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牍研究】邬文玲|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赦令初探
邬文玲,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协同攻关创新平台研究员,研究方向:简帛学、秦汉史。
走马楼西汉古井出土简牍大部分为长沙国使用的行政文书,包含多件司法文书,其中涉及三次汉代的赦令,即正月壬寅赦、四月丙辰赦、五月乙未赦。不过,有些遗憾的是,虽然整理组已复原编联了若干件司法文书,但还有若干残简未能找到归属,尤其是多枚涉及赦令的残简,仅有少量能够准确编联,其余只能大体判断可能与某个司法案例有关。即便如此,这些残简对于了解汉代的大赦制度,尤其是赦令的法律效力,仍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走马楼西汉简所见“赦令”
走马楼西汉简中涉及正月壬寅赦、四月丙辰赦、五月乙未赦三次汉代的赦令,分别略述如下。
第一,关于“正月壬寅赦”。根据整理小组欧扬先生的复原研究,走马楼西汉简中有一桩司法案件,当事人是一位名叫张乘之的临湘令史,受到举劾,被判定在追捕劫匪时犯有回避逗留之罪,他对判决不服进行乞鞫,但未果。他最初被判处耐为司寇,乞鞫后被加论为隶臣,于是逃亡,又被捕获判为鬼薪输采铜。他打算到南郡乞鞫,还未到达目的地,在州陵被人当作逃亡者举劾,加论为髡钳城旦。他认为这些判决都不当,于是自行到南山长那里进行申诉。经过调查核实,证明以往对张乘之的判决的确不当,相关官员均有鞫狱不审之责。但因相关行为发生在“正月壬寅赦”前,所以不予追究,同时撤销对张乘之的全部指控和判决,恢复他的爵位和职务。不过从相关文书记录来看,虽然撤销了对张乘之的判决,但并未立即恢复他的职位,而是又经历一番曲折。该案从元年持续至九年,才最终得以澄清结案。其司法文书简册中有两处提及“正月壬寅赦”:
简1:(前略)卒史则、令(0410)史忠、亭长意、守卒史重、守长寰、丞袑侠与狱史献、则、尊、监、
简2:□□□丑人以鞫狱皆不审,先在正月壬寅赦前未论,除乘之司寇、隶臣、鬼新(薪)、命髡钳城旦作二岁罪,复故爵,用若故官(后略)。(0338)
综合上述两则简文来看,参与审理判决张乘之案的13位司法官吏,包括卒史则、令史忠、亭长意、守卒史重、守长寰、丞袑侠与狱史献、则、尊、监、
第二,关于“四月丙辰赦”。根据整理小组雷长巍先生的复原研究,走马楼西汉简中有一桩关于临湘少内禁钱计有误脱的司法案件,即“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误脱案”。有关机构在核校时发现临湘少内提供的输送太仓的物品统计账目与太仓实际收到的物品登记账目不一致,于是进行追查,最终确认是临湘少内佐在制作物品输送统计账目时出现失误,漏计了五年输送的部分物品。由于相关行为发生在“四月丙辰赦”前,免予追究责任。从相关纪年来看,该案的调查审理时间从五年持续至七年。该案的司法文书简册中有两处提及“四月丙辰赦”:
简3:别言夬(决)。谨问是服。临湘少内禁钱计实付大仓右仓禾稼计,五年所输茹卵一石、韦橐二,六年茹(0326)卵一石、韦橐二合、青笥二合,报计六年,并[为校。少内]监主治六年计误脱五年所输茹卵[一石、韦](0141)橐二弗计。在四月丙辰赦前,谨以缪书上谒,元年谒言相府。敢言之。(0124)
简4:[输茹卵]一石、韦橐二弗计。在四月丙辰赦前,谨以[缪书上]谒,元年谒言相府。敢言之。(0297)
第3条中三枚简内容连贯,可以编联。第4条虽未编联,但从内容来看应与第3条相同。根据文书记录,临湘少内禁钱计出现错误的原因在于,五年、六年都向太仓输送了茹卵一石、韦橐二件,要求记账时都计入六年,一起核校,但临湘少内在计六年的账目时,遗漏了五年所输送的物品,没有计入。因相关行为发生在“四月丙辰赦”前,免予追究责任,要求将错误的统计文书原件上呈,由元年呈送相府并予以说明。从前后文意来看,这里的“元年”应为人名。另一枚简中可见“元年自证”之语:
简5:不在大食〈仓〉,已与令史农夫是服。曰:佐坚坐计六年误脱。案:计五年所输茹卵一石、韦橐二,聂广各尺五寸,袤四尺五寸,写真券往来书上谒报,临湘以缪书上谒,元年自证。主者敢言之。(0203)
从司法文书中的纪年来看,该案的审理调查从五年四月持续至七年七月。其中提及的“四月丙辰赦”,应该颁布于五年至七年之间。
此外,还有几枚简文中提及“四月丙辰赦”或者“丙辰赦”:
简6:治其计误脱,弗为校牒,在四月丙辰赦前,责有它重罪,坐留临湘牛造里张乘之上书传满五日亡命耐(0212)
简7:曰长沙宫司空复狱,完城旦辰乞鞫罪当除,会丙辰赦,论……〼长买行宫司空长事、狱史行、燕、屖、时、寰除辰作罪,免为庶人,辰〼以不审毋驾论,罚辰金一两……敢言之〼(0852)
简8:报为案不具及误脱不署斗〼丙辰赦前,以令不论,其□〼(1769)
这些简文均属司法文书档案,不过因为前后文缺失,无法了解案件详情,只能大致做一些推测。第6条大意是一位名叫责的官吏,在制作统计账目时有误脱,未按规定制作校牒,依律应当受到处罚,因相关行为发生在“四月丙辰赦”前,免予追究。但责还犯有擅自滞留张乘之的上书超过五日等其他严重罪行,大约是在赦令之后的行为,因而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第7条大意是一位名叫辰的完城旦,在乞鞫除罪时,恰逢“丙辰赦”,按照赦令,完城旦罪应减免为复作,但当时负责审理的几位司法官吏可能是受了辰的请托,直接将辰免为庶人,免除了他的复作罪,因此这几位官吏犯了鞫狱不审之罪,一并受到处罚。第8条大意是某人在制作统计账目时不完备,且有误脱,没有署斗数,因相关行为发生在“丙辰赦”前,按照赦令,免予追究。
第三,关于“五月乙未赦”。长沙走马楼西汉简中有好几桩司法案件涉及“五月乙未赦”。
一是“令史兒等为武擅解脱易桎弗举劾案”。根据整理小组杨芬、宋少华、杨勇先生的编联复原和研究,走马楼西汉简中有一桩关于令史兒等擅自为系囚武解脱桎梏的司法案件。杨芬、宋少华先生曾经联合撰文讨论过此案,并公布了其中两份文书的内容。这里引述如下:
简9:九年五月乙未朔丁未,临湘令坚、长赖丞尊守丞告尉,谓仓、都乡,敢告宫司空、攸、南阳、将作定王后:【定】王后营徒髡钳城旦、故大夫临湘泉阳里武,完城旦(0118 正)徒、故官大夫攸大里兒,宫司空令史、公乘攸臧郢里外,佐、公乘南阳平阳里不识,皆坐。故临武丞武盗所主守钱臧六百,公士以上盗,武(0518)系宫司空,请主系令史兒为武擅解脱易桎。狱史外、不识知武请兒,听武请,为武解脱易桎。论完兒为城旦,不劾(0573)论武,监临见知纵故弗举劾,外、不识,公士以上,得,系牢。武、兒、外、不识皆有它重罪,坐,复治,驾武笞百、釱左止,髡钳兒、外、不识,(0589)皆为城旦籍髡笞。得论行武、兒、外、不识重罪,如律令。敢告主。(0582)
报(0118 背)
简10:九年五月乙未朔丁未,临湘令坚、长赖丞尊守丞告尉,谓仓、都乡,敢告宫司空、攸、南阳、将作定王后:定王后营徒髡钳城旦、故大夫临(0591)湘泉阳里武,完城旦徒、官大夫攸大里兒,宫司空令史、公乘攸臧郢里外,佐、公乘南阳平里不识,皆坐。武故为临武丞,盗所(0594)主守臧六百,公士以上盗,武系宫司空狱,请主系令史兒为武擅解脱易桎。外、不识知武请兒,听武请,为武擅解脱易桎。(0546)论完为城旦,不劾论武。监临见知纵故弗举劾,外、不识,公士以上,得,系牢。驾论武笞百、釱止,髡钳兒、外、不识,皆为城旦籍髡笞。(0207)令人将致,其听书。仓受入髡傅衣所当依服,移校九年应狱计。它以从事。敢告主。(0598)。
根据文书记录来看,案情并不复杂:临武丞武监守自盗,赃值六百钱,被系于宫司空,主系令史兒听从武的请求擅自为其解脱桎梏刑具,宫司空令史外和佐不识知情不报,未举劾令史兒。第一次审理时,兒因擅自为武“解脱易桎”,被判为完城旦,没有论及武的行为,外和不识则因“监临见知纵故弗举劾”而被收系于牢。第二次审理时,加论武笞百、釱左止,髡钳兒、外和不识,皆被判为“城旦籍髡笞”,即城旦加髡和笞。从文书纪年来看,该案发生于九年初,于当年五月丁未日,由临湘令坚等负责完成调查审理,并提出了结正报告。该案的司法文书目前已经复原出8件较为完整者,尚有部分散简未能编联,其中0223号简提及“五月乙未赦”:
简11:□擅解脱桎,纵,故弗举劾,狱未断,会五月乙未赦,遣自致,复作。敢言之。(0223)
杨芬和宋少华先生指出,此简应与该案有关,其中“五月乙未”应属康王九年。据《汉书·武帝纪》,汉武帝元狩三年(前120)五月有“赦天下”之举:“(元狩)三年春,有星孛于东方。夏五月,赦天下。”元狩三年正对应康王九年,所以“夏五月,赦天下”应即本简所言“五月乙未赦”。并进一步认为,0223 号文书的生成时间应在五月丁未(十三日)审理结正报告文书之后,这说明汉中央的赦令从长安传递到临湘的时间至少需要13 日以上,同时也说明汉中央的大赦令,颁布之后即在王国推行。0223号简所言“狱未断,会五月乙未赦,遣自致,复作”,表明令史兒等人的判决还没有最终得到长官的批复执行,当地就收到了“五月乙未赦令”。因此,根据赦令的规定,减免了对兒等人的判决处罚,由“城旦籍髡笞”改为“复作”。根据0128号残简“复作,系外、不识、兒、武作县官各二岁□□鞫敢言之”,可知令史兒等人经过“五月乙未赦”的减免,只需“复作县官二岁”。这里涉及赦令与复作的关系等问题,详见后文。
二是“亭长黄襄坐捕人首匿案”。走马楼西汉简中有一桩关于亭长黄襄因抓捕女子阳都犯藏匿罪的司法案件,不过留存的相关文书资料不多,从内容来看,其中0215号简和0815号简可以编联:
简12:九年六月甲子朔庚午,御府丞客夫守临湘丞告尉,谓南乡、仓,少内啬夫:亭长官大夫邓里黄襄坐捕□□女子字阳都首匿(0215),命髡钳、笞百、釱左止为城旦。可捕得阳都,弗劾,纵阳都,得系牢,狱未断,会五月乙未赦,以令复作襄县官二岁,其听书,以(0815)
根据文书记录来看,亭长黄襄奉命抓捕女子阳都,本有线索可捕获阳都,但他未举劾上报致使阳都得以逃脱,依律犯了“首匿”罪,应判处“髡钳、笞百、釱左止为城旦”,因遇到“五月乙未赦”获得优免,按照赦令改判为“复作县官二岁”。该文书的生成时间为“九年六月庚午”,五月乙未赦令应颁布于此前。
三是“中乡小男申、庚坐首匿案”。下述这枚文书简当与此案有关:
简13:九年六月甲子朔庚午,告尉,谓仓、中乡:小男扶里申、庚皆坐首匿命弃市,男子信狱未断,会五月乙未赦,以令复作申、庚县官三岁,其听(0166)
根据文书记录可知,中乡扶里的小男申、庚二人因藏匿一位名叫信的男性罪人而犯了“首匿”罪,依律应被判处弃市死刑,因遇到“五月乙未赦”获得优免,按照赦令改判为“复作县官三岁”。该文书的生成时间亦为“九年六月庚午”,五月乙未赦令应颁布于此前。
此外,还有一些案件涉及“五月乙未赦”,不过相关文书简较为残断零散,有些墨迹也比较漫漶,部分文字难以辨识,比如:
简14:九年六月甲子朔庚午,御府丞客夫守临湘丞告尉,谓仓、中乡□□□□□故五大夫临湘徭里得系牢,狱未断,会五月乙未赦。(1272)
简15:□□□□宛男子□□□□□□□□狱未断,会五月乙未赦,以令复作田县官三岁,其听书仓受髡所当依……(0167)
简16:九年六月甲子朔庚午,御府丞客夫守临湘丞谓仓,敢告酉阳丞主:酉阳士五东里辟□坐□闘以刀创烝阳沩里汉左劦一所,得系牢(0555),满半月弗举劾,狱未断,会五月赦,以令复〼校九年应狱计。尉、安阳乡以从〼(1574)
简17:囚大男㝡谅以辜一日死,辞不当证以辜死,狱未狱(断),会五月乙未赦,以令复作……如律令(0572)
简18:告纵都亭以□去时□□□□□〼会五月乙未赦,已论,复作县官二岁〼(0688)
简19:〼丞客夫守临湘丞告尉,谓仓〼青肩坐□□纁□啬里士(1329)月乙未赦,以令复作青肩二岁〼书仓人入少内受入移九〼(0768)
简20:氏事不可行,在五月乙未赦前〼□实□□□□为庄氏并上言〼(2079)
简21:乙未赦,不治,遣自致〼(1406)
简22:〼五月乙未赦(1530)
虽然无法得知这些案件的详情,但根据残存的文书记录,可知这些经历“五月乙未赦”的案件当事人的刑罚都得到了相应的减免,减免大体根据罪行的轻重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弃市死刑重罪减为复作三岁;二是城旦以上罪减为复作二岁;三是轻罪全部减免,诸如前文提及的“鞫狱不审”“治计误脱”等,不予追究。根据其他汉简资料,还有一种情况是鬼薪、白粲罪减为复作一岁。比如敦煌悬泉汉简ⅡT0216②:615“诸以赦令免者:其死罪令作县官三岁,城旦舂以上二岁,鬼新、白粲一岁”。从有纪年的文书简来看,五月乙未赦令至少应颁布于九年六月庚午之前。而且不论是文书内容较为完整的“令史兒等为武擅解脱易桎弗举劾案”“亭长黄襄坐捕人首匿案”和“中乡小男申、庚坐首匿案”,还是内容残存较少的几个案件,案情都不太复杂,文书出现的纪年皆只有九年,表明这些案件从发生到审理结案的时间较短,据此可以判定其中所言“五月乙未赦令”大体也颁布于九年。
上文大致梳理了长沙走马楼西汉简司法文书中所见四月壬寅赦、四月丙辰赦、五月乙未赦的情况,不过由于简文中皆未提及明确的纪年,这三次赦令的颁行年代只能根据相关信息进行推定。走马楼西汉古井出土简牍大部分为长沙国使用的行政文书,这一点毋庸置疑。关于这批简牍文书的年代范围,发掘者和整理者在多篇文章中进行了详略不等的探讨,大体将其确定在长沙王刘庸在位时期,即刘庸元年至九年,其中长沙王刘庸元年、二年的历朔与相关事件为追记,因此这批简牍文书实际产生与行用的时间当在公元前126年至前120年之间。当然,对于这一看法,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这批简牍的年代跨度更大。比如胡平生先生认为“五年七月癸卯朔”应为长沙王刘鲋鮈五年七月癸卯朔,即汉武帝太始元年(前96)。晋文先生认为《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之“七年”并非长沙王刘庸七年,而是长沙国吴右七年(前179),即汉文帝前元元年。
综合文书中的时间节点来看,“正月壬寅赦令”和“四月丙辰赦令”颁布的时间范围都是五年至七年之间,“五月乙未赦令”颁布的时间是九年,且在九年六月庚午之前。这至少意味着在五年至九年之间颁布过三次赦令。这一线索或许有助于进一步推定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的年代范围,从而确定其究竟属于哪一代长沙王。如果元年至九年的纪年,皆为某一代长沙王的纪年,在位年数达到和超过九年的有吴右、吴著、刘发、刘庸、刘鲋鮈、刘建德等多人。但在位五年至九年期间经历过三次赦令且明确包括四月、五月赦令的,只有刘庸时期。刘庸五年至九年,对应汉武帝元朔五年(前124)至元狩三年。根据《汉书·武帝纪》,元朔六年(前123)、元狩元年(前122)、元狩三年皆有“赦天下”的举措:
(元朔)六年春二月,大将军卫青将六将军兵十余万骑出定襄,斩首三千余级。还,休士马于定襄、云中、雁门。赦天下。
(元狩元年)夏四月,赦天下。丁卯,立皇太子。
(元狩三年)夏五月,赦天下。
元朔六年、元狩元年、元狩三年分别对应刘庸六年、七年、九年。其中“(元狩元年)夏四月赦天下”,应即走马楼西汉简所见“四月丙辰赦”。元狩元年四月的朔日为丁未,丙辰日为十日。“(元狩三年)夏五月赦天下”,应即走马楼西汉简所见“五月乙未赦”。元狩三年五月的朔日为乙未,乙未日为一日。略有疑问的是,“元朔六年二月赦天下”,与走马楼西汉简所见“正月壬寅赦”,时间不太吻合,相差一个月。从《汉书》中的记载来看,汉代初年于正月赦天下者,为数不多,只有汉高祖十一年(前196),汉景帝三年(前154),宣帝元康二年(前64)、甘露二年(前52),且汉景帝三年正月赦天下有明确的日干支,为“正月乙巳”,均不能与相应时段内长沙王纪年之五年至七年相合。如此看来,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汉书·武帝纪》记载的月份有误,二是走马楼西汉简的记载有误。走马楼西汉简中有两处涉及“正月壬寅赦”,其中一处文字清晰,另一处略有残损漫漶,大体尚可辨识。按照常理推断,在司法文书中将涉及减免罪人刑罚的关键性赦令写错的概率较低,更有可能是《汉书》记载不够准确。据《汉书·卫青霍去病传》载,“明年(元朔六年)春,大将军青出定襄,合骑侯敖为中将军,太仆贺为左将军,翕侯赵信为前将军,卫尉苏建为右将军,郎中令李广为后将军,左内史李沮为强弩将军,咸属大将军,斩首数千级而还。月余,悉复出定襄,斩首虏万余人”。《汉书·武帝纪》云“(元朔)六年春二月,大将军卫青将六将军兵十余万骑出定襄,斩首三千余级。还,休士马于定襄、云中、雁门。赦天下”。据此,元朔六年春颁布赦令,应在卫青第一次出定襄获胜之后。这里的“春二月”有可能是“春正月”之误。据张培瑜《三千五年历日天象表》,元朔六年正月甲申朔,有壬寅日,为十九日,二月为癸丑朔,无壬寅日。因此,如果推定“正月壬寅赦”颁布于元朔六年,即刘庸六年,则应以“正月”赦天下为是。
二、赦令与复作
众所周知,大赦具有赦免刑事责任、减免刑罚的效力。但史籍中的记载十分简略,有时只有“大赦天下”“赦天下”等寥寥几个字,略微详细的记述也不过“其赦天下殊死以下”,或者“自殊死以下,皆赦除之”,或者“其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诸犯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等。“皆赦除之”的表述,往往让人误以为大赦可以消灭全部刑罚,得到赦免的罪人可以立即获得自由。不过实际情形远非如此简单,出土简牍资料表明,汉代对于大赦令所针对的范围、人员、罪行以及相应的刑罚减免办法等,有十分详细的律令规定。比如,敦煌悬泉汉简中有如下资料:
简23:
从内容来看,此简是关于赦令的律令条文。其中规定了哪些犯罪行为不在赦免之列,以及对不同刑等的罪犯和刑徒如何有区别地减免刑罚:盗铸金钱者、奴婢故意杀伤主人与主人嫡妻者,不在赦免之列;在蛮夷中不适用赦令;赦令颁布之前所犯的罪在赦令颁布之后才发觉的,不予追究。凡是符合赦免条件者,按相关规定减免刑罚:死刑者免除死罪而改为劳作三年;城旦舂以上至死刑之间的劳役刑,包括五年刑期的髡钳城旦刑和四年刑期的完城旦刑,皆减免为二年刑期的劳作;三年刑期的鬼薪、白粲刑减免为一年刑期的劳作。
这些通过赦令获得减免的刑徒被称为“复作”。正如何四维所指出的那样,大赦对于刑徒的好处,就是让他们成为“复作”。不过,对于“复作”的具体含义,以往注释家有不同的意见。《汉书·宣帝纪》“女徒复作淮阳赵征卿、渭城胡组”条注引了李奇和孟康的说法:
李奇曰:“复作者,女徒也。谓轻罪,男子守边一岁,女子软弱不任守,复令作于官,亦一岁,故谓之复作徒也。”孟康曰:“复音服,谓弛刑徒也,有赦令诏书去其钳釱赭衣。更犯事,不从徒加,与民为例,故当复为官作,满其本罪年月日,律名为复作也。”
颜师古赞成孟康的说法,何四维亦赞成,而沈家本则赞同李奇的说法。仅以女子为复作的说法已经被学者们予以纠正,比如陈直先生早年即根据居延汉简指出,“复作之名,男女兼称,并非专属于女徒之称”。实际上,在《汉书》中就可以找到男子为复作的证据,如《汉书·王子侯表》:平侯刘遂,“坐知人盗官母马为臧,会赦,复作”。居延汉简出土后,在汉简中发现的复作多为男性,比如:
简24:复作大男蔡市。(居延汉简60.2)
简25:居延复作大男王建。(居延汉简37.33)
简26:夫以主领徒复作为职,居延茭徒髡钳城旦大男厮殷署作府中寺舍。(居延汉简560.2A)
简27:复作大男冯常。(肩水金关汉简73EJT22:137)
实际上,正如陈俊强先生指出的那样,沈家本、何四维等人都忽略了《汉书·晁错传》中臣瓒对“复作”的解释。晁错上书建议文帝移民实边,提到希望文帝“募罪人及免徒复作令居之”。臣瓒对“免徒复作令居之”的解释是:“罪人遇赦复作竟其日月者,今皆除其罚,令居之也。”这显然与孟康的说法相近。大赦使刑徒得以脱掉刑具钳釱及赭衣,恢复庶人身份,如果再犯罪,与一般庶民一样,不会被以累犯起诉。不过,他们仍需要在官府劳作至刑期届满为止,这种身份在法律上称为“复作”。可见,“复作”只是获得部分赦免,但并没有完全免除“罚”。上引敦煌悬泉汉简中关于死刑、城旦舂、鬼薪、白粲等,遇到赦令能够减刑而不能完全免罚的资料,正可与之相互印证。
敦煌悬泉汉简有一则残断的简文,虽然文意不全,但可以看出其与赦令减免罪刑的规定有关:
简28:三岁,城旦舂二岁,鬼新、白粲一岁,故屯作罢者,减复作各半,前当免,日疑者复作〼(A面)
□□宗庙□□天下非杀人、盗宗庙服御物,它皆赦除之。具为令。
简文开头不完整的“三岁,城旦舂二岁,鬼新、白粲一岁”,可与内容相近的完整简文对照理解,如前引第23条“诸以赦令免者:其死罪令作县官三岁,城旦舂以上二岁,鬼新、白粲一岁”。走马楼西汉简中关于因赦令而减免刑罚的资料,进一步彰显了赦令与复作之间的关系,比如前引第12条载,黄襄因罪应判处“髡钳、笞百、釱左止为城旦”,“会五月乙未赦,以令复作襄县官二岁”;又如第13条载,小男申和庚因罪应判处“弃市”死刑,“会五月乙未赦,以令复作申、庚县官三岁”。
敦煌悬泉汉简中还有关于刑徒遇赦减免刑期为复作时,如何计算剩余劳作期限的资料:
简29:三年闰月乙丑,论髡钳城旦,作尽四年三月己卯,积作二月十六日,未满四岁九月十日。会二月丙辰赦令,当复作二岁。三月庚辰,赦作尽五凤二年三月乙丑,积作二岁七日。书到,如律令。(悬泉汉简ⅡT0114④:339)
张俊民先生对本简的时间及内容作了比较详细的考证,指出本简应是某件官文书的一部分,内容涉及某个人在三年闰月乙丑日被判处“髡钳城旦”,到四年三月己卯这一天,合计劳作了2个月又16天,距离判处的劳作期限还差4年9个月又10天,因为遇到二月丙辰赦令,这个人的劳作期限减免为2年。三月庚辰这一天,根据赦令改判这个人劳作到五凤二年三月乙丑日,合计劳作2年又7天。从相关资料来看,因赦令免罪为复作的刑徒,只要劳作满相应的期限,即可免为庶人,回归故郡。比如肩水金关汉简73EJT34:6A云:“五凤三年十二月癸卯朔庚申,守令史安世敢言之:复作大男彭千秋,故陈留郡陈留高里,坐伤人论,会神爵四年三月丙辰赦令,复作县官一岁十月十日,作日备,免为庶人,道〈遣〉自致。谒移陈留过所县道河津函谷关,毋苛留止,如律令。敢言之。十二月庚申,居延令弘、守丞安世移过所县道河津函谷关,毋苛留止,如律令。掾守令史安世。”
罪行较重的刑徒遇到大赦时,会被减免为相应的复作,而刑等较轻的刑徒如司寇等遇到大赦时,则径直免为庶人,令其回归故郡。敦煌悬泉汉简IT0309③:198、185、195是有关罪人赦归故郡的文书:“神爵四年五月甲子朔辛巳,悬泉置啬夫弘移冥安,司寇大男冯奉世,故魏郡内黄共里,会二月丙辰赦令,免为庶人,当处故郡县,为传遣,如律令。”肩水金关汉简中亦有罪人因赦令免为庶人请求回归故县、相关机构为其出具通关凭证的文书:
简30:河平四年二月甲申朔丙午,仓啬夫望敢言之:故魏郡原城阳宜里王禁自言,二年戍属居延,犯法论,会正月甲子赦令免为庶人,愿归故县。谨案:律曰:徒事已,毋粮,谨故官为封偃检,县次续食,给法所当得。谒移过所津关,毋苛留止。原城收事。敢言之。二月丙午,居令博移过所,如律令。掾宣、啬夫望、佐忠。(肩水金关汉简73EJT3:55)
在关塞出入人员的登记中,也可以见到有获赦之人出入关塞,比如肩水金关汉简3EJT37:870:“戍边乘橐他曲河亭、南阳郡叶邑安都里柏尚,年卅五,会赦,事已。轺车一乘,牛一头。二月乙丑,南入。”3EJF3:207:“广地候史□□葆……年□,会赦,归昭武。”
另外,在某些大赦令中,会特别规定“毋有复作”。比如武帝元封二年(前109)六月诏曰:“甘泉防生芝九茎,赦天下,毋有复作。”所谓“毋有复作”意即获得赦免的人员,可以全部免除刑罚,直接恢复为庶民,而无需像通常的赦令所规定的那样充当一定期限的“复作”。敦煌悬泉汉简即有一则涉及“毋有复作”规定的赦令资料:
简31:丞相臣定国、御史大夫臣万年昧死言:制曰:兴故吏一人,自□□□诸犯法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毋有复作。具为令。臣请正月癸亥以前(悬泉汉简ⅡT0215④:8)
简文中的丞相定国和御史大夫万年,应分别是宣帝时期的丞相于定国和御史大夫陈万年。于定国任丞相的时间和陈万年任御史大夫的时间大体相当,皆为甘露三年至初元五年之间(前51—前44)。由此可知,此简的年代亦当在这一范围之内。
三、赦令与债务免除
大赦除了具有减免刑事责任的效力之外,也具有免除民事责任的效力。从云梦睡虎地秦简中的相关资料来看,秦代的盗窃犯罪遇到赦令之后,所盗窃的赃物可免予追讨。比如,《法律答问》云:
简32:或以赦前盗千钱,赦后尽用之而得,论何也?毋论。
意思是,“有人在赦令颁布前盗窃一千钱,赦令颁布后将钱全部花费而被拿获,应如何论处?不予论处”。可见,即使是盗窃金额高达一千钱的重罪,只要遇到赦令,就会获得赦免而免予处罚,哪怕是在赦令颁布之后才花费完所盗赃款而被抓获,也不会受到追究。只是此处问答仅涉及赃款已被花费完的情况下不予追讨,不能确定没有花费完的赃款遇到赦令是否要进行追讨,而且也无法确定这里针对的是盗窃官有财物还是私人财物。不过这种不追讨赃款的做法,似乎也为汉代所继承。王符《潜夫论·述赦》批判频繁的大赦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使得“老盗服赃而过门”,“亡主见物而不得取”。如果王符的说法可靠,则在汉代遇到大赦时,物主也没有追赃权。
汉代的大赦令通常附随减免租赋、免除逋贷的内容,其免除的皆为国家与百姓之间的债务。出土简牍资料表明,对官有财物造成损失的官吏,在遇到赦令时可以免除赔付责任。比如,敦煌悬泉汉简中有如下资料:
简33:□失亡,当负,在二月甲辰赦令前□(削衣,悬泉汉简VT1812②:88)
简34:〼□□二,佐董延年失亡一匹,马宣失亡,当负,在二月甲辰赦令前,今以实出。〼□十二,其五新、一完、四可缮补、二敝不可用。(悬泉汉简VT1812②:168)
简35:效谷移三月谷簿,出粟百卅七石九斗四升。县泉置啬夫欣书言,故啬夫赵欣食毋传者、治酒、给过客,不宜出,出当负,在二月(悬泉汉简VT1812②:251)
简36:〼月茭簿,出茭二千五百石。县泉置啬夫欣书言,校不备,故啬夫赵欣、唐霸主,当负,在二月甲辰(悬泉汉简VT1812②:342)
简37:赦令前,今以实出。校不以时收责,猥以赦令出除,解何?(悬泉汉简VT1812②:277)
上述诸简皆与“二月甲辰赦令”有关。根据张俊民先生的研究,简文中涉及的新旧两个皆名欣的悬泉置啬夫在任的时间是成帝建始元年(前32),悬泉汉简ⅡT0214②:104“入校小石千七百九十石,又驿骑置马三匹,卒二人,谷卅三石。建始元年三月甲子,县泉啬夫欣受故啬夫欣”,表明新旧两个啬夫欣交接的时间是建始元年。据《汉书·成帝纪》,建始元年二月有大赦天下之举,与简文“二月甲辰赦令”相合。第33条中的“失亡”即物品遗失,“当负”即应当赔付,因相关行为发生在二月甲辰赦令之前,不予追究。第34条属于物资出入登记簿,担任佐的董延年和马宣皆遗失了某种物品,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赔偿,但因相关行为都发生在二月甲辰赦令之前,不予追究。第35条出入簿中有一项涉及137石9斗4升粟的支出不符合规定,被前任啬夫赵欣提供给没有传信凭证的人、用于治酒和招待过客了,按规定应当赔偿,但因相关行为发生在二月甲辰赦令之前,免予追究。第36和37条可以编联,内容涉及一项2500石茭的支出账目核校有误,按规定应当赔偿,但因相关行为发生在二月甲辰赦令之前,亦免予追究。悬泉汉简中还有不少类似的资料,比如:
简38:出䜌一匹。初元年十一月中,厩佐孟广意亡,当负,以三月戊子赦令除。(悬泉汉简ⅤT1311③:63)
根据简文,元帝初元元年(前48)年十一月中,厩佐孟广意丢失䜌一匹,按律应当赔偿,因逢三月戊子赦令,免予赔偿。所谓“三月戊子赦令”,应即初元二年(前47)三月所颁布的赦令。据《汉书·元帝纪》,初元二年三月有赦天下之举,与简文的时间相合。又如:
简39:出牛车亶轴六枚:其三故啬夫奉光主,三啬夫遂成主。皆当负,未入,在四月丙寅赦令前,今以实出。(悬泉汉简ⅡT0216②:329)
根据简文,在前任啬夫奉光和现任啬夫遂成手中各遗失或者损毁了三枚牛车的车轴,按规定两人皆应赔偿,但却都没有赔偿,是由于相关行为均发生在四月丙寅赦令之前,所以不予追究。
居延汉简中也可以见到类似的残简,比如C30简:“校甲渠正月尽三月四时出折伤牛车二两,吏失亡,以赦令除。”根据简文,甲渠候官某年第一季度的物资统计簿显示,有二辆牛车残损,被属吏丢失,因为适逢赦令,故免予赔偿。
从走马楼西汉简的资料来看,统计物资账目出现失误的罪责,也可因赦令予以免除。比如“长沙临湘少内禁钱计误脱案”中,虽然在统计账中漏计了输送太仓的部分物品,但因相关行为发生在“四月丙辰赦前”,只需将“缪书”上呈相府予以说明即可,相关责任人并未受到处罚。又如第6条载,一位名叫责的人制作统计账时有“误脱”,且“弗为校牒”,因其“在四月丙辰赦前”,并未受到追究。第8条载,某人在制作统计账时不完备且“误脱不署斗”,因在“丙辰赦前,以令不论”,免予处罚。
另外,私自占有田地进行耕种的行为,如遇大赦,似亦可免予追究。长沙五一广场简牍中有如下资料:
简40:钱以偿冯等。及邯㘸(葬)费直尽予,不卖连,素田自给。康豤(垦)田积八岁,应赦令不治,勑(敕)连还应何钱,以田畀连。有书。今连复自(长沙五一广场东汉木牍CWJ1③:325-1-20)
这是一件涉及田产纠纷案件的司法文书中的部分内容,由于未见前后简文,详情不得而知。其中提到“康垦田积八岁,应赦令不治”,当是指一位名叫康的人,私自占有田地自行耕种了8年,符合赦令的有关规定,因而不予追究责任。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文书CWJ1③:325-1-103,也涉及自行耕种的土地经过大赦之后的归属问题:
简41:君追贼小武陵亭部
辞曹史伉,助史修、弘白:民诣都部督邮掾自言,辞如牒。案文书,武前诣府自言,部待事掾杨武、王伦,守史毛佑等考,当畀,各巨异。今武辞,与子男溃豤(垦)食,更三赦,当应居得。愿请大吏一人案行覆考如武辞。丞优、掾遗议请属功曹选得吏当,被书复白。永初元年正月廿六日戊申〈戌〉白。(长沙五一广场东汉木牍CWJ1③:325-1-103)
这是一件辞曹呈送给长官的文书,内容大意是:一位名叫武的人与儿子自行耕种了一些土地,前往所属官府机构申述,希望将这些土地明确归属到自己名下。官府第一次派出的吏员进行调查之后,认为这些土地应该归还,与武的说法相去甚远。于是武再次到官府申述,认为自己与儿子耕种的土地,经过了三次大赦,应该归自己所有,希望官府派遣一位大官重新进行调查。鉴于此,县丞等官吏经过讨论,建议由功曹挑选合适的吏员来处理该案。虽然这两件文书均不完整,没有显示官府的最终判决结果,但其中都提到,遇到大赦时,不仅不追究百姓自行耕种土地的责任,且长期耕种的土地还可以归自己所有,这可能是当时的惯例,所以当事人才有相应的田地诉求。东汉时期,大赦免除百姓拖欠公家债务当已成为习惯做法,以至于有些地区的百姓故意拖欠租税,希望等到大赦时一并得到减免。甚至由于百姓连年拖欠租赋,官府财政日渐枯竭,出现“仓空无米,库无钱布”的窘况,迫使地方长官上书请求皇帝今后颁布赦令时,不要免除老百姓拖欠的租赋。
以上赦令中免除的皆是国家与百姓之间的债务。汉代大赦是否也可以免除私人之间的债务呢?目前见到的相关资料较少,但也可窥见一斑。姚磊先生缀合了肩水金关汉简中的两枚残简,其文如下:
自言幸得以赦令除,用券约责普,普服负不得除 (肩水金关汉简73EJF3:60+283)
该简表明,一个名叫普的人,以为遇到大赦,他的债务也被免除了。但根据券约,他的债务没有被免除。原因可能是他的债务不在大赦的有效时间范围之内。
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包含一桩“女子王绥不当复还王刘衣案”,以往整理者在《五一广场东汉简牍选释》一书中公布过部分简文,后来杨小亮先生对此案的司法文书档案做了较为全面的编联复原。大致的案情是,女子王刘意图向女子王绥赎回典当的衣物,遭到王绥的拒绝,于是王刘向官府提起诉讼。经过调查审理得知事情的真相是,女子王刘丈夫的继母基按照其父亲的授意,未经允许私自将她的衣物抵给女子王绥当了一万钱,约定如到期不赎回,王绥有权自行出售衣物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到期后,王绥多次通知基赎回,但基说王刘无钱赎回,让王绥自行出售衣物,于是王绥卖掉了衣物。该案的简牍文书档案中说,在王刘提起对王绥的诉讼尚未判决时,“会赦令,绥不当复还刘衣”,意思是因为颁布了赦令,所以王绥不应当再归还王刘的衣物。这似乎暗示,私人之间的债务遇到赦令也可以免除。
从相关记载来看,后世可能也有大赦免除私人债务的情况,比如《魏书·孝庄帝纪》载永安二年(529)八月庚戌朔诏曰:“诸有公私债负,一钱以上巨万以还,悉皆禁断,不得征责。”在唐五代宋初的敦煌契约里规定的违约担保责任中,有一类被称之为“恩赦担保责任”或者“恩赦排除责任”。其典型的表述为“或有恩赦流行,亦不在论理之限”,或者“中间如有恩赦,不在免限”,或者“或遇恩敕大赦流行,亦不在论理之限” 等。霍存福先生研究指出,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中的“公私债负停征,此物不在停限”“后有恩赦,不在免限”等抵赦条款,是民间社会对抗国家赦免私债的契约表现,始于北魏时期的国家对私债的赦免,针对的是“偿利过本,翻改券契”等民间高利贷行为。唐、五代及南宋、元初的赦令,延续了这一传统。而这一赦免的初衷,也波及无息借贷,致使抵赦条款也出现在无息借贷的契约中,反映了民间防御意识的加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的反复出现与国家免除民间债负赦令的频繁发布,反映了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长时间博弈。至明清时期,国家不再以赦令的形式免除私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也随即消失。
本文原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