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污水处理和提标升级工程建设步伐,建立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设城市污水处理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70号)精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3月1日起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市城区规划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向城市排污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各类企业、单位与个人,均应按新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主体和代征单位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主体。
市自来水公司为受委托的代征单位。
三、启征时间及征收标准
1、启征时间:2017年3月1日。
2、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居民0.95元/吨,非居民(包含特种用水)1.40元/吨。
四、征收办法
1、市自来水公司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用水户在每月缴纳水费时一并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2、使用公共供水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
3、计量水表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计量法规相关条款执行。
五、污水处理费的管理及使用
1、污水处理费不计征公用事业附加。
2、资金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按照《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部门及受委托代征单位应直接缴入非税局汇缴专户,严禁坐收坐支,支出必须按规定使用,不得截留挪用。
3、票据管理。代征单位代征污水处理费,实行“税费合一”票据。即在现使用的税务电脑票上增添一栏“污水处理费”,同时加盖“非税局票据专用章”,非税局同时建立相应的票据账目。
4、价格管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按相关政策和程序制定或调整。
5、污水处理费的使用: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营运和维护。使用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按方案拨付。
六、污水处理费的减免
1、下列情形可以减免污水处理费:
① 敬老院、消防、环卫、绿化等特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
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免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
2、除上述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于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缴,但不得免缴。
七、其他
1、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经费标准按2%确定。
2、对污水未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环保部门应据实依法征收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并对超标排污行为进行处罚。
3、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当政发〔2007〕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