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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取下钱就拿到1万8?想得美,这是犯罪了!

帮人取下款

就到手1万8

这也太轻松了吧!

注意了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要吃牢饭的!


近日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违法所得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1月

郑某某的老乡郑某谦(另案处理)叫郑某某帮其取款,并许诺给付取款额10%的报酬,郑某某欣然答应。


1月22日

郑某某将其母亲一张具有储蓄功能的健康卡卡号通过微信发给郑某谦。


1月23日至1月27日

郑某某按照郑某谦的通知,持该卡到儋州市农信社、儋州市交通银行共取款18.6万元。取款后,郑某某扣除个人获利1.86万元,将剩下的现金全部交给郑某谦。


1月24日至27日

被害人陆续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网络诈骗。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上述被害人的部分被骗钱款流入了郑某某母亲的健康卡中。


2月5日

郑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郑某某向公安机关上缴了非法所得18000元,退赔了被害人损失42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提供银行卡予以接收并取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于情节严重。郑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上缴了违法所得,退赔了被害人部分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十万元以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汪启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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