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法律服务丨哪些残疾人需要监护人?如何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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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精神残疾人、智力残疾人、未成年的残疾人需要设定监护人。上述残疾人因为年龄、精神、智力方面的原因,不能像正常人一样进行日常的活动,不能判断一些日常活动的后果,如果不设定监护人,有可能会对他们造成伤害。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担任。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其他亲属和朋友,虽然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义务,但是如果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民政部门、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法律指引﹣《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 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来源:武进残联
编辑:张洪波
审核:吴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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