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当阳市医保局
编审 ¦ 陈 也 终审 ¦ 王 涛
我国第一部医保行政法规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计50条,具体内容包括总则、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大方面,对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进行明确和规范。
那么
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内容有哪些呢?
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三应当
1、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2、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四不得
1、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2、不得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4、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违规处罚
1、一般违规行为: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2、骗保行为:除依照上述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阳市医保局举报投诉电话
0717-3233931
来源 ¦ 当阳市医保局
编审 ¦ 陈 也 终审 ¦ 王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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