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8年开始,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跨省、跨县市外出务工的,给予交通补助。省外务工的,凭车票及所在村证明,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省内市外务工的,凭车票及所在村证明,按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持身份证、车票到所辖村委会申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直达个人账户。
劳动年龄内有培训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含“两后生”)可免费参加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可享受按照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的生活费补助,另外再给予每人每天35元的交通补助。培训结束后,生活费补助和交通补助资金由人社部门直达个人账户。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创办农家乐,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给予每户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持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到所辖人社中心申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直达个人账户。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属于返乡创业的,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创业补贴。请符合条件的人员持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到所辖人社中心申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直达个人账户。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家庭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持身份证、毕业证、毕业学校初审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二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直达个人账户。
对符合条件自主创业的贫困劳动者提供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两年的财政全额贴息。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持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到所辖人社中心申报,经财政部门、经办银行审核后,发放贷款。
对企业参与就业扶贫,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并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免缴失业保险金个人缴费部分)。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持含身份证号码的吸纳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和《劳动合同》等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二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报,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吸纳就业补贴资金直达企业银行账户。
对农家乐经营户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每户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请符合条件的农家乐经营户持身份证、《营业执照》、含身份证号码的吸纳人员花名册、工资发放表等资料到所辖人社中心申报,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直达经营户账户。
组织建档立卡贫困户到企业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补贴。请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持含身份证号码的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等资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大厅二楼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报,经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补贴资金直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