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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一瞄| 公共物品的另一种定义

2015-07-11 中国社科院公共政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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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对公共物品的经典定义要满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大至一国国防,小至庆典烟花。但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提出了另外一种定义方式,即不考虑物品本身的属性如何,而取决于它是否进入社会公共决策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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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张琦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书目】

《公共物品的需求与供给》J•M. Buchanan

《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 J•M. Buchanan & Gordon Tullock


讲座介绍了两种公共物品理论。首先是主流经济学的公共物品理论,认为公共物品有两大特征,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物品或服务,无法排除那些不付费的使用者,更准确地说,排他成本过高,因此无法由私人提供或导致提供不足,产生市场失灵。非竞争性的物品和服务,该物品或服务一旦产生就能以零边际成本向更多的消费者提供,因为额外增加一名消费者带来的边际成本为零,如果排他,反而会带来无效率。


因而主流经济学公共物品理论的逻辑推论是:公共物品应当公共提供(通常指政府提供)。


主流经济学的公共物品理论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从定义上看,对“非排他性”的解释相对比较清晰,但“非竞争性”则比较模糊。例如,究竟是从生产角度还是消费角度来看待“边际成本为零”这一概念?“边际成本”是一种主观感受还是客观标准?(例如,公园是否应该接待一名游客,是应该从公园所有者角度考虑,是否增加了运营成本,还是应从其他游客的感受考虑,“拥挤感”也纳入成本计算呢?)


第二,“非排他性”的物品也并非一定要由政府提供。例如,可以通过“打包模式”,非竞争性的无线电在发明不久后就使用了插播广告的营利模式。


梳理了公共物品理论的源流与发展脉络后,主讲人归纳了主流经济学的公共物品理论的几个特点:1. 从物品和服务本身的属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出发界定公共物品;2. 将公共物品理论囊括在“资源最优配置”的新古典范式内;3. 公共物品理论日益成为福利经济学的一部分;4. 对公共物品供给的关注超过了对需求的关注。


相对照下,詹姆斯•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的公共物品理论的主要内容是:1. 从决策过程而非自身属性出发界定公共物品,核心特征在于其组织需求和供给的方式是一种集体决策;2. 将公共物品理论置于宪政范式(constitution)而非新古典范式之下。认为经济的核心特征是“自愿交易”而非“最优配置”,经济学的核心任务应是对交易的研究,而非追求任何意义上的“最优”;3. 强调公共物品需求与供给决策过程的同时性,认为参与公共物品决策的个人既是消费者也是供给者,供给(税费分担安排)将直接影响需求(公共物品数量);4. 规则重于结果。布坎南常被贴上“规则功利主义”的标签,以区别于主流经济学家的“结果功利主义”。


公共选择学派的公共物品理论认为经济的本质是一种交易范式,是无目的的秩序,而非有目的制度安排。因此,在人与人互动的“秩序”下产生的结果,不可以完全竞争市场论调下“最优”、“有效率”的社会福利最大化标准来衡量,没有所谓的“市场失灵”的说法,认为“经济学是稀缺资源配置”的定义给支持计划经济埋下了祸根。


其次,公共物品理论中存在着“一致同意原则”(unanimity),这是自愿交易的根本特点。就如完全竞争市场制度是私人物品交易的“理想”制度一样,一致同意规则是公共物品交易的“理想”制度,由此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交易制度具有了理论上的统一性。


继而,公共选择学派认为集体决策规则的选择中存在两个步骤,第一步,为选择集体决策规则(立宪);第二步,为在选定的集体决策规则下进行公共物品决策(立宪后决策)。决策中考考虑两种成本“外部成本”和“内部成本”(可以通俗理解为,一定比例的人参加了决策,没有参与决策的人越多越“委屈”,参与决策的人越多成本越高),衡量两种成本后,产生多少人参与决策总成本最小的点。绝大部分情况下,公共物品决策不要求所有人同意,也就是说不是在一致同意规则下制定的,那么一定会导致这种公共物品的过度供给。“民主体制下财政赤字是必然的”说法由此得来。


在讲解了两种公共物品理论之后,联系社会实际,主讲人从公共选择学派理论中得到若干启示。1. 现实中公共物品的提供必然意味着再分配。财政掏钱是否意味着保证公平?反向再分配更不公平。2. 公共物品的需求和供给涉及的“税费——数量”种类越多,效率越差。举例来说,医保资金要优于财政资金,前者是“专款专用”,后者是“一揽子”税收。3.提高医保统筹层次阻力重重,地方政府之间就“财权——事权”难以达成交易。


总结来说,公共选择学派理论完全绕开了新古典经济学对公共物品的定义,不考察、不纠结物品本身的性质,而是从决策的过程角度,即一种物品只要进入了公共决策的范围,就可以称之为公共物品。第二,新古典经济学中公共物品的需求和供给分两步走,但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则是同时进行的。举例说,当社会讨论是不是要建立医保制度的时候,同时在考虑这笔费用怎么分担,如果在税费分担上谈不拢,那么即使大家都同意应该建立医保制度,也没有办法完成。现场讨论中提出的另外一个问题是,从结果上考虑,最后进入公共物品决策范围的,是否恰好都满足新古典经济学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属性呢,也就是说,两种定义方式最后得出的公共产品范围会不会殊途同归呢?回答是,范围不会完全重合。比如保基本的医疗服务,或者保底的经济救助,按照新古典经济学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定义方式,不属于公共物品,但是如果社会通过投票决定政府提供,按照公共选择学派观点,这些服务就属于公共物品。


整理: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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