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假贩假、哄抬物价、插手物流、阻碍交通……依法严惩!
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有关情况,保障有序顺利复产复工。重点内容一起来看——
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依法
● 依法严惩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的交通秩序这些黑恶势力犯罪。
● 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
● 依法严惩伪劣产品、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犯罪。
● 依法严惩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非法经营的犯罪。
假劣口罩零容忍!
部署各地公安机关对这类犯罪坚持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依法严厉打击。
与市场监管部门密切协作,通过发动群众举报、自主排查发现等方式,广辟线索来源,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依法打击、第一时间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防控措施。
截至目前,侦破制售假劣口罩等防护物资的案件688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560余名,查扣了伪劣口罩3100余万只及一批防护物资,涉案价值达到1.7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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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因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影响企业复工复产!
● 在执法办案当中,要准确把握法律界限,避免出现打击的扩大化和简单化。
● 依法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坚决防止因执法不规范和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和正常经营。
● 坚持宽严相济,既严格执法,又充分理解当事群众对疫情的焦躁恐慌心理,关心关爱群众,努力做到语言行为文明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
● 对一些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依法严厉打击。
● 对危害不大、依法可处罚可不处罚的,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社会生产环境。
慎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 按照罪行法定的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准确地适用法律。
● 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这些强制性措施。
● 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涉案财物,原则上也不予查封、扣押和冻结。
● 对于申请执行人是困难企业的,要加大执行的力度,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 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困难企业的,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 申请执行人急需用钱治病或救命,应当以生命健康保障为优先,不得随意以复工复产为由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加强涉疫情防控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影响企业复工复产,损害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执行活动,要及时建议有关部门立即进行纠正。
● 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公益诉讼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口罩、防护服等重要医疗防护物资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要准确把握法律监督和支持复工复产并重的原则,积极延伸办案职能。
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可申请线上法律援助!
● 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为广大人民群众和复工复产企业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 所有涉疫咨询均可得到及时回复,平均回复时间为66分钟;疫情期间,湖北“12348”热线电话一直提供“7ⅹ24”小时不间断服务。
● 有些不能通过网络提供申请,就采取电话、网络预约方式服务。有些紧急情况,采取上门服务。
● 对于确实需要当面提交的,开通绿色通道,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指派,尽量简化审批手续。
● 对于诉讼时效即将届满,需要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为受援人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 适当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因疫情无法提供困难证明的职工,采取书面承诺的方式来申请;因疫情原因造成企业的关停减员、商铺经营受损、停发工资等导致群众生活困难的,免予对他的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审查。
严打妨害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违法犯罪
《意见》要求,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企业复工复产违法犯罪。依法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车匪路霸、插手物流运输、破坏正常交通秩序的黑恶势力。依法严惩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进行其他破坏交通设施等违法犯罪。
同时,《意见》还提出,要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违法犯罪。依法打击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
办理涉企业案件要“少捕慎诉”
针对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前复工复产,引发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有传播风险的行为,《意见》要求,要根据企业是否依法采取有关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综合认定行为性质,依法妥善处理。
《意见》还提到,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相关司法解释,依法审理外商投资纠纷案件,菅造良好外商投资环境。
加快涉企犯罪案件办理进度
在采取强制措施方面,《意见》要求,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积极认罪悔罪,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经营者,可依法不釆取羁押强制措施。对处于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在押企业经营者,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变更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意见》还提到,要加快涉企业犯罪案件的办理进度,除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外,依法快速办结,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方式把握不当,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对企业因面临司法查控等民事执行措施难以复工复产、维持正常经营的,加强部门协作,研究更合理的执行方案,选择采用对企业生产影响最小的执行措施,为企业恢复生产、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 南方都市报
编辑 王雯倩
校对 张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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