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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村主职干部今后这样规范管理

2017-12-08 雄风当阳



《当阳市村主职干部专职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主职干部管理,根据上级相关精神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当办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以选优配强为根本,以严管严考为重点,以落实报酬为保障,以工作时间全天候、工作方式全脱产、工作内容全方位、工作作风全身心为要求,推动村主职干部全心全意为村工作、为民服务。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村主职干部是指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

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村主职干部的宏观管理,各镇(办事处)党委是村主职干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五条  村主职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强,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

(二)带富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创业创新意识足,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不断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三)服务能力强。善于运用民主、法律、示范和服务的方法做群众工作,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

(四)群众威信高。遵纪守法,作风民主,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广大党员群众信任拥护。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条件。能够达到专职化工作要求,年龄要求一般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担任村主职干部: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主要精力没有放在本村工作上,未按专职化要求履行村主职职责的;

(三)在镇(办事处)考评中,所承担的工作连续3年排名靠后,或群众评议中满意率低于80%,或经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旷工15天及以上,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五)因工作失职导致本村发生重大、恶性事(案)件,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情形的;

(七)党纪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村主职干部应当从现任优秀村干部、致富能手、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返乡创业人员中择优选拔任用。鼓励各镇(办事处)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选派优秀党员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积极探索面向社会公开选拔、跨村任职等办法选任村党组织书记。

第八条  因死亡、辞职、离职、职务自行终止、被罢免等原因造成村主职干部空缺的,应在3个月内组织补选。村党组织书记选拔调整按照“两推一选”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由镇(办事处)党委任命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选拔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湖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

第十条  镇(办事处)应建立村主职干部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

第十一条  凡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在村内担任村干部。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每年年初,村党组织根据村主职干部工作职责要求,在充分征求村“两委”成员及党员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工作目标和实事项目,报镇(办事处)党委审核同意后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规范日常值班与考勤制度。建立工作纪实登记、去向登记牌,村主职干部每周在村工作不少于5日,每日工作时间不少于8小时。每天安排至少有1名村干部在党员群众服务中心值班。村里发生突发事件,村主职干部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处置。村主职干部值班安排表和联系方式要在党务村务公开栏公示。日常值班制度与考勤制度由镇(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规范请销假制度。村主职干部请事假一天以内的,报联系村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向镇(办事处)党委书面请假。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村主职干部当月累计请事假15日以上的,扣发当月基本报酬,全年累计请事假60日以上的,除停发相应月份基本报酬外,不予发放绩效报酬。村主职干部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当月累计旷工5日以上15日以内的,扣发当月基本报酬;当月旷工15日及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日以上的,作辞职处理。村主职干部提交病假申请时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6月以上的,停发绩效报酬。

第十五条  坚持工作例会制度。镇(办事处)党委每月召开不少于1次村主职干部工作例会。村党组织书记每半个月组织召开不少于1次村“两委”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  落实联系服务群众制度。每名村主职干部应当结对帮扶不少于3户困难户。对困难家庭、危重病人家庭、鳏寡孤独老人及留守家庭、信访户、刑满帮教户,村主职干部每季度至少走访1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实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村主职干部应书面向镇(办事处)党委报告下列事项:

(一)本人及直系亲属建房、买房等情况;

(二)本人及近亲属经商办企业、在辖区内承包建设工程或承包村集体资产资源等情况;

(三)本人婚姻状况变化情况,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情况;

(四)应当向组织报告或组织要求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对可预见的重大事项,村主职干部要提前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在30日内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五)村主职干部出国(境)要向镇(办事处)党委报备。

第十八条  坚持述职与民主评议制度。村主职干部每半年向村党员群众代表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镇(办事处)党委及村党员群众代表进行1次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并接受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实行村主职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镇(办事处)负责组织村级财务年度审计和村主职干部离任审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建立村主职干部诫勉制度。村主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为期6个月的诫勉:

(一)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贯彻落实党委、政府有关政策不力,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累计3次以上的;

(四)未按议事规则、决策形式、内容、程序进行民主决策,或未经镇(办事处)审核,擅自处置村集体资产、擅自投资兴建各类建设项目,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属于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而久拖不决,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六)在班子中闹不团结,影响村务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或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本人参与或纵容、煽动他人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团结稳定的;

(九)本人参与、煽动、组织非正常上访活动的;

(十)本人参与、指使、怂恿、包庇违法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行为或未及时制止报告的;

(十一)不作为不担当,不为群众办实事,或有侵害群众利益等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

诫勉对象由镇(办事处)党委根据调查结果,按照诫勉条件规定,集体研究决定。诫勉对象确定后,镇(办事处)党委指派专人进行谈话,并向诫勉对象和所在村党组织送达诫勉通知书。村党组织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当在村“两委”会议上予以通报,诫勉对象应当在 10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镇(办事处)党委备案。诫勉期满后,镇(办事处)党委对诫勉对象进行考察。经考察合格的,解除诫勉。考察不合格的,责令辞职。诫勉对象诫勉期间扣发30%基本报酬,年内不得评先评优。

第二十一条  村主职干部由于能力、身体及其他个人原因,可以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村党组织书记职务的,由本人向镇(办事处)党委提出书面申请,镇(办事处)党委在接到申请后 15 日内作出接受与否的决定。辞去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的,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村主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个人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二)因盲目决策或违反决策程序给集体和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辖区内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四)个人品德、行为不端,或发生与干部身份不相符的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累计 30 日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级工作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村主职干部应主动向镇(办事处)党委递交引咎辞职申请,镇(办事处)党委在接到书面申请后 15 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村主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辞职:

(一)在镇(办事处)综合考评中,按10%比例倒排,连续三年排名靠后的;

(二)群众公认度低,民主测评结果连续两年不满意率超过30%,且测评结果与组织考察掌握情况一致的;

(三)在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的;

(四)侵害村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有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或民主评议中被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党员的;

(六)对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决议、决定执行不力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符合引咎辞职条件,本人拒不整改,也不主动递交辞职申请的;

(八)党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令辞职由镇(办事处)党委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决定后下发书面通知。村主职干部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书的 15 日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村主职干部拒不提交辞职申请的,是党组织书记的,镇(办事处)党委直接免职处理;是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二十四条  村主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办事处)党委认定属实的,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或被判处刑罚的;

(二)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党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村主职干部辞职、离职、职务终止、被罢免后不再享受在职村主职干部相关待遇,工作报酬自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每年初,镇(办事处)党委与村主职干部签订目标责任书,由镇(办事处)党委统一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主职干部考核内容应包括党的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上级安排重点工作、服务群众工作实绩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采取民主测评和实绩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民主测评是对村主职干部工作表现情况的定性和定量评价。民主测评时,根据村主职干部考核内容分别设置评价项目。实绩考核以镇(办事处)党委、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责任书为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应用,要与诫勉制度、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相关规定及绩效报酬发放挂钩,并作为村主职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对考核排名靠前、表现优秀的可给予适当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三十条  村主职干部待遇保障严格落实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当阳市村干部工作报酬管理办法》(试行)(当组文〔2016〕 1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镇(办事处)应根据本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村干部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监督管理、干部考核、待遇保障等办法,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 ¦ 市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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