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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利好!​跨境电商1210​网购保税进口试点范围再扩大




2019年12月27日,财政部等13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并公布了最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2019年版),该清单中共涉及1413个商品编码,相比2018年版的1321个,新增了冷冻水产品、酒类等92个商品编码。


2020年1月1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通知,再次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允许石家庄等50个城市和海南全岛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我国跨境电商再次迎来利好政策。




商务部等六部门进一步扩大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商财发〔2020〕15号),将石家庄等50个城市(地区)及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自《通知》印发之日起,相关城市和地区可按照2018年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2019年1月1日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政策在北京等37个城市试点运行。一年多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开展政策解读,密切跟踪政策运行,积极协调解决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完善政策举措。各试点地方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跨境电商企业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据海关统计,2019年全年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金额918.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9%,对丰富国内产品供给、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吸引消费回流、更好满足居民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在充分总结评估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等要求,本次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


在试点地区的选择上,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统筹考虑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将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区纳入试点;


二是结合综合保税区开放发展要求,将设有综合保税区的部分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纳入试点;


三是积极支持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发展,将新设立的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城市纳入试点;


四是积极发挥跨境电商扩大消费、支持相关地区开放发展作用,将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国家级贫困县所在城市纳入试点。


本次扩大试点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将从37个城市扩大至海南全岛和其他86个城市(地区),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下一步,商务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继续会同相关部门指导试点地区抓好政策落实,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更好促进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的通知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石家庄、秦皇岛、廊坊、太原、赤峰、抚顺、营口、珲春、牡丹江、黑河、徐州、南通、连云港、温州、绍兴、舟山、芜湖、安庆、泉州、九江、吉安、赣州、济南、烟台、潍坊、日照、临沂、洛阳、商丘、南阳、宜昌、襄阳、黄石、衡阳、岳阳、汕头、佛山、北海、钦州、崇左、泸州、遵义、安顺、德宏、红河、拉萨、西宁、海东、银川、乌鲁木齐等50个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纳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范围。


二、上述城市和地区可按照《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要求,开展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业务。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相关城市和地区应切实承担本地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共同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等有关部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月17日



延展阅读:什么是1210保税电商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

“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来源:关务小二、商务部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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