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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6-2017年拟命名为自治区卫生红旗单位名单的公示
关于对2016-2017年拟命名为自治区卫生红旗单位名单的公示
按照《自治区卫生红旗单位命名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自治区、地区爱卫办组织专家对2016-2017年申报自治区卫生红旗单位材料进行了审核,并于2017年9月18至19日对我县创建单位进行了验收。各创建单位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以创建卫生红旗单位为目标,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部门职责、增加资金投入、积极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健康教育,除“四害”等工作,各项创建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社会各界监督,保证卫生创建工作质量,根据自治区、地区爱卫办的要求,现对我县2016-2017年拟命名为自治区卫生红旗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如对拟命名自治区卫生红旗单位有不同意见,可在2018年2月23日前,以书面信函、传真、扫描件加盖公章形式,向县爱卫办举报,举报内容要求真实。
附件:新和县2016年-2017年自治区卫生红旗单位名单
通讯地址:新和县红光路6号便民服务中心612室。
传 真:0997-8128710
邮 箱:1395198218@qq.com
邮 编:842100
新和县爱卫办
2018年2月14日
附件:
新和县2016年-2017年自治区卫生红旗单位名单
1、2016年拟命名自治区卫生红旗单位名单(1个):
新和县人民法院
2、2017年拟命名自治区卫生红旗单位名单(6个):
新和县委机关委员会、新和县气象局、新和县人民检察院、新和县维吾尔医医院、新和县幼儿园、新和县妇幼保健计生服务中心。
来 源:爱卫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