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中国如何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字贸易?
全球数字贸易近年来快速发展,已成为传统经济增长模式转型的重要驱动力。中国未来要将数字贸易作为促进经济增长新引擎并且加强数字贸易国际合作,需要应付解决监管挑战、人力资源和核心技术挑战、关税挑战、跨国数据保护和法律挑战等四大挑战,并进一步参与推动制定数字贸易国际新规则,才能通过数字贸易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对外开放,从而加强与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世界各国的数字贸易,为世界经济增长注入新的动力。
数字贸易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的科技手段,利用国际电子支付、结算等数字金融工具迈出了高速发展的步伐。加之新冠肺炎疫情导致跨境出行受限,大量依赖面对面的传统服务贸易转到线上,推动数字贸易逆势增长,不仅引起了全球经济的根本性变革,也令全球经济活动重心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向数字贸易转移。
面对国际贸易发展新趋势,近年来,中国也加速了数字贸易领域的发展进程。据《数字贸易发展与合作报告》数据显示,中国数字服务贸易规模在2020年已高达2947.6亿美元,不仅占服务贸易总额的44.5%,年平均增长率更达6.7%,高于同期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商务部还预测,到2025年,中国可数字化的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将超过4000亿美元,占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可跃居50%左右。
为抓住数字贸易的新机遇,带动中国传统产业加快实现数字化转型,同时进一步推动中国数字领域新兴产业加快融入全球产业体系,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数字经贸国际合作。中国不仅已宣布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及其他相关国际经贸协定,还计划在“十四五”时期,推进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和打造数字贸易示范区等,以此加强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并为中国的数字贸易发展乃至世界各国的数字贸易发展提供助力。
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属于经济上较为落后的国家,而且多属于“互联网发展中国家”,例如非洲国家的互联网普及率目前只有15%左右,深陷数字鸿沟。中国要进行数字贸易国际合作,尤其是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数字贸易合作,将至少遭遇以下几个挑战。
其一,监管挑战。在疫情冲击下,各国跨境电商发展迅速,因此,小批量、高频率的碎片化货物贸易,以及随之而来的大量数字信息,给传统货物监管部门和数字产业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监管挑战,这些挑战对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监管部门尤为巨大。
其二,人力资源和核心技术挑战。对于众多经济较为落后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而言,如果未能及时拥抱数字贸易,不仅未来经贸发展不能进行弯道超车,且又将被国际最新经贸发展潮流抛弃。但若要发展数字贸易,这些国家不少传统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又缺乏诸如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和数字贸易技术和数字金融工具的支持,也缺乏能够从事数字贸易的人才加盟,从而剥夺了这些企业原本留存在境内的部分收益以及生存、发展空间,严重的甚至会出现企业倒闭的情况。
其三,关税挑战。随着跨境数字贸易规模日益扩大,各国税收主权和利益受到较大影响,特别是净进口国维护本国税收利益的意愿愈发强烈,单边开征数字税的国家逐步增多。当前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单边碎片化和缺乏协调的数字服务税体系,不仅会增加中国与沿线国家的贸易摩擦,未来还将影响跨境数字贸易的开展和准入。
其四,跨国数据保护和法律挑战。进行数字贸易,必将涉及到各国的信息安全问题。数字贸易尤其是跨境电商非常依赖于数据的移动、存储和使用。随着跨境数据流动变得更加频繁,其中个人信息、商业信息保护和法律问题,已摆在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面前,成为中国与沿线国家发展数字贸易的主要“拦路虎”。
上述提及的挑战,也是国际间发展数字贸易普遍面对的挑战。积极应对这些挑战,将促进中国与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进行数字贸易,以及推动中国参与推动制定数字贸易国际新规则,掌握数字贸易国际合作话语权,为各国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要解决监管挑战和关税问题。由于中国已与147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当中不少沿线国家已与中国在数字贸易领域展开较为广泛的合作。中国可推动相关部委与这些国家在已签署的“一带一路”合作文件中,补充签订数字贸易的监管协议和关税协议,填补监管空白,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各国的税收权益,避免在国际上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其二,要解决人力资源和核心技术挑战问题。我们可通过相关中国部委、高校、国际数字贸易协会和跨境电商平台等机构,主动向沿线国家从事或者有兴趣从事数字贸易相关领域教学和研究的教师和学者、数字贸易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们,提供访学、短期研修的项目,让他们在中国学习数字贸易发展所需要的技术和技能,并提供奖学金资助。
其三,要解决跨国数据保护和法律挑战问题。当前,作为世界贸易体系中最能保证公平竞争的组织WTO(世贸组织)在全球数字贸易监管方面陷入僵局,但包括CPTPP、RCEP和DEPA在内的多项国际协定已经纳入了跨境电子商务、数字贸易的相关监管问题,例如,RCEP协定中,已包含“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和“基本安全利益” 等的豁免条件内容,可用于证明国内要求限制跨境数据流的合理性。
对此,中国可考虑与“一带一路”沿线中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尤其是与东盟、非盟等国家组织,参考CPTPP、RCEP等国际协议的相关条款,再结合各国具体情况,率先建立中国与东盟之间、中国与非盟之间的数字贸易信息保护法、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个人信息、商业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安全防护等制度;明确加强个人信息、商业信息保护的原则,包括收集限制、数据质量、目的规范、使用限制、安全保障和透明度,要求各缔约国依据这些原则建立法律框架来保护个人信息。
来源:中国贸易报
作者:梁海明 系海南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院长、丝路智谷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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