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区区一万元,贪心挂名当法人,不料背上10万债务!
如果有人让你当法定代表人
你当不当?
只要挂名、不用管事
还给你钱呢!!
是不是有点心动啊
当然是不干!
天上咋可能掉馅饼
掉的只会是大黑锅!
事情是这样的
黎某
小李啊,我这有件好事介绍给你。
什么好事?
李某
黎某
我们公司需要法定代表人,你来挂个名,给你一万,来不来?
当然来!不过我们得签个挂名协议
李某
里面写上公司的一切债务均我无关!
李某
黎某
没问题,就这样说定了啊
👌
李某
随后
黎某与李某一起到建设银行
为公司贷款10万元
借款到期后
因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
均未按期归还
建设银行遂将
该公司与李某
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经过工商备案登记,已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通过建设银行的小微企业快贷APP程序进行了实名认证,其认证成功后,通过企业授权阅读了电子版的借款协议,最终按照借款流程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共同与公司和建设银行了签订电子版借款合同。
最终
法院认定李某为共同借款人
判决其承担
1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
共同还款责任
挂名法定代表人
并不是随意就可以当的
一纸协定并不能
让你摆脱风险!
挂名法定代表人,就是名义上是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却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代表人。虽然不参与经营管理,但挂名法定代表人却有可能承担公司经营管理不善的风险与责任。
01
民事责任风险
因经营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法定代表人需对该损失予以赔偿,根据《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时存在虚构出资、抽逃出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有隐匿、转移资产,或未经清算擅自处分财产等行为,挂名法定代表人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02
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
一、行政及刑事责任交叉的情形,我国《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即民事责任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属于法定责任,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
二、其他常见刑事责任,“挂名法人”普遍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若企业实际控制人利用企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挂名法人”虽然未直接参与,但明知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却不加阻止或放任实际控制人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03
其他责任
一、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和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因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例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禁止高消费,不能坐飞机、办理银行贷款、信用卡受限等。
二、影响自创公司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小编再次提醒
司法实践中
公司欠债、老板卷款跑路...
挂名法定代表人
便成了“背锅侠”
一不小心便要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所以千万不要因小失大哦
来源: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龙蓉、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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