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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庭庭长审原民庭庭长,这样的“尬审”终于避免了

于永杰 团结湖参考 2021-12-09



昨天有一条很简短的新闻,在朋友圈并没有激荡起什么涟漪,但在法官律师圈里,倒让不少人乐观了一下。吉林高院做出决定,辽源中院原法官王成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一案,指定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时任吉林辽源中院民三庭庭长的王成忠,主审了一起林地林权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一审中,原告及其代理人李笑岩打赢了官司。辽源市东辽县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方给付林地转让款500余万。被告不服,官司二审打到了辽源中院。最后王成忠主审的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但一起“案中案”这才刚刚开始,当年9月辽源中院审判委员会认为该案二审判决确有错误,做出对该案进行再审的裁定。随后,王成忠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被刑事拘留。以同样罪名被刑拘的,还有该案的一审法官东辽县人民法院法官张大庆。

 

原来这起林权纠纷案的原告代理人李笑岩,是辽源中院干警金宝华的丈夫,而且他才是这片林地的实际拥有者。而金宝华,又是辽源中院副院长金宝岩的妹妹。公诉机关指控,王成忠在二审这起民事纠纷时,受金宝岩、金宝华授意,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对应当调查核实的事实不予调查,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给上诉人造成500多万的重大经济损失。

 

今年2月,王成忠和张大庆一案在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王成忠被认定为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那起林地纠纷案已启动再审程序,尚无结论。王成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于是一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不多见的尴尬局面产生了,二审主审他的法官,正是他昔日在辽源中院的同事。但此桩案件的尴尬,还不仅此一种。

 

直到王成忠一审被认定有罪时,那起由他主审的林地纠纷案仍然在再审程序中,其实并没有最终认定。也就是说,那起民事纠纷案的一、二审判决究竟是否有判决错误,还要等再审结果。而这边作为主审法官的王成忠和张大庆,就已经被认定为枉法判决了。所以从逻辑上讲,很有可能出现这么一种状况:民事纠纷案再审最终认定一审二审的判决没有错误,而主审此案法官却已经被判枉法裁判罪。对于吃瓜人士来说,这貌似比薛定谔的猫还难理解。法律的统一性因此面临着冒犯。

 

面对这个案子,吃瓜群众的理解力真的有点追不上。比如哪天你犯了事,审你的法官恰好是你老同事,我想绝大部分人都会巴不得,毕竟有份人情总不会吃亏。但这起案件里,则是被告一个劲不希望老同事来审他,而他的老东家一个劲坚持让老同事来审他。在二审中,王成忠及其代理人提出,合议庭三人都是王成忠的前同事,这种利害关系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要求合议庭成员回避。而审判长则认为这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应该回避情形,当庭予以驳回。直到被告情绪激动,才不得不休庭。

 

11月8号的这段庭审视频流出,引发法学界的争议。然而仅仅过了四天之后,辽源中院就报请吉林高院,请求将此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这又难免引起人们的疑问,对于“同事审同事”究竟属不属于应该回避的情形,辽源中院到底是何看法呢?二审法庭上他们认为不必回避,但林地纠纷案的一审法官张大庆,其实刑事一审时就已经被指定了异地审理,并没有在自己的原单位东辽县审理。如果合议庭从法学专业上明明知道应该回避,那又是什么压力驱使他们在法庭上坚持认为不必回避呢?王成忠坚持不让老同事审他,是不是也忌惮于这种压力的施加者呢?

 

在我这个法学门外汉看来,这事还伤害了法庭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四天前审判长在法庭上引经据典驳回的请求,结果四天后就被自己打脸。这种“儿戏”之举,越发给人以扑朔迷离之感。

 

这起案件的“经典性”在于,“同事审同事”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也较少有先例可循。而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后再指定管辖,也无先例。吉林高院此时做出决定,指定异地二审,无疑对于完善司法制度,重申程序正义有着示范意义。此外律师和法官群体对此案普遍非常关心,假如王成忠二审的判决被认定为枉法的话,他们担心将有相当多的民事案件面临翻案,相当多的法官难免有物伤其类之忧。如果法官的安全感都得不到保障,普通人对司法的信心又从何建立呢?

 

程序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基石。种种迹象表明,这起案中案不能排出案外因素的存在,因而指定异地二审,是确保程序正义的恰当举措。不让法官在庭上陷入尴尬境地,也有利于维护法庭的尊严。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法律才能得到每个人的认可。


(文/于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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