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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职业风骨(上)——“屡败屡战”张思之 | 微思客

吕良彪 微思客WeThinker 2024-03-07

题记

中国律师,既要仰望星空,也要承接地气。

天,不是鸡叫亮的;人,却往往是鸡唤醒的。法治之昌明,始于律师之奋斗。律师不必贪天之功,但要尽司晨之责。——关键是“做起来、做下去”!

“律师有三个境界:第一个境界是有高度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第二个境界是有社会良心,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第三个境界是有历史使命感,敢于为中国的法治与宪政,挑战权威、挑战体制。”

吕良彪 |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笔名阿呆


今年《律师文摘》的年会以“纪念张思之”为主题,我始终在思考这样几个问题:张思之对中国律师的意义何在?包括张思之在内的中国律师对于这个社会、这个时代的意义何在?究竟什么是我们理性面对及传承张思之的最好方式?


刚才下去合影的时候,大厦保安过来阻拦——个中缘由,想必大家心知肚明。这样的时候,我们是要发挥律师的“本能”去跟保安辩论我们照相权利的合法性、正当性,还是先照了再说呢?显然大家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后者。——这样,保安履行了他的职责,我们也成功地照完了相。——当今中国语境之下,其实我们最需要的就是先“做起来、做下去!”——唯有如此,我们才有坐而论道的基础。

 

一、张思之对于中国律师事业意味着什么?

 

提起思之先生,人们常用八个字形容“屡战屡败,屡败屡战”。诉讼理应体现社会正义:诉讼的结果体现正义;诉讼的程序展示实现正义的过程。思之先生所辩护的案件诉讼结果不如意在某一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之下是注定的,但思之先生在这样一起起案件中难道不正展示出社会与历史的正义吗?!从这个意义上,我从不认为思之先生的辩护“败”了。


我始终坚定地认为:法治社会的律师理应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我以为,思之先生所代理案件的过程,正体现出律师应当具备的这一核心理念和价值。


思之先生在执业过程中的理性、低调、始终以追求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为最基本原则,正体现出律师应当具备的最重要的职业操守与职业精神。与思之先生审慎司法评论的习惯相比,我们那些为自己扬名而不惜牺牲当事人利益的律师们,不仅自身行为如“芙蓉姐姐、芙蓉姐夫”般可笑,也与律师的职业精神与职业操守背道而驰。——当然,面对权力不公时的呐喊除外。


托克维尔说:任何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最终都可转化为法律问题,并随着时间与程度的推移而逐渐降温。思之先生所辩护的案件,绝大部分属敏感的政治案件。在此过程中,先生始终坚持以法律的语言、法律的方式与智慧参与其中,始终坚守着法律人的原则与底线。而与之相比,我不能认同某些案件中那种通篇充斥政治、文学乃至人身攻击式语言的辩护词或代理词。——当然,当下司法公信力缺失的情况下,律师如何维护当事人权益、如何维护公平正义,确实具备鲜明的时代特色。


从思之先生身上,我深深感受到中国律师至关紧要也相当稀缺的几个东西,那就是:“感恩之心”、“自律之德”与“专业之能”。 

 

二、包括张思之在内的中国律师对这个时代、这个社会又意味着什么?

 

思之先生一贯主张律师要议政而不参政,对此我不完全认同:


一方面,律师作为这个社会的公共知识分子,理应为这个社会注入一些理性的法律思维,理应以法律人特有的严谨、理性、内敛和节制,有所思索、有所表达、有所呐喊。当下中国律师,面临着程序与实体规则之下的“法律博弈”、集合公众意志制约公权滥用的“法治博弈”以及融入社会洪流的“政治博弈”。律师既要会“做事”办好律师业务,更要会“做人”能够团结他人一起做事,还要学会“做秀”以吸引“公众眼球”、凝聚“公共资源”——需要说明的是,律师要有“明星”的素质,但要杜绝“戏子”的心态,这其中是一个“度”的把握和心的“妥当”的问题。


另一方面,律师作为社会生活的积极参与者,在保持其职业边缘性与谦抑性的同时,要通过成为或试图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参与国家立法及宏观决策等方式参与社会生活,尤其是政治生活。其核心意义在于律师参加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掌握和运用影响社会这一过程。这一点,在座的斯伟江律师以及北京的秦兵律师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他们也为中国律师的政治参与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更为重要的,应该是律师作为“在野法曹”,理应成为“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集合私权制约公权的忠实代表”。中国律师理应目光向下,在与民众的结合中,在建构公民社会的启蒙与实践中,用担当赢得声誉,从而推进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


律师为社会提供包括诉讼与非诉领域内的法律服务,以法律职业的模式影响社会。包括为利益冲突的双方提供立论完全相矛盾的法律服务,这也使律师这一职业注定具备天然的分裂症,然而社会的正义也正通过这种个性的博弈得以实现。所以,我对王才亮律师认为给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不是律师这一论断是不敢苟同的。


我很欣赏P志强律师前几年跟我说过的话,他说:良彪呀,咱们现在有车有房,生活无忧,可以也应该做些咱们想做、应该做的事情。在此,我想纠正一个错误的认识,公益律师、维权律师绝不等于“穷光蛋律师”,绝不等于需要依靠我们成立的所谓基金才能生存的律师。律师绝对不是“越穷越光荣”,我绝不主张律师“饿着肚子做公益、忍受贫穷去维权”——事实上,这样的律师也是不可能做好此项事业的——律师应该在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提升自己的价值。

 

三、思之先生体现出中国文人“士”的气节,“思之精神”理应得以传承

 

但凡与思之先生接触过的人,都深知先生面对不公时溢于言表的愤慨,如先生所言:律师在面对违法犯罪和社会不公时不表达自己的愤慨就是一种失职。而先生在日常待人接物的谦和、周到与优雅,时时让人如沐春风。这体现出一种中国知识分子的修养与气度,一种“士”的气节。——“勇士之果敢、谋士之韬略、绅士之优雅、隐士之淡定”,在思之先生身上得到了非常圆满的统一。


江平先生在纪念思之先生八十寿诞暨执业五十周年的庆典中总结出“思之精神”,即“鞠躬尽瘁的服务精神”、“人文关怀的维权精神”、“宁折不弯的抗争精神”。正是这种“思之精神”,使思之先生当之无愧地成为伟大的律师。


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思之先生不是神,亦不可避免地有其时代局限性与个人局限性,不需要我们过度的仰视;而思之先生乃至中国律师,对于中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尚不如人意,亟待提升。会议开得很热闹,但我也注意到,似乎年年来参加活动的律师朋友都是那么些人,鲜有成功的商业律师或是大型律所的律师、主任、律协负责人。何以如此?是不是也需要我们在座的各位朋们正视某些东西呢?我们不能自我陶醉,不能自说自话。——我们要做的,是秉承这样一种“思之精神”,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坚持下去。向前走,我们就一定会有希望。


我还想说,思之先生一生坚持为“异端辩护”,但并不意味着先生是所谓无政府主义者,先生的风骨、品行与主张,让我看到的是一个坚定而令人尊重的理想主义者,一个务实的实践者。

 

最后,我想朗诵江平先生在给我的文集《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序言中的一段话与各位共勉:“律师有三个境界:第一个境界是有高度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第二个境界是有社会良心,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第三个境界是有历史使命感,敢于为中国的法治与宪政,挑战权威、挑战体制。”

 

天不是鸡叫亮的,人却往往是鸡唤醒的。法治之昌明,始于律师之奋斗。我们不必贪天之功,但要尽司晨之责。——与诸君共勉。


 【根据作者在《律师文摘》2010年年会上的演讲整理,首发于作者微信公众号“阿呆继续曰”,欢迎关注】


编辑: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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