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吉安一男子离职后坐飞机重返老东家盗窃,法院判了……
打工是不可能真正打工的
是不可能正经打工的
又不愿意吃苦
又想赚钱
只好去偷东西
还是坐飞机去"前东家"偷东西
近日
万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
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并处罚金
具体情况究竟是怎样的呢?
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详情
2021年2月初至5月期间
王某从万安某公司离职后
到浙江宁波务工
王某因在网上进行“时时彩”赌博
输光了积蓄
而后,王某在某次上网的时候发现电子生产车间的贴片机里的配件“飞达”很值钱,而且拆卸也方便。于是打起了回“老东家”盗窃“飞达”换钱的主意。
于是利用熟悉万安某公司车间布局、贴片机操作和拆卸飞达的便利,多次进入该公司盗取贴片机的配件飞达。
2021年5月5日23时许
王某进入万安某公司车间盗取了2把“飞达”后,携带这2把“飞达”返回其入住的酒店。
5月6日5时许
王某离开入住的酒店再次进入该公司,躲藏至12时许,进入该公司车间盗取了8把“飞达”后藏在其他车间内。
2021年5月14日
王某从宁波乘飞机至赣州市,准备至该公司取回其藏匿的“飞达”,在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明,王某先后十三次进入该公司盗取贴片机的配件飞达144把。其中136把通过他人转交、邮寄等方式卖给郭某,非法获利252200元。郭某对收购的飞达更换标签后进行销售,非法获利48400元。经鉴定,王某盗取的飞达价值335965元,郭某收购的飞达价值317887.93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该案案情及社会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万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吉安中院新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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