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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拥有美好前景的比特币是如何变成投机工具的?

2017-10-06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看似复杂的事物,其本质往往是简单的。


  区块链,这个听上去有些拗口的名词,说到底是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技术。


  它有些像我们熟悉的IP地址,随着互联网的发展,IP地址的存量不断减少,最终被用完。


  IP地址有使用价值吗?答案是肯定的。但一个IP地址值多少钱?没有人关心。



  那么,区块链有使用价值吗?有。那该怎么衡量区块链的价值呢?于是,比特币出现了。




定性



  比特币,有些像钻石,你可以说它一文不值,因为它虽然有用,但并不是一种必需品。


  最初,钻石从地下被开采出来时,没有人知道该如何为这个坚硬的、漂亮的石头估价。直到人们对钻石进行了包装和营销,赋予它“永恒”的意义,才让它成为人们竞相追逐的对象,从而拥有了非同寻常的价值。


  比特币也如此。当比特币刚刚出现的时候,只在特定的技术社区或论坛被少数人认可,这些人愿意用货真价实的法定货币,比如,人民币,去交换比特币。


  这些人是真正懂技术的人,他们看得懂代码,知道那串代码意味着什么,也知道如何找到它,存储它,交换它。后来,随着比特币越来越为人所知,想要拥有它的人也就越来越多,它的价格也就随之上涨。


  对于比特币的法律性质,世界范围内除了法国明确承认比特币的合法性、泰国全盘否定外,大多数国家都持观望态度。


  早在2013年12月,我国央行等五部委下发通知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但肯定其商品交易的合法性。也就是说,比特币不具有法定货币的法偿性与强制性。


  比特币的“信用”来源于密码学原理以及基于此的整套技术架构,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就可以在无“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完成支付、交易,不受政府货币政策的调控。虽然我国在政府层面否定了其货币地位,但对于比特币的汇兑通道没有进行限制,只要生产商、经销商、零售商、消费者愿意接受比特币作为支付工具,除了税款缴纳之外,其他交易可以自由进行。


  也就是说,比特币是一种信用货币,它能否成为货币进行流通完全取决于人们对于比特币作为价值流通工具的信任度。就像钻石的价格一样,取决于人们愿意为它掏多少钱。



交易

市场



  问题是,有些人并不懂技术,也不知道在哪里交易比特币,更不知道如何使用比特币。那么,这个问题如何解决呢?


  这时,比特币的交易市场出现了。


  最初,出现的是一个专门进行比特币交易的网站。这个网站有些类似于证券市场,比特币相当于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任何人都能随时进入这个市场购买或出售比特币,市场会根据人们的交易情况随时更新比特币最新的交易价格。


  获得比特币的用户会从这一网站上看到一串复杂的计算机的代码,并被告知这就是所购买的比特币。这个网站还会实时计算出这些比特币的价格。


  用户在这个市场上,不必知道比特币是什么,也不必知道自己是如何持有比特币的,只需要知道自己持有的比特币的单价和数量并知道如何用法定货币去兑换就足够了。


  正是因为这种简单又直接的方式,让比特币迅速升值。由于比特币的价格有涨有跌,它就成了一种与股票类似的投资工具。


  至于比特币的真正价值,绝大多数投资者并不关心。到这个时候,事情就开始变得复杂了。


  随着比特币交易者的人数越来越多,不同的交易平台应运而生,发展到后来更是出现了不同种类的数字货币和与之对应的交易平台。


  这些数字货币和交易平台只有一个共同点:它们的真假只能靠运营者的良心来保证。于是,到了法律应当介入的时候。



法律

边界



  针对虚假的比特币及其交易平台,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们来一一分析一下借助数字货币犯罪的典型手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顾名思义,只要是未经依法批准,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就可能构成本罪。所谓吸收公众存款,从投资者的角度,可以理解为“我的钱可以先给你,你给我一个凭证证明,但到了一定的时间我还是要把钱连本带利拿回来的”。如果一个平台机构的行为符合这一行为模式,但没有经过国家的批准,那么投资者就要小心了,它很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类似,唯一的不同是,这个平台机构的经营者,在一开始收你钱的时候,是否想着还能把钱还给你。这个判断主要还是事后通过行为人的主观想法和他拿到钱后是如何使用的等情节来判断。它的行为模式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似。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则重点针对的是平台机构的宣传手法和获利本质。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如果一个平台机构告诉你,加入这个平台后,可以通过推荐别人加入这个平台获取收益,并且被推荐的人再推荐人加入时,自己还能有提成,那基本上就是传销了。同时,如果你发现,自己在这个平台上的主要收入,并不是通过钱来增值,而是通过自己推荐的人数获得,那基本上就是传销了。


  对于这三个罪名的基本行为模式,一般投资者都容易分辨,但聪明的骗子如果再进行一下包装,并用高额回报作为诱惑,你还有信心每次都能识破吗?前段时间的ICO融资就是这样一个精心包装的行为模式。


  ICO是Initial Coin Offering的简称,即项目团队以ICO名义获取技术开发资金和市场营销基金。项目投资者通过购买代币(ICO COIN)来支持这个项目,这些投资者可以通过在交易市场里卖出手中的ICO COIN来退出项目。


  听起来是不是有些耳熟?如果把上面那句话中的“代币”换成“股票”或者“基金”,马上就明白了,这不就是一种通过吸收不特定公众的钱来投资某个项目的行为嘛?只不过“代币”引用了先进的、时髦的、容易糊弄人的数字货币“ICO COIN”而已。



监管

出手



  国家互联网金融安全技术专家委员会在2017年7月25日发布了《2017上半年国内ICO发展情况报告》,该报告指出,面向国内提供ICO服务的相关平台43家,完成的ICO项目累计融资规模折合人民币总计26.16亿元,累计参与人次达10.5万。


  面对这种狂热,2017年8月24日,银监会起草了《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列举了一些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的行为: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或者以从事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等名义筹集资金的。


  即使穿上了马甲也仍然是毒蛇,如果你将手伸向它,被咬一口是迟早的事,至于中毒有多深,就看你什么时候开始收手。在今年9月之前退出的人算是全身而退,但大部分人都只能壮士断腕。


  2017年9月4日,央行联合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表示ICO进行融资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求即日起停止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可以预见的是,在近期,所有以数字货币为噱头、实质上打着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都会被严厉打击。


  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无论是南海泡沫,还是郁金香热,还是如今的数字货币热,都是利用了人们“只要自己不是最后一个接手的就行”的心态,使这些本来有着美好未来的事物,变成了投机者的工具。


  所谓“入市需谨慎”,其实并不单单是指投资可能失败的风险,更重要的是提醒我们,面对利益的诱惑,我们必须慎之又慎,不要被它蒙蔽了双眼,失去了正常的判断。


  至于那些真的比特币,如果它们的确能发挥调节市场货币供给的作用,我们也有理由期待,未来,它们将在一个合适的地方,通过一个合适的时机,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来源:法律与生活杂志



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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