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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万志前、吴夏楠:种子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以农民消费者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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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环境法评论》是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创办的学术刊物,旨在传承和延续珞珈环境法精神,共促环境法学之进步、见证环境法治之发展。《环境法评论》正在开展第七辑的征稿工作,诚邀海内外同仁赐予佳作,投稿邮箱:lawreview@whu.edu.cn。
作者:万志前,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
吴夏楠,江西省上饶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工作人员。
原文来源于《环境法评论》第四辑,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为方便编辑,相关注释已省略。
本文着重标记系编辑为便于读者阅读而添加,与原文作者无关。
关键词:种子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农民消费者
一、问题的提出
二、种子产品责任
适用惩罚性赔偿
的障碍
(一)适用《侵权责任法》
的制度障碍
(二)适用《消法》
的制度困境
(三)《种子法》中
损害赔偿制度
的局限
三、种子产品责任
惩罚性赔偿
的规范构造
(一)消除适用前提
的障碍
(二)适用主体的确定
(三)主观过错:
“明知”的认定
(四)客观方面:
将损害结果
扩大至财产损害
(五)提高惩罚性赔偿
的赔比
四、种子产品责任
惩罚性赔偿
的实现途径
(一)将惩罚性赔偿
纳入责任保险范围
(二)优化举证
责任分配
五、结论
本公号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维护,与中国环境法网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官网(www.riel.whu.edu.cn)互补,与各位同仁分享环境法资讯——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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