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享】肖国兴:论低碳革命与能源革命的法律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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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内容以刊物发表版本为准。为方便编辑,相关注释已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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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能源革命不是低碳革命的全部,却是低碳革命的主角;制度创新不是破坏性创新的全部,却是低碳革命创新的主体;市场制度不是制度创新全部路径,却是低碳革命的必由之路;能源法律革命不是低碳革命制度创新的全部,却是其赖以实现的制度革命。中国能源法要以推动能源革命来进一步追逐低碳革命,就必须从适应碳达峰到适应碳中和,不断通过制度演化与制度创新,进而推动技术破坏性创新。必须承认,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政党政治的转型是能源法制度功能发挥的前提。
关键词:能源革命;低碳革命;破达峰;破中和;能源法律
从气候政治的兴起到低碳经济的萌动,再到能源革命的风生水起,低碳革命已经扑面而来。有关低碳革命的提法不及能源革命广泛,但是二者的必然联系与承上启下的逻辑以及二者路径依赖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的整合,特别是法律跨域与共时结构的形成却是能够让人体会二者的渊源。碳达峰碳中和的兴起让能源革命与低碳革命从地缘政治向地缘经济演进,从政治运动向经济技术开发演进,向资本投资与RD&D演进,从技术创新向制度创新演进。本文以能源革命与低碳革命的相互关系为主线,对低碳革命与能源革命的法律路径进行讨论,以期为推动中国低碳革命法律制度设计提供一种选择。
一、从能源革命
向低碳革命演化
1. 能源革命拉开
低碳革命序幕
实际上,20世纪伴随应对能源危机悄然开始的能源替代与能源效率革命在不经意间早就拉开了低碳革命的序幕。能源革命包含了低碳革命的主要内容,而且催生了低碳革命。虽然低碳社会是对人类经济、生态与政治的全面评价,气候政治的味道却更为浓郁。无论政治家真实态度如何,从石油政治演化为气候政治已经成为地缘政治和政党政治的主流。
相较于能源革命,以去碳和脱碳为内容的低碳革命或许是更为深刻的革命:其一,人类社会发展400年的煤炭史,近200年的石油史,因碳而昌盛,因碳而衰败。碳已经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从一定意义上讲,否定碳意味着否定人类工业革命以来的历史。对于去碳和脱碳,人们的习惯性规则与社会心理有一个接受的过程。其二,低碳革命不仅需要破坏性技术创新为内容的清洁能源去碳、能源效率减碳、低碳技术脱碳,同样需要破坏性制度创新为内容的法律、政治等领域的革命,以建构低碳制度。低碳革命是一个集技术、经济与政治于一身的革命,肯定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冲击。其三,低碳革命是重大社会变迁,种种力量博弈甚至是“殊死抗争”,决定了低碳革命是个历史过程。无论是碳的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类技术引发的破坏性创新、能源效率要求的竞争性市场与产权博弈,还是清洁能源递增到最终替代化石能源,各种力量博弈与利益冲突总会前仆后继,反反复复,与所有的社会变迁一样总会有曲折,甚至进一步退两步。虽然信息技术与网络经济如智能电网发展,会缩短这个过程,但在其中绝对会有较多的可歌可泣的历史事件发生。因此,低碳革命如同农业革命、工业革命一样成为最灿烂的历史时刻。
2. 能源效率铺垫
低碳革命现实
能源效率是产权效率、经济效率、全要素生产率,远非能源利用效率。能源效率只有走出能源利用效率,在更大的范围引起响应,用交易成本来度量能源效率的曲线,才能从更基础的意义上决定低碳革命的成功与否。制度是体制的制度,体制是制度的体制,市场经济体制是建构效率型经济的基础,正因如此,市场经济通常是碳达峰碳中和的制度基础,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碳达峰碳中和才会有合理的制度安排,进而使其成为现实。
如果将低碳革命的路径首先定位在减排,则能源效率也是其首当其冲的政策与制度选择。正如斯特恩自己所言,“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制定一套有效的(effective)、高效的(efficient)、公平的(equitable)原则和政策来指导国内行动与全球协定”。其实有效减排制度建构也是能源效率追逐的结果。正因如此,中国“十四五”规划中强调健全市场机制,党和国家不仅要求建立健全能源市场机制,同时要求建立健全更广泛的市场机制。实际上碳达峰碳中和是市场经济体制必然要求,因为市场经济是效率经济或高效率经济,只有市场经济才能满足碳达峰碳中和的体制与制度要求。
3. 清洁能源开拓
低碳革命未来
但是根据水能、风能特别是太阳能迅猛增长的势头看,相关国际组织研究依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寄予极大的希望。世界自然基金会(WWF)预期,2050年全球能源需求的45%通过可再生能源满足,国际能源署则预计75%的电力将依赖可再生能源。如果可再生能源发展能如所愿,低碳社会正在向我们走来!当然,WWF和国际能源署的预期是需要各国完成低碳革命相关措施的。只是无论采取什么措施或制度,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前提是清洁能源能较低成本地获得,否则替代就是空想。有数据表明,随着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清洁能源生产成本近年来已经大幅度降低,交易成本下降必然会出现,从而为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提供了路径依赖。
4. 能源革命与
低碳革命共进退
二、 从技术创新
向制度创新延伸
1. RD&D与国家
创新体系建设
企业或产业有关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与低碳技术的创新能力就是国家创新能力,创新且也只有成为国家行动才能成为现实。同时,国家创新系统成为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与低碳技术RD&D质与量的保证。国家创新系统意味着举国体制创新,对于破坏性创新而言,举国体制尤为重要!
2. 破坏性创新
成低碳革命依赖
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创新都能为低碳革命做出贡献。这是因为“创新在经济活动中只是结构变化、社会和经济、推动经济增长和波动的一个来源……创新活动的范围、方向和速度依赖于宏观经济和社会结构以及企业的反应和战略”。既存技术的性质与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创新是否有助于低碳并不一定能预先确定,而碳达峰碳中和需要的破坏性创新大多是尚未实施的。以碳中和为例,国际能源署认为,交通、工业和建筑部门的电气化,发电、工业和燃料转化及除碳的CCUS,生产低碳氢和氢基燃料,可持续生物能源四个支柱,每一个支柱都需要创新将新兴的和全新的技术推向市场并改进现有技术。中国可再生能源、能源效率与低碳技术RD & D不仅担负着扩大人类支配自然边际的职能,同样担负着扩大财富边际与衡平成本与利益的职能。因此这种破坏性技术创新既有渐进的复杂性,又有突变的艰巨性。
低碳革命本身就是破坏性创新开拓发展的,如果没有破坏性创新就没有低碳革命,因此肩负破坏性创新的能源革命成为低碳革命路径依赖。从这个意义上讲,更深入地开展能源革命是碳达峰碳中和必不可少的条件。
3. 技术创新扩大
制度创新能力
能源革命或低碳革命实际上都是以资本、资源、技术与福利的公平与效率分配作为革命目标的,正是基于这一目标,适应能源革命与低碳革命的制度创新较既往的制度创新更有意义。
4. 制度创新决定
技术创新边界
破坏性制度创新核心在于保证RD&D与其他产权一样投资与回报成正比,甚至更高。无论激励是奖励还是惩罚,通过种种规则表现出的制度激励始终是制度创新的直接原因,也因如此,制度利益的均衡成为任何制度创新的重要考量。破坏性制度创新因其制度激励绩效明显,就会增加制度创新的难度与风险,但是因此而进行的制度创新才会带来更为持久的技术创新。
基于制度创新与技术创新的决定关系,我们同样可以认为,破坏性制度创新决定破坏性技术创新的边际。从这个意义上讲,能源革命或低碳革命最终成功与否决定于破坏性制度创新的绩效。
三、 从政府支持
向市场诱致转型
1. 低碳革命的
政治与经济维度
如果气候政治是政府责任、发展原则与国家行动,低碳经济则是资本投放与运作。只有当二者契合并融为一体并统一于制度,形成跨域或共时结构时,低碳革命才能取得规范并富有生命力的进展。正因如此,政府组织并形成许多行动者参与。
必须承认,政府与市场的博弈、财政与产权的博弈、企业家和企业的博弈,甚至消费者的博弈都会成为低碳革命的内容,规范博弈法律规则因而成为低碳革命的空间。但是这些博弈都会是刺激技术不断进步、制度不断创新的博弈,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始终贯通在博弈的全过程。包括政党政治、政府行政与法律在内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整合才会形成碳达峰碳中和的政治过程、市场过程与法律过程,政府部门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必须融入其中,否则不会有好的制度绩效。
2. 政府财政激励
创新的有限性
旨在预算最大化、有选择性倾向、移过性明显、存在“特殊利益群体与政治交换”,甚至设租寻租及财力有限的政府及其财政激励可以激活创新,却不能满足维持创新,更不能让其成为富有生命力的物质活动。如果说,政府财政激励对于维持性创新都不能满足,那么,对于破坏性创新,政府财政激励的作用则是有限的。因为破坏性创新本身是以市场均衡到不均衡为特征的,政府激励则是实现政治目标的,市场均衡与不均衡可能并不是政府激励考量的因素。
3. 市场产权激励
创新的无限性
近40年实践同样表明,破坏性创新需要产业组织的历练与成长,市场结构的完善与市场规模的扩大、产权竞争与博弈,政府是组织者,企业、产业与个人才是践行者。低碳革命只有成为其自觉自愿并显示偏好的机会才是现实的。正因如此,国际能源署也认为,中国碳中和所面临的首要挑战是制定全面的政策框架,“引导投资和能源使用转向清洁能源技术,并加速新兴技术创新”。显然,诱致性制度是激励企业进行破坏性技术创新的契机。市场经济体制是形成诱致性制度根源,也是破坏性创新的根源。中国既往破坏性创新弱化原因在于依重资源决定型体制,而没有建立起技术决定型体制。资源决定型体制依然停留在资源所有制或资源所有权设计与安排上,政府权力依然是低碳革命的重心,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挫伤了企业进行破坏性创新的积极性。只可惜包括国际能源署在内的国际能源组织也没有看清楚问题的本质。
产权及其交易是破坏性创新最稳定的激励源。这不仅是因为有效率的产权能保证投资与回报成正比,还因为产权能激励人最大的创新动力,没有什么比产权更能如此广泛地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想象。然而,产权对破坏性创新的决定作用一定是在技术决定型体制下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碳达峰碳中和的当务之急是实现资源决定型体制向技术决定型体制转型。
4. 市场经济是
低碳革命之根本
必须明确的是,无论是可再生能源产业成长、能源效率追逐、低碳技术研发与交易都要以市场经济发育与成长为前提,同时也只有市场经济能与破坏性创新匹配。从碳达峰到碳中和不仅是从追逐分要素生产率向追逐全要素生产率转型,而且是整个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因此,中国低碳革命不仅要全力推动能源发展转型,更要通过深化体制改革,进行市场经济革命。“十四五”规划期是转型的五年,能源发展必须抓住低碳革命机会,促进并完成市场化转型。在市场竞争中实现碳达峰,而不只是在政府规划或主导中实现碳达峰,如此才能为碳中和的实现提供制度契机,并积累制度经验。
四、 低碳经济发展
法律制度建构
1. 实现低碳革命
的法律抉择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出台以及正在发生的能源法制定修订在内的若干法律创新是法律因应低碳革命必须进行的法律革命。基于政治决定法律,法律服务于政治的考量,法律发生破坏性制度创新是需要政治家决策的。为此,适应低碳革命的法律革命,需要法律人成为“低碳人”,更需要政治家成为“低碳人”。因为进行低碳法律革命的阻力不在于法理或立法制度设计技术不成熟,而在于受制于资源决定型体制向技术决定型体制转型的难度。只有当政党政治决策推行技术决定型体制,进而创造出进行破坏性创新制度环境,才会有形成破坏性创新的法律制度。无论是从吉登斯社会结构理论,还是从伯恩斯的人的行动体系理论,或是伊斯顿政治结构理论,在国家治理制度结构中政党政治始终是决定法律结构的因素。就法律结构而言,宪法制度的改变通常会成为法律结构适应低碳革命的关键。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制度,有多个方面会影响其他政策的经济绩效,则更会决定包括能源法在内的法律经济绩效。更何况宪法制度通常是确定一国体制的根本制度,在宪法制度中确定技术型体制成为包括能源法律在内的法律制度富有绩效的关键。必须承认,宪法制度中确定适应碳达峰碳中和的体制与制度远比制订更多低碳革命的政策与法律更加必要,因为“与化石能源相结合的地缘政治世界观正在消亡,而生态文明的生物圈世界观正在兴起,后者代表人为旅程的下一阶段”。
2. 可再生能源
产业振兴法则
制定《可再生能源产业振兴法》规范可再生能源产业与市场,令其与《可再生能源法》匹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链接。主要法律制度包括:发展战略与规划、投融资市场自由度、央企与其他企业的投资边界、产业结构与协调、国家创新系统、RD&D投入比例等;产业治理结构、竞争与反垄断规则、消费者保护、产业信息平台;各种可再生能源产权界定、交易规则与程序,投资产权与资源产权匹配等;市场监管组织及其职责、放松与监管的原则或条件、程序与责任等。
3. 能源发展转型
的制度设计
随着垄断壁垒的拆除,多元投资权利主体能力与竞争性市场的培育,中国光电与风电产业在逆境中崛起,成为世界绿色经济的一道风景线。其实主要是民营资本的贡献,法律的贡献率其实很小,虽然中国已经基本形成法律体系,包括能源法在内的法律绩效极低,已经影响到包括碳达峰碳中和国家竞争力的提升,因此,在评估诊断的基础上,“全面清理现行法律法规中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不相适应的内容”势在必行。全面确认和提升民营资本的法律地位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点,多年来,国务院两个“36条”及42个部委有关民营资本进入的法律制度化已成为能源发展转型制度设计的重点和依据。如果生态补偿需要民营资本的积极参与,那么碳达峰碳中和更需要民营资本的积极参与,因为碳达峰碳中和需要巨额资本投入。民营资本的聚集性投入将成为中国决胜碳达峰碳中和的关键。
4. 低碳技术研发
与交易市场
法律要设计CCUS实施制度,涵括碳捕获、运输、埋存的评估、实施主体权利能力及运行、埋存条件与程序及监管设计。不仅要在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IGCC)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NGCC)系统中实施,也要为CCUS成熟后在中国实施创造规则。法律在设计碳排放权交易主体、交易规则及监管制度时要考量促进CCUS的市场化推广,进而降低其在研风险。同时,要深入分析目前已经在国内煤炭产业与石油业开展的项目进展规则,适时总结上升为法律。
五、 结论
从政治革命演化为经济革命,进而演化为文化革命和社会革命,低碳革命已经承载了不堪之重。适应低碳革命的法律革命肯定会有更多的困惑,但是有政治家的支持,法律人应当充满信心!
参考文献
本公号由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维护,与中国环境法网暨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官网 (www.riel.whu.edu.cn) 互补,与各位同仁分享环境法资讯 ——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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