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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老挝投资法律制度介绍

2017-09-29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1.老挝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老挝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是以《投资促进法》为代表的包括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内的完整法律体系。老挝外资法主要从投资领域、投资方式,外国投资方的权利和义务、老挝外资管理机构和投资争议解决五个方面阐述了老挝对外投资的内容,外资法规定外来投资者与老挝要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遵守老挝的各项法律规定。另外,老挝总理府还颁布了以《关于外国投资审批手续的政令》、《老中两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和《外国投资项目在老挝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为主的若干行政规范性文件。

2009年颁布的老挝《投资促进法》由原来的《国内投资促进管理法》和《外国投资促进管理法》合并而成,并对其中八处作了修订和完善,如:投资方式、投资类型、审批程序、一站式投资服务、投资指导目录、优惠政策、专门经济区开发投资以及中央与地方管理职能划分等内容。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老挝国会于2016年12月颁布实施《投资促进法》(修订版),修改后的法案共有12部分,109个条款。


2.投资的形式


根据2016年《投资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老挝进行投资可通过有三种方式:一是外国投资者独资,指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外国投资者共同在老挝某一行业或者某一项目中进行的投资,但外国投资者需要在老挝当地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二是内外资间的股份制投资,是指国内和外国投资者之间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下成立新法人开展经营的共同股份制投资。对于参与该投资方式的外国人,其出资额至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10%。三是合同联营方式,是指未在老挝境内设立新法人或者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与老挝国内法人之间通过合同规定开展的联合经营。参与投资的国内法人应向“一站式”服务部门申报,以按规定进行管理,另外需要到所属地方老挝法院进行公证。

目前老挝开展BOT的行业主要有水电、矿产、地产等,特许经营年限一般为25 — 30年。在老挝开展BOT的外资企业主要来自中国、越南、泰国。通过前两种方式在老挝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需要根据老挝《企业法》规定在老挝境内注册新的企业。对于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总投资的 30%。


3.投资领域

根据老挝2016年《投资促进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投资者(包括国内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老挝进行投资领域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许可经营类,指普通行业,包括监管行业所列但并不属于特许经营的行业。外国投资者的总投资必须不得低于十亿基普。二是特许经营类是指获得政府批准、按规定开发、开展某一经营,利用国家产权以及其他权利进行投资经营。例如矿产、能源、电力、通讯、保险、金融等行业。经营特许类清单由政府制定。三是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开发经营类,是指在经济特区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等投资活动。经济专区开发,是指在经济专区根据实际条件和法律规定,从事建设基础设施、专区开发建设等投资活动,包括工业区、出口加工区、旅游区等。


4.投资促进的特别措施——“一站式”服

在老挝,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低下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外商投资领域同样如此。一项投资,往往牵涉到许多管理部门和审批环节,手续繁琐而且经常会出现重复审批的情况。各部门之间常常是相互推诿或相互制约,推进措施难以保证。而落实到具体的经办人员,往往又作风拖沓、效率低下。这可以说已经成为老挝的“社会病”。所以,为了切实解决投资人特别是外国投资人在投资过程中的问题,提高效率,为经济建设服务。《投资促进法》专门规定了投资促进的特别措施——“一站式”服务。 

所谓“一站式”服务,是指通过信息资料、投资审批、企业登记、特许经营权证及出具各种有关投资通知的发放、全方位地向投资人提供便利的服务。它要求投资人的申请应得到及时的答复,而且,作为政府部门的答复,必须按“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规章公告的期限执行。对投资中的各种问题,采取类似“现场办公会”的形式,由“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会议决定。此类办公室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委派代表组成,设在相应的工贸部门(负责一般经营项目的投资)、计划投资部门和经济特区、专业经济区委员会(负责特许经营权、经济特区、专业经济区投资项目)。总体而言,“一站式”服务的运作模式,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我国的便民服务中心。对于中资企业来说,应该较易适应和受到欢迎。 


5.审批流程

根据 2016年老挝《投资促进法》,老挝对外国投资审批分为三种,包括许可经营类审批、特许经营类审批、以及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 


5.1许可经营类审批


从事许可经营的投资者,应向工商部门一站式服务机构递交申请书,按照老挝《企业法》的规定进行企业注册。对于非管控类的许可经营投资申请,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登记申请书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注册的相关审批,并发放企业登记证。对于管控类的许可经营类申请,自“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收到齐全的申请资料之日起二十五个工作日内, 投资人可获得投资许可证和企业注册。对于现有企业的扩大投资经营申请,投资者只需提交扩大经营的相关文件,通常此类申请审批时间较短。企业登记证是企业合法登记注册的法律证明文件。获得企业登记证后,投资者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许可经营类的投资通常不限定投资期限。 


5.2 特许经营类审批 


从事特许经营的投资者,应向计划投资部一站式服务机构递交申请书进行初审,通过后提交政府或者省级主管部门进一步审批。对于特许经营类的投资申请,计划投资部应依法与其他部门、当地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特许经营投资者。初审通过后,投资者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和社会的评估报告》、《申免进口关税的直接用于生产的交通工具、设备、原料的清单》等,用于进一步研究和审批。通过后,投资者与计划投资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谈判,并起草投资协议,由一站式服务机构负责审议投资协议,并将审议结果提交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告知投资者按规定存入项目保证金,金额视投资类型和规模而定。在获得政府审批后,计划投资部会向投资者颁发特许经营许可证。项目获得主管部门审批后,计划投资部办公室会向投资者颁发项目特许经营许可证。

特许经营合同应规定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投资条件、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特许经营权转让和股份转让的合同,须在法院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变更或者增补。对于一方提出的非重大事项的修改、变更或增补,计划投资部会同相关部门可以先进行审批,然后报告给政府或省级管理部门。涉及特许经营权转让和股份转让的合同的修改、变更或者增补,必须按《税法》缴税。特许权经营的投资期限,根据有关法律,是特许经营的特点、规模、条件而定。一般为五十年,该投资期限可以经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批准,视不同情节延期,如:投资项目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利润、合同被有效地履行,并给地方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情形。  


5.3 招商引资类审批  


对于招商引资项目的审批,由工商部门或计划投资部按规定对投资者的条件和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然后进行直接审批。招商引资的项目通常为经各级部门或地方政府立项的许可经营类或特许经营类的自然资源项目,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6.老挝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

老挝借鉴了中国经济特区的发展经验,设立了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2016年《投资促进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经济特区,是指有专门的管理机制的区域,以创造条件吸引高科技、创新的农产品生产、清洁或节约自然资源和能源的生产投资,以推行持续发展,保护环境的区域。根据老挝法律及特区相关法律法规,在该区域进行投资的企业可获得特殊投资促进措施。经济特区可以经济专区组成,如工业区、出口生产区、旅游区、保税区、科技信息区、边境经济区等其他专区组成。其开发宗旨为建设全套的基础设施,为吸引投资营造良好的环境。有意到经济特区和经济专区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必须通过有关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和专门经济区管理委员的一站式投资服务办公室递交申请书,按规定进行审批。经济特区开发的土地特许经营期限,根据项目的类型、规模、投资资本、条件和经济技术分析报告进行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五十年。


来源:网络



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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