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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扣3分罚200!下月起,宜昌超期未年检机动车先处罚再检验

2016-11-16 雄风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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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意

12月1日起,宜昌市公安交管部门将对超期未进行机动车检验的车辆先处罚再检验。逾期未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或年检前,予以记3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宜昌市各机动车检验机构在这些车辆年检时需上传《处罚决定书》,并经交警车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予以签署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6年内免检非营运轿车等车辆(前两个检验周期,免于上线检测)逾期未申领检验标志的,在全市车管部门签署检验合格标志时,同样执行这项规定。




宜昌市车管所温馨提醒广大机动车主:

车辆检验可以在年检期满前三个月内进行,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勿忘记您的爱车检验时间。


关于机动车检验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来源 ¦ 宜昌广电新闻

编辑 ¦ 毛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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