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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规定!当阳养犬人士速看!

雄风当阳 2023-03-09

近日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批准

《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宜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坚持“小切口”立法思路,以问题为导向,对属地及部门职责、犬只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与经营、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明确我市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条例》将为治理犬患问题、规范养犬行为,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条例》明确,宜昌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其中,重点管理区为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所辖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
一般管理区是指本市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


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条例》规定,宜昌市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到农业农村部门确定的动物狂犬病免疫接种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免疫证明。已经取得免疫证明的,养犬人应当在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再次对犬只接种疫苗。
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应当持个人或者单位身份证明、住所或者场所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材料,携犬只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重点管理区内  养犬行为更规范


《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携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绳),其长度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不得携犬只进入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场所和候车(机、船)室、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
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犬只伤人  养犬人先行垫付医疗费


《条例》规定,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伤人犬只,由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连续进行医学留验观察十日,期间的检查、饲养等费用由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犬只伤人难以明确责任主体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养犬行为不规范  将受行政处罚


《条例》明确,违法违规饲养烈性犬或者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饲养犬只不遵守接种狂犬病疫苗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条例》还对重点管理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养犬超过规定数量、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携犬只外出不遵守规定等行为,依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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