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施行,这些变化你需要了解……
为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作出了重大修改
责任更清晰 追责更明确
修改后将提供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决定涉及条款42条,重点修正了四方面内容,约占原来条款的1/3。修改后的新《安全生产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有什么变化?
体现在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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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
新《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入了总则,高度响应“落实好党的全面领导”这一重要指导原则。
以人为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调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
强调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明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既是政府职责也是企业责任。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合作共赢才是出路。
02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强调“全员”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普通从业人员,都必须贯彻落实安全职责。
重视新兴的平台经济,填补法律空白(第四条),为今后进一步法律规范奠定基础。
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全面负责,七项职责,两个落实,四个实施。
修改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定职责(第二十一条)。从制定到实施,责任加重。
提出设立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第二十五条)。分担但不是代替。
明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四十一条)。企业和监管部门双责任。
规定高危领域企业必须投保安责险(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治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03
明确政府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强调将安全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纳入预算(第八条)。一是提高安全设施和监管能力的现实要求,二是为争取更多的安全投入奠定基础。
提出各级政府建立完善安全风险与论证机制,实施重大安全风险联防机制(第八条)。单一监管升级到综合监管,对政府监管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加强乡镇街道及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明确安全监管职责、制定应急预案(第九条、第八十条)。
提出对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要求(第十条)。填补监管机构的空白,前期协商很重要。
强调各级政府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清单(第十七条)。尽职免责的新探索,政治责任是核心。
强化举报制度(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存在加重应急管理部门工作负担、造成热点投诉的风险。
要求事故报告批复1年内,政府对事故整改,对防范措施进行评估,防范同类悲剧发生(第八十六条)。
04
加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和公开力度,规定监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予以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和机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单位及人员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第七十八条)
在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础上,普遍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第九十二条至第一百零五条)
增加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监管部门可以按日连续处罚。(第一百一十二条)
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等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生产经营单位关闭力度,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对主要负责人实施职业禁入。(第一百一十三条)
夯实安全基础
落实安全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
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
统筹整合:新时代新罗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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