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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同居关系虽不认可,子女权益仍受保护

2018-01-14 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

导读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无须去法院办理解除同居关系,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魏某系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农历十二月二十日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7月生育一女;2010年4月生育一子,现均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致夫妻关系不睦,已分居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王某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抚养两个孩子,其愿意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非婚生子女均由被告魏某带领抚养,不要求原告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无其他纠纷。本案中虽然经过调解王某无须抚养费,但是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义务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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