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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8类交通违法行为实行“首违警告”的通告

关于对8类交通违法行为实行

“首违警告”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提升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倡导文明出行,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三门峡市公安交管部门根据上级工作要求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结合三门峡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将于2021年10月11起在全市范围内对道路交通安全轻微违法行为实施“首违警告”。具体如下:

一、适用条件

对未造成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交通违法发生前半年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没有交通违法记录、以往交通违法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现场执法时,因网络等原因无法核实是否属于半年内首次违法、以往交通违法已处理的,按照首次违法作出警告。

二、适用范围

1.不按规定停车;

2.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3.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

4.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5.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

6.驾驶货车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

7.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8.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文明、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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