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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精选个案判例看婚前全款购房登记不同定性及分割差异

东卫张涛律师团队 张涛律师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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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东卫·张涛律师团队案例库FC2004总第252|1
编者│东卫·张涛律师团队案例研究/编辑部
作者│东卫·张涛律师团队 张涛 刘宇佳
联系│13911056513@139.com


从精选个案判例看婚前全款购房登记不同定性及分割差异

----节选并改编自《从涉房判例看如何有效隔离婚前个人资产与婚后共同财产》



【前言】

做好婚前财产隔离方案是预防婚后因种种原因导致资产流失风险至关重要的一环。个人的婚前财产,有时会由于在婚内频繁变动而无法证明资金来源,从而在离婚诉讼中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而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下面笔者将通过数个涉房司法判例,探讨婚前购房应如何置办以规避风险,本篇为《从精选个案判例看婚前全款购房登记不同定性及分割差异》。



精选案例

案例1: 冯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案

案情简介:刘某于婚前付全款购买了三处不动产,房屋登记于刘某名下,购买房屋的收据、付款的刷卡付款记录及签约备案日期均在双方登记结婚前,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现刘某与冯某欲离婚,因案涉不动产是否属于刘某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产生纠纷。

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也系婚前个人财产,能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仅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按揭的不动产能够分割的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全款购买的不动产便不存在任何可供分割的部分。

一方婚前购房付清全款,婚后办理房屋产权,此种情况下,不能改变不动产的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配偶无权主张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2:李某对张某与杨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异议

案情简介:案外人李某与杨某为夫妻,李某婚前全款购置一不动产,婚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执行人张某在其与被执行人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将该房屋作为李某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了查封与评估。现案外人李某以该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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