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潘佳:湿地保护地方立法评估与路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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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环境法评论》是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创办的学术刊物,旨在传承和延续珞珈环境法精神,共促环境法学之进步、见证环境法治之发展。《评论》(第六辑)刊发了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界新秀的13篇论文,呈现了国内外最新的学科研究动向以及理论与实证研究的代表性成果。小编特此陆续推送《评论》文章,以飨读者。
《环境法评论》正在开展第七辑的征稿工作,诚邀海内外同仁赐予佳作,投稿邮箱:lawreview@whu.edu.cn。
作者:潘佳,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原文来源于《环境法评论》2021年辑刊,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为方便编辑,相关注释已省略。
本文着重标记系编辑为便于读者阅读而添加,与原文作者无关。
摘要:湿地保护地方立法是弥补国家立法不足,主动回应地区差异的关键。随着湿地公约的加入及十八大以后国家对湿地保护的日益重视,我国地方湿地立法经历了不平凡的发展路径。尽管湿地保护地方立法已初具规模,但在具体规定上还存在诸多现实障碍与特殊诱因。为此,亟待对地方湿地立法进行系统评估与清理,完善并尽快颁布《湿地保护法》,理顺地方湿地管理体制,健全湿地保护配套机制。
关键词:湿地保护;地方立法;生态效益
一、问题的提起
二、地方湿地保护
立法回眸及特性
(一)经济利益导向型
湿地专门立法萌芽阶段
(二)兼顾湿地生态价值
的专门立法阶段
(三)突出湿地生态价值
的立法活跃阶段
三、地方湿地保护
立法困境与诱因
(一)地方规定中的湿地
概念与范围不一
(二)地方湿地保护
管理体制不健全
(三)湿地调查、监测、评估
内容操作性欠缺
(四)湿地修复制度
尚未确立
(五)湿地保护利用
的规定滞后
四、地方湿地保护
立法路径规范
(一)全面评估与清理
地方湿地保护规定
(二)尽快颁布
《湿地保护法》
(三)理顺地方湿地
管理体制
(四)健全地方湿地保护
配套体制
五、结论
本公号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维护,与中国环境法网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官网(www.riel.whu.edu.cn)互补,与各位同仁分享环境法资讯——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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