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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借100万还420万,此类高息民间借贷纠纷当阳法院如何裁定?

2017-07-06 雄风当阳

2017年2月,当阳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要求被告张某偿还借款420万元,并提交了一张被告出具的本金300万元、利息120万元的借条。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原告实际出借的本金仅为2005年1月的50万元,2013年2月的50万元,总金额420万元的借条系高息利滚利形成。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1870000元(截止2016年11月31日)。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 湖北当阳网

通讯员 ¦ 朱小华  ▎编辑 ¦ 付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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