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法知产 • 58】巡回审判当庭解纷争 做实知产跨区域保护
近日,锦江法院在金堂淮州新城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两案被告均当庭支付赔偿款项。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同时发挥多元化解纷机制效能,助力知识产权跨区域协同保护。
周黑鸭VS周世黑鸭
第7936086号“
2012年11月21日,乙公司经核准注册第9973129号“汉味斋周世”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板鸭等。2013年9月7日,乙公司与A某签订《合约书》,约定A某支付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商标使用费等共计9800元,享有“黑鸭”系列技术、整套CIS店面形象设计以及使用“黑鸭”标牌之权利,合同有效期为1年。同月13日,乙公司向A某出具《授权书》,授权A某在金堂县淮口镇开设“汉味斋周世黑鸭”店,《授权书》上载有“
甲公司认为,“周黑鸭”品牌在全国开设门店1300余家,覆盖17个省份96个城市,享有较高的声誉。两被告使用的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其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侵害了甲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主张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两被告均辩称,其经乙公司授权经营相关门店,有权使用上述被诉侵权标识,不构成侵权。
两店铺主营鸭头、鸭脖及鸭翅等卤味,与甲公司授权门店的经营内容基本一致。A某虽然获得乙公司授权,可以使用乙公司的店面形象设计及“汉味斋周世”商标,但两店铺未在合理范围使用该商标。两店铺店招上使用的“
考虑到A某和B某对其侵权行为性质认识不到位,庭审后法官从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商标的角度对其进行了释明。法官还从被告侵权主观恶意较小、经营规模不大、店铺客流量不多等情况入手,向甲公司释明确定赔偿金额的标准。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A某和B某当庭支付赔偿款项,并承诺在限定期限内更换店招、宣传图、价格告示牌及购物袋,停止侵权。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经授权使用商标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随意拆分、变更商标内容,可能构成侵权。而且,在使用商标时应注意核实商标注册有效期及授权期限,使用其他授权标识时更应注意审查该标识是否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此,提醒各市场经营主体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积极构建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经营发展环境。
供稿|民三庭(知识产权庭) 潘苏华 宋科
编辑|一糖
校对|橙橙
校审|贵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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