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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来了!开平没买房的注意:共有产权房来广东了!可落户、入学,满十年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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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发展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稿提出,共有产权房作为政策性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无房家庭,面积标准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并规定承购人产权占比不低于50%,满5年可定向转让,满10年才允许上市。


征集意见稿具体说了啥?

有哪些亮点?

来,跟着小编瞅瞅

↓↓↓

重点供应城镇无房家庭

满5年方可定向转让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供应主体筹集,参照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确定评估价格,以低于评估价格配售给供应对象,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供应主体与供应对象按份额共有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另外,征求意见稿对房源性质,供应对象、面积标准、产权比例和产权转让均作出了明确要求:


❶ 供应对象


规定广东共有产权住房重点突出供应对象为城镇无房家庭,其他规定条件由地方自行制定;


❷ 面积标准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允许各地结合实际,适当拓展户型类型;


❸ 产权比例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价格占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确保共有产权住房在承购人合理承受范围内。


❹ 产权转让


值得注意的是,在产权转让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


  • 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准,下同)不少于10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一次性增购代持机构所持的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住房性质转变为商品住房


  • 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定向转让


  • 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需缴纳全部的增值收益。


重点突出根据承购人拥有共有产权住房期限,差别化设计转让权限。



关于广东共有产权住房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哪些人可以购买共有产权房?

城镇无房家庭


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无房家庭(下称申请人、承购人),具体规定条件由各地自行确定。


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并享受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落户、入学等公共服务


共有产权房面积有多大?

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


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为主。各地要结合实际,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建筑户型和建筑面积标准。


共有产权房如何定价?

“一房一价”


价格由供应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在共有产权住房配售前按照“一房一价”进行评估,并由住房保障、物价等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评估及确定结果应面向社会公开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估价程序,准确运用估价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评估。


承购人拥有多少产权比例?

原则上不低于50%


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承购人实际出资价格占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等供应主体的产权份额,由国有机构等专业运营管理机构代表供应主体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下称代持机构)。


因特殊原因,承购人产权份额占比确需低于50%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由各地住房保障委员会审查同意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联席会议审批同意后实施。属于同批次、同楼栋推出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的各单元产权份额分配比例原则上保持一致。


共有产权房能否抵押?

五年后可抵押


满足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少于5年等条件的,允许承购人在征得代持机构同意后,可依法将所持有的产权份额用于抵押


因继承、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直接继承(受赠、受让)共有产权住房个人份额;继承人(受赠人、受让人)不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的,原则上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进行产权转让。


购买共有产权可用公积金吗?

可用


建设单位可将符合条件的在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可参照商品住房有关贷款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依照按份共有财产抵押登记规定及时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提高抵押登记效率。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共有产权住房供应对象要求的,可优先享有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资格。


政策将如何建设和管理共有产权房?

意见稿都作了详细规定

■ 共有产权房如何建设筹集?


(一)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计划,明确各年度、各县(市、区)发展目标,选址优先安排在配套设施较为齐全、需求较为集中的区域。


(二)规范用地供应。政府自行组织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三)社会力量投资的共有产权住房纳入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计划。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按合同约定自行管理或交由政府统一管理,由各地自行确定。


(四)实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优先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配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无偿移交政府。


■ 共有产权房由谁管理?


(五)共有产权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工作情况等。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供应共有产权住房。


(六)各地应结合需求及供应能力,采取轮候配售制度或按房配售制度。供应对象的配售排序,可根据申请人的住房困难情况以及家庭财产、居住年限、工作情况、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共有产权住房优先供应对象,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七)共有产权住房的政府份额原则上不收取租金。承购人应缴纳按照整套共有产权住房全部产权建筑面积计算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用于承购人自住,不得擅自出租转借、长期闲置、改变用途。


承购人在使用共有产权住房期间通过购买、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应按照约定退出个人持有产权份额,否则不予办理其他住房的网签备案和权属登记。


(八)承购人办理产权转让应取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转让意见,并与新承购人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新承购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 共有产权房有何支持政策?


(九)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共有产权住房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


(十)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筹集所需资金可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列支,并按有关政策享受国家、省有关专项资金支持。


(十一)所需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列入省级重大基础设施及民生项目的,不占用各地年度用地指标。


(十二)建设筹集等环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承购人承购、增购或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 共有产权房如何监督管理?


(十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共有产权住房管理信息系统,为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申请审核、配售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十四)加强监督管理。承购人违规申购、使用、转让共有产权住房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将违规信息纳入征信系统。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住房转让、出租等业务,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技术标准高估或低估共有产权住房评估价格等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有关部门和代持机构工作人员在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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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5市试点共有产权房

广州南沙试点正式接受申购


早在2014年,深圳市便纳入全国6个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试点城市。今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选取广州、深圳、珠海、佛山、茂名5市作为试点,进一步探索深化共有产权住房政策。目前,广州、深圳、珠海3市已开展共有产权住房的实践。


◎广州


今年8月,广州首个共有产权住房试点项目“首筑花园”在南沙正式接受申购。


◎深圳


深圳作为全国6个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之一,2014年以来累计供应共有产权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约1.7万套。


◎珠海


2016年,珠海市首个共有产权住房项目“惠景慧园”向主新区产业人才定向销售,共推出646套房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出发点是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市“夹心层”等群体的住房需求,推进新型城镇化红利共享。相比其他地方,广东的共有产权住房将具有保障性住房的特征,实施封闭流转的制度。



江门有望推出共有产权住房产品


周边城市准备试水共有产权房住房政策,江门是否会跟进?采访中,不少街坊有此一问。


广东省房地产行业协会会长王韶在接受江门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共有产权住房概念早已提出,2014年4月,住建部发布《关于做好2014 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作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2017年4月,住建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超大、特大城市和其他住房供求矛盾突出的热点城市,要增加公租房、共有产权房供应;2017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支持北京市、上海市深化发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鼓励两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结合本地实际,在共有产权住房建设模式、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权转让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2017年12月23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指出,2018年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多渠道解决群众住房问题。


“因此,不仅是佛山市,其实北京、上海、南京、福州、烟台等线城市已有共有产权房项目落地。相信未来广东其他城市也会加快推出共有产权住房,实现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王韶认为。


美智地产总经理汤建军则指出,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的核心是构建完善的住房供应体系,确保不同的住房产品供应能满足不同的置业需求,即所谓的“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因此,从长远来看,该系列的住宅供应体系势必会逐步普及,江门也不例外,而从本轮广东的政策试点时限为1年来看,预计江门最快或在2020年新增共有产权住房产品。


“当前,住房严重短缺的时代已经基本结束,房地产市场的主要矛盾从总体供应不足转为结构性失衡。相信当地政府一定结合本地发展实际,制定出符合当地特色的住房保障政策。”王韶表示。

有助于中低收入人群安居乐业


相对而言,

一二线城市的住房问题更为突出,

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

更容易获得理解。


那么,如果在江门这样的三线城市

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意义何在?


江门地产智库成员、楼市分析师冯景全认为,主要是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利益。经过近两年的上涨,江门房价已接近翻倍,中低收入者购房压力大增。共有产权住房的出现,让中低收入群体以占有一定产权、以较低价格购买商品房,有助于中低收入人群安居乐业。


如他所说,记者留意到,江门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江门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851元,而江门市住建局的数据显示,全市去年一手住宅成交均价为7367元/平方米。假设市民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总价约74万元,即便将人均可支配收入26851元全部用于买房,一对夫妻也需要14年左右。


事实上,在我们身边,还有不少人的可支配收入并未达到这一标准,既无力购买商品房也不符合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置身于市场和政府保障之间,即“夹心层”群体。


“共有产权住房的出现将对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造成一定分流,具有完全产权的商品房需求将出现一定下降,有助于房价的稳定,属于房地产长效机制的手段之一。”冯景全说。


汤建军则表示,过往针对中端市场,政府更多是利用经济适用房或限价房等以行政手段强硬压低售价的手法来干预市场,结果导致部分寻租行为,影响市场的正常发展。而现阶段重点探索的共有产权住房则更倾向于以市场价值为基础,从产权比例上进行分割,与政府共享住房,一定程度上减少寻租的空间。


他进而表示,对于江门来说,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意义,关键在于供应对象的范畴,究竟是支持中低收入群体的合理置业需求,还是扶持中高端人才的居住置业需求,或者是兼而有之,都直接影响到政策实施的意义。整体而言,从供应端来看,住房市场的供应产品越趋多元化,对于楼市的健康发展是利好的,对于低中高端置业需求而言,均能得到一定的满足。而对于商品房发展来说,或许也透露着其目标客户逐步向中高端需求转移的苗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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