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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7部门联合发文!

雄风当阳 2021-07-13


公益广告

作为文明城市创建的重要宣传载体

不仅是城市的一道风景线

更犹如道德路上的盏盏明灯

在潜移默化中传递着正能量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

规范公益广告管理

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规定

我市7部门结合当阳实际

联合制定了《当阳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如何解读?

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公益广告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的刊播义务


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活动的责任分解



公益广告活动在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广告内容监管和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负责公益广告工作的规划和有关管理工作。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公益广告刊播,负责指导风景区公益广告刊播。


市经济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电信业务经营者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客运站等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和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区报建开工的建筑工地主要临街面围挡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委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公益广告的质量和内容要求



公益广告的价值导向要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要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语言文字使用要规范;艺术表现形式要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公益广告的稿源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稿件。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审定的公益广告通稿作品


公益广告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公益广告,公益广告主管部门应当无偿提供指导服务。



公益广告发布的媒体和平台


广播电台、电视台按照广电部门行业规定的条(次),在每套节目每日播出公益广告。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得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



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每天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其中,刊播时间应当在6:00至24:00之间,数量不少于主管部门规定的条(次)。鼓励网站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


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车站、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者其他适当位置,公交车、出租车、市内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广告刊播介质或者其他适当位置,适当地段的建筑工地围挡、景观灯杆等构筑物,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规划和设施发布应当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市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社会主流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审批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公益广告发布的管理


公益广告主管行业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年度公益广告活动规划。


公益广告发布者(全市所有涉及公益广告发布的单位)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当地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广播、电视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企业等还应当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分别报当地新闻出版、广电、经信、网信部门备案


市市场监督行政管理局对广告媒介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每季度公布一次公益广告发布情况。


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网站创建工作测评。



公益广告设计制作者依法享有公益广告著作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使用公益广告作品,未经著作权人同意, 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更改使用。


支持和鼓励建立公益广告奖励基金。市信用办、市场监督、经信、城管、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将广告公司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信用评级。


公益广告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批评、劝诫,责令改正


暂行办法的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2019年12月18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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