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请注意!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将被处罚或追责
近期国内多地疫情防控形势严峻
各地都采取了相应的防疫措施
其中包括核酸检测
但有些人却不愿意配合核酸检测
这可能构成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就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因为拒绝或逃避核酸检测且造成疫情传播,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是拒不参与核酸检测
还是顶替他人做核酸
都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市民积极配合
既是责任也是义务
国庆假期即将结束
佛山疾控温馨提醒
所有跨市出行人员返佛后
请进行3天2次核酸检测
(两次间隔24小时)
在核酸结果出来之前
尽量不出门,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如接到当地防疫工作人员来电
请主动配合做好风险排查工作
佛山市核酸采样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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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关注“佛山疾控”公众号。
02
点击菜单栏“疫情防控”→“核酸采样点查询”, 进入佛山市核酸采样点一站查。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各村(社区)防疫报备电话
高明区核酸采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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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要提醒:请到过惠州市这些场所的人员迅速报备并做核酸检测!
健康高明微信编辑组来源:佛山疾控、东莞疾控编辑:陈昱宇审校:罗惠阳、梁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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