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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如何进行形式问题的答复




虽然“权利要求应记载必要技术特征”是由《专利法实施细则》而不是由位阶更高的《专利法》规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地位不如其他无效理由,更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在面对它时可以掉以轻心。在无效程序中对本条款的审查并不会因为它是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而弱化。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而对于“必要技术特征”的含义,《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2节规定:“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由以上定义可见,必要技术特征是针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的,在实践中,往往可以理解为能够解决最基本的技术问题的最小特征集合中的特征。


所谓“必要技术特征”是针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言的,因此在面对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无效理由时,应牢牢记住以技术问题为核心,尤其是以基本技术问题为核心,来判断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记载了所有必要的技术特征,要避免踏入以下“误区”:


第一个误区,认为必要技术特征是针对权利要求主题而言的。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中给出了一个例子,“例如,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就可以了,不需要将其他共有特征,例如透镜和取景窗等照相机零部件都写在前序部分中。”此处虽然讲述的是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的撰写,但同样适用于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撰写。即,对于整个独立权利要求而言,是无需将实现权利要求主题所需的所有特征都包括在内的。


第二个误区,认为必要技术特征是针对说明书中声称的“所有”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达到的技术效果而言的。专利说明书经常会记载多个技术问题、多个优选实施例,这些技术问题之间,可能是彼此独立的并列关系,也可能是层层递进的关系。当这些技术问题是彼此独立的并列关系的时候,只要独立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其中一个技术问题即可;而当这些技术问题是层层递进的关系时,只要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能解决最底层、最基本的技术问题,即可达到本条款的标准,而无需解决所有附加的技术问题或达到所有更优的技术效果。


在确定了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后,还需要判断某一个特征是否是必要技术特征。这个过程也存在两个误区,还存在一个难点:


第一个误区,认为对于解决技术问题的必不可少的特征需要包括对具体结构、具体步骤等的详细描述。这种认识的错误原因在于,潜意识里混淆了本条款与其它条款的边界。事实上很多时候,解决技术问题所必要的技术特征可能是非常基本的、上位的、抽象的,或者说概括度非常高的技术特征,有时候是例如以功能、效果限定的技术特征,而怎么实现该技术特征,需不需要在权利要求中记载实现这些技术特征的具体技术手段,那是需要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等条款下审查的问题。


第二个误区,认为对解决技术问题不可缺少的特征等价于那些与技术问题相对应,或者确实能解决技术问题的特征。在实践中有时会遇到一种情况,就是说明书中记载了多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彼此没有特定联系的技术特征。举例来说,如果某专利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要使信号幅度变大,使用的技术手段包括:在前端放大信号和在后端放大信号。此时,虽然这两个特征每一个都与技术问题直接相联系,但其实哪一个单独来说都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仅记载在前端放大信号是可以的,同时,仅记载在后端放大信号也是可以的。


前面说的“难点”是指技术上的难点,即需要从技术角度,即站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分析要解决所确定的技术问题是否一定需要某特征。此步骤中往往专利权人能够发挥很大的作用,毕竟专利权人自己最了解专利中的技术,所以要给合议组正确的引导。



来源: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袁玥

投稿/建议:geyan@ccpi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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