的环境,促使其回归社会和健康成长体现了刑法谦抑化和儿童最大化利益原则的要求。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程序的完善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制定后,需要细化具体操作程序。在这方面,实务部门的试点经验,为此种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

1.决定的主体。

实施该制度,必然要面临由谁作为决定主体的问题。试点中产生过五种“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的决定机关模式:一是法院决定;二是司法行政部门决定;三是综治办决定;四是联席会议决定;五是审查委员会决定。“未成年人相对不起诉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则由检察院负责实施。

2.封存启动的方式。

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究竟是依法律、依职权还是依申请进行封存,各个地方的做法不一。问卷调查显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应当用何种启动模式,19名办案人员有10名认为应当采用依职权消灭模式,占52.6%;4名认为应当采用依法律消灭模式,占21.0%;3名认为当采用依职权消灭和依法律消灭相结合模式,占15.8%;在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中,可以借鉴试点中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启动方式的多样性,设立多样化的封存启动方式。

3.保障被害人利益。

在上述试点中,有的地方较为关注被害人对于刑事记录封存的意见,设置了相应的听证程序。我们认为,在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制度,应当考虑被害人的利益,对于被害人不同意适用未成年人刑事记录封存的意见,办案机关应当说理疏导,也可以通过倡导、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在保证被害人的利益的前提下适用刑事记录封存制度,实现共贏。



心理辅导与矫治制度

    (一)心理辅导与矫治制度的内容

对违反法律和犯罪的未成年人,如果放任不管而让他们走向不归路,始终在社会、国家和家庭的视线之外,而且不能足够重视地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与心理矫正治疗,以便让他们更好的融入社会,长此以往,这将会给未成年人和他们的家庭埋下隐患,更加不利于社会乃至国家的和谐。《刑事诉讼法》中提出并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矫治。心理辅导与矫正的方式多数是通过心理测试,心理测试后,相关试题和结论等进行规范建档心理档案里主要是涉罪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父母的保证书等文件。

(二)心理辅导与矫治的立法完善

因为《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的规定了有关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与矫治的问题,所以在具体操作上,办案机关会有很大的灵活性。

1.心理辅导与矫治的原则

辅导人员应本着自愿、保密、无偿的原则对未成年嫌疑犯进行心理辅导与矫治。另外,对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患者,若其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执行。此外,政府应根据心理辅导与矫治数量给予一定的政治与经济上的支持。心理辅导与矫治人员要遵循自愿和保密原则,为心理辅导与矫治对象制定个性化的心理辅导与矫治计划,同时注意保护其隐私。

2.心理辅导与矫治的主体

一般选择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的人员主持对未成年嫌疑犯的心理辅导与矫治的工作。另外,针对我国一些地区由于发展水平低,缺乏合适的心理咨询师的情况,政府可以在这些地区,组织选拔合适人员对其进行心理学培训以发展专门负责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与矫治工作的专职社工队伍,因为只有掌握必要的心理学知识的相关办案人员才能更好地参与对涉罪未成年人心理辅导与矫治。

3.心理辅导与矫治的方式

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制定符合其心理特征的心理辅导与矫治方案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与矫治。要以帮助他们建立亲社会的思维和行为方式,树立乐观的生活态度的方式来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辅导与矫治,以完善他们的社会生存和发展技能。为达到这些要求,我国应该改革心理辅导与矫治方式,同时还可以在针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辅导时,采用一些中间制裁措施。

4.心理测试及量表

为了评估风险,以便决定是否羁押、是否起诉、是否监禁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试。我们要探索的心理测试量表是要在符合中国文化、语义、习惯的基础上,还要适合中国司法。同时,由于涉罪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心理上有差别,所以建立专门的心理测试量表是必要的。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内容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移送审查过程中,综合考查在社会整体利益下比较起诉与不起诉。新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首先,在刑期方面,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限定在,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限度内。其次,犯罪行为要符合起诉条件,也就是说,案件犯罪事实已查清楚,而且证据扎实、有效,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提起公诉的条件。第三,要求具有悔罪表现。笔者认为对这方面应该做比较广义的理解,例如,认罪态度好,主动向被害人及其家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等。这些都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犯罪行为后悔的心态的具体表现,但我们不能要求这些条件在适用过程中都必须完全具备。第四,设定一定的期限用来考察。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

  1.扩大适用范围

在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我国的该制度可以适当放宽适用范围。而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则需要一定的理论基础给予支撑,这就需要改变人们对于刑事处罚的功能和作用的认识,刑法相关理论也需要进一步的增强和提高。

2.明确适用条件

实务中,检察机关一般根据是否有主动归案、自首、立功、对被害人积极赔偿、道歉等一些主动弥补犯罪损失的行为来判定犯罪嫌疑人的悔罪表现。实际上仅仅这样还不够,上述行为可以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的督促下完成。看不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检察机关除了要作出社会调查报告还应当主动听取其自我评述,掌握最直观的材料证据,才能作出真正适合其的决定。

3.厘清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程序

检察机关有自由裁量权,这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中体现尤为明显。检察机关在制度设计方面具有主导地位,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在保证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4.启动程序

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后,可通过这种方式启动该程序:是检察机关根据不同的情况,决定是否适用该程序。这种启动方式有一个前提就是涉罪未成年人同意。因为如果检查机关作出这样的决定,而犯罪嫌疑人拒绝配合履行所要求的条件,最终不但费时费力,还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代表了我国这一制度的大跨越,让原本散落在各部法律中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得以确立。但不可否认,其中仍存在一些缺陷与遗憾,需要借鉴他国成熟经验,来丰富完善我国的此项制度。总之,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青少年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动力,只有保护好未成年人,国家才有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注入。虽然如此,我们做的还远远不够,在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进步的道路上我们还要不断地努力,期待我国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程序能尽快完善,社会更加和谐、安定。


来源:网络


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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