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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律媒桥 律媒百人会

2017度十大专利案例评

候选案例



案例一

华为诉三星侵犯发明专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6年5月,华为分别在美国和中国起诉三星公司,要求三星公司就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华为进行赔偿,拉开两家通讯巨头的专利纠纷大幕。在中国诉讼中,华为诉称涉案两项发明专利ZL201010137731.2号和ZL20110269715.3均为4G标准必要专利,三星未经华为许可,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的方式侵害其专利权。同时,华为与三星的谈判代表人、也是三星的控股公司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进行标准必要专利交叉许可谈判时,三星未遵循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具有明显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方立即停止涉案专利侵权行为。


  2017年4月7日,泉州中院一审判决三星22款产品构成专利侵权,三星赔偿华为8000万元。2017年12月,福建省高院经审理作出二审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18年1月11日,深圳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判决三星公司违反了标准必要专利谈判中的FRAND原则,故意拖延谈判,三星和华为通讯领域的标准专利实力担当,但其许可给华为的授权使用费是华为许可给三星的3倍;宣布被告三星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的形式侵害原告ZL20110269715.3号专利权的行为。


【推荐理由】这是中国企业第一次向国外手机巨头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其专利权。法院在本案中认定三星的侵权行为,并指出,在判决之后双方可以继续进行谈判。华为作为中国本土手机企业中的佼佼者,其产品深受中国大众及世界人民的喜爱,本案作为中国企业向世界巨头的主动宣战,吸引各方人士的热切关注,同时,也侧面反映出中国专利技术正在崛起。深圳中院案件中还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是否符合FRAND原则的认定,法庭还给出标准必要专利在手机行业的总收费标准,比如3G手机累计许可费率为5%,4G的累计许可费率为6%-8%,拥有专利权的公司可以按照自家公司在总专利中的占比收费,法庭还提出4G专利的收费应按4G手机和3G手机的差价作为费率基础,因为4G的贡献不能按4G手机整机售价计算,这在费率基础上面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案例二

顾泰来诉永安行侵犯发明专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7年4月14日,永安行通过证监会审核并获得上市发行批文。随后4月17日,美籍华人顾泰来以永安行侵犯其持有的"无固定取还点的自行车租赁运营系统及其方法"ZL20100602045.8专利为由,将永安行诉至公堂,并先后向证监会、中纪委、上交所以及部分媒体等实名举报永安行侵权其专利。迫于舆论的压力,永安行于5月5日发出暂缓上市路演的公告。2017年6月7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针对顾泰来起诉永安行侵害其发明专利一案,正式作出判决,判定永安行的共享单车系统和公共自行车系统不涉侵权,驳回原告顾泰来的诉讼请求。永安行也重启IPO。


【推荐理由】原告顾泰来对永安公司提起诉讼由于正处于共享单车的风口,永安行闯关A股也备受市场关注,因为本案使得被称为"共享单车第一股"的永安行面临巨大的舆论压力,被迫暂缓上市路演。该案件对拟上市企业有重大警示意义,这类企业更加需要关注企业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避免因此IPO道路受阻;如果在IPO过程中遭遇知识产权诉讼,需要客观分析侵权风险,并及时制定适当的解决方案。

 




案例三

西安西电捷通诉索尼侵犯专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是第ZL021139508.X号"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原告以被告制造并销售的35款手机中实施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第1、2、5、6技术方案,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其在生产环节无需实施涉案专利,也没有向他人就共同侵权提供帮助,且原告已经权利用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未能按照法院要求提供其内部的质量管理规范,因此,合理推定被告在涉案手机的生产制造等过程中遵循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经相关测试,涉案手机接入无线局域网的方法步骤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1、2、5、6的保护范围。因此,被告已构成侵权。


  2017年3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推荐理由】本案反映了复杂专利案件不断出现的新趋势,涉及到标准必要专利,也涉及到共同侵权、权利用尽的认定。根据本案审理法官的评述,本案将会对通讯产业及其衍生的商业模式产生深远影响,甚至可以促进关于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的国际规则的形成。当然,本案中关于共同侵权、权利用尽的认定也引起业界广泛关注,包括司法届对其认定的深入思考,以及企业和专利代理行业对此类专利撰写的思考。

 




案例四

亚东生物"治疗乳腺增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


【案情简介】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是名称为"治疗乳腺增生性疾病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山东华洋制药有限公司针对本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认定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宣告全部无效。亚东制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又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之后,亚东制药申请再审。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亚东制药公司的再审申请。


【推荐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明确了未记载在说明书中的技术贡献不能作为要求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基础,以及判决发明是否存在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应当综合考虑发明所述技术领域的特点,尤其是技术效果的可预见性、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启示等因素。本案对于审理药物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五

胡涛诉摩拜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胡涛是名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制造、出租的方式使用的摩拜单车,车上的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其上述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3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害了原告的专利权,于2017年4月21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涉案产品的车锁控制系统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路径不同,而权利要求书3的主题名称限定了由权利要求3所述方法试试的装置应当时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电动车控制系统",故权利要求3虽是一项独立的权利要求,但其保护范围应当由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装置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3所记载的全部方法技术特征共同限定。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车锁控制系统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3的保护范围。基于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共享单车是一个新兴且发展迅速的产业,摩拜作为共享单车产业的佼佼者,自然吸引了众多的关注。随着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本案中所涉及的"扫码开锁"专利技术的应用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且发展前景十分可观,因此在该方面卷入专利侵权纠纷。该案件也反映出专利侵权的增加趋势以及更深层次的技术创新需求在增加,专利保护意识在增强。

 




案例六

深圳来电诉深圳云冲吧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


【案情简介】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是名为"一种移动电源租借终端"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原告上述专利,通过对比,被控侵权的二维码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0的保护范围。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通过比对原、被告双方的技术特征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了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深圳云冲吧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原告上述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17年7月,广东省高院维持一审判决。


【推荐理由】本案是自共享单车摩拜与深圳吟云科技的专利侵权案之后的第二起"共享"技术下的专利侵权案件。共享行业的迅速发展,也使得共享产品的种类多种多样,其中就包括共享充电宝。同时,聚美优品创始人陈欧以3亿元人民币收购了同样经营共享充电宝的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这都使得共享充电宝问题深受关注。共享充电宝领域的市场争夺战也就此打响。

 




案例七

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诉上海某机电公司侵犯发明专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兄弟工业株式会社是名为"间歇压脚上下驱动装置及其缝纫机"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侵害原告的专利权,遂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查,被告确系侵权。但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法院认为,无法依照原告主张的计算方法准确计算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获利,但在案证据已足以证明被告侵权范围广、侵权时间长、销售数量大、产品获利高,被控侵权产品获利已远超100万元,并最终根据在案证据,酌定被告侵权获利500万元,从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50万元。


【推荐理由】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一直是案件的审理难点。在本案中,法院依法贯彻酌定赔偿原则,最终将被告侵权获利酌定为500万元,体现了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

 




案例八

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诉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是第ZL200510105502.1号名为"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2015年3月26日,原告以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上述专利为由将其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2016年12月8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原告涉案专利的行为,并赔偿专利权人握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赔偿握奇公司所花费的律师费100万元。但是,2017年11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6-13、15-17、19-24以及权利要求14限定的"所述第一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为包括一对一的逻辑表达关系"的技术方案无效,其他权利要求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由此,本案判赔的5000万也被北京高院撤销。


【推荐理由】本案是北京知识产权作出的赔偿金额最高的一起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确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指出,要按照"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加大保护力度,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虽然本判决在2017年被撤销,但本案中对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和认定,值得学习,本案也反映出了司法部门想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心,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侵权成本,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

 




案例九

江苏宏溥科技诉永安行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上诉人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原告江苏宏溥科技有限公司是名为"非机动车停/取/租/还车管理系统及其控制与识别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3)、(4)中的"停/取"与"租/还"是并列关系,而非或者的关系。被控侵权产品仅具有对租车会员租用车辆进行"租/还"管理的功能,不具有对停车会员自由车辆进行"停/取"管理功能。因此,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二审法院对于一审法院上述认定认为,于法有据,与事实相符,因此,对于上诉人的主张不予认可,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本案争议焦点着重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符号含义的理解。权利要求书直接决定着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这样看似不起眼的一个符号,直接影响着整个案件的走向,再次提示广大创新主体在申请专利过程中重视专利撰写。

 




案例十

超多维光诉钛客科技、亿思达科技侵害发明专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本案是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告深圳超多维光电子有限公司是名为"2D/3D切换立体显示设备、显示切换装置及驱动装置、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关于权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的解释问题。法院指出,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既不能将专利权保护范围仅限于权利要求严格的字面含义上,也不能将权利要求书作为一种可以随意发挥的技术指导。解释权利要求,可以使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书的实质内容为基准,在权利要求书不清楚时,可以借助说明书和附图予以澄清。除此之外,法院还认为,对于权利要求书中的定义不明确的术语,如果有相应的权利要求明确其含义且通过文义解读不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下,应当认定相应的权利要求可以解释其含义。基于此,法院否定了被告方对该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读。


  2017年3月1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70万元。


【推荐理由】本案中的涉案专利是针对裸眼3D显示领域研发的新技术。裸眼3D被认为是显示领域新技术的重要发展趋势,具有重大的发展潜力。

 




案例十一

荷兰解决方案研究有限公司等诉

河北四友卓越科技等侵犯发明专利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审原告荷兰解决方案研究有限公司、瀚森化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苏中知民初字第0304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荷兰解决方案研究有限公司是第ZL99811327.1号名为"制备支链羟酸的缩水甘油酯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


  本案属于方法发明专利侵权之诉,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涉案专利生产出的产品是否为新产品。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基于此,则应当由四友公司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但是,法院根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认为,涉案产品并不是新产品。因此,本案不适用上述《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而应当由原告两公司对其诉讼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最终,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因此,江苏省高级法院2017年4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本案例的涉案专利为方法发明专利,但是由于涉案专利产品没有被认定为"新产品",因此本案在举证责任认定时,并没有采用《专利法》中关于方法发明专利的举证责任的规定,而是依然由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部分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新产品"的认定是很关键的问题。

  



案例十二

佰利公司"手机"外观设计专利有效,苹果诉讼请求被驳回


【案情简介】涉案专利是名称为"手机(100C)"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为佰利公司。苹果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有效。2016年1月18日,苹果公司诉至法院,称被诉决定存在漏审情形且法律适用错误,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请求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在无效宣告请求意见中有记载,但无效请求人在口头审理中并未提及的理由,应视为该理由已被其主动放弃,故被诉决定不存在漏审情形;鉴定机关仅能针对事实问题给出鉴定意见,对于法律问题作出判断的鉴定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及法院均无需采纳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中对于法律问题发表的鉴定意见。


  2017年3月24日,北京知产法院对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驳回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相关规定,苹果公司所提交市场调查报告中的被调查者不属于相关规定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主体,专利复审委员会未采用该调查报告并无不当。此外,判断两设计的近似程度是否足以导致一般消费者误购,综合本案分析,涉案专利未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十三

张辉诉友宝在线(友唱M-bar)等三家公司专利侵权案


【案情简介】2017年3月,共享KTV厂商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咪哒miniK)法定代表人张辉就友宝在线(友唱M-bar)等三家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友宝在线及相关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及侵权的产品,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6亿元。


  针对涉案专利在2017年03月21日北京雷石天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发起无效宣告请求。在2017年8月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文宣告专利全部无效。这就意味着1.6亿元专利侵权索赔额将化为"泡影"。不出所料,过了一个多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张辉的起诉。


  其实该专利无效的原因是因为由于涉案外观设计早在申请日之前,既已被网络报道公开。由厦门市前沿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某微信公众号于2015年3月21日发布的题为《克强经济:互联网+电玩【华亿新品发布序】》一文中,公布展示了一款咪哒miniK的"唱歌房"图片。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由于该篇文章公布的咪哒miniK设计图或实物图,早于咪哒miniK张辉"练歌录音房(斜角)"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时间,因此,该图被视为现有设计,与其专利申请进行比对。


  【推荐理由】经比对,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练歌录音房(斜角)"外观设计专利与现有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因此,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也就是说无效宣告请求人仅用一篇网络报道,便无效掉了涉案专利。

  




案例十四

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17件专利被判无效


【案情简介】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官方网站披露的结果显示,一家名为"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拥有的多件实用新型专利被知名无人机厂商--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成功无效。从已披露的信息中可见,截止到2017年12月27日,高域累计被提起无效的专利已达19件,而其中被成功无效掉的有17件(包括2件部分无效),比例高达89.5%,而无效请求人中包括了大疆、零度等多家国内知名的无人机厂商。


  据了解,高域(北京)智能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这个名字看起来像某个高科技公司研发机构的企业,其实是个没有任何产品和研发的NPE,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记录看,这些专利无效程序的背后均牵涉到相应的专利侵权诉讼,起诉地包括了北京、深圳、南京、上海等地。由此可见,并不是国内多家无人机厂商联合起来无缘无故的无效高域的专利,反而是因为高域在很短的时间里,在全国多家法院对这些厂商密集发起了大量的专利侵权诉讼。高域法定代表人自己在某知名网站上公开了"法庭笔记",看上去无论是无效程序和专利诉讼,高域都是派出法定代表人一个人亲力亲为,并没有雇用任何专利律师,经济成本不高。这意味着高域的目的就是广撒网,打消耗战,万一拿下一个就一本万利。


【推荐理由】现如今在我国,党和国家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更提出要建设创新型国家。正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意在培育和鼓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也被大力推崇,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到达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欧美发达国家已经经历过繁荣中隐藏的暗涌:既要尊重为社会创造价值的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也要警惕投机分子带来的阻挠与伤害。

 




案例十五

2011年"高铁防追尾方法"专利2017年被驳回


【案情简介】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05秒,浙江省温州市境内,由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列车与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列车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


  2011年9月1日,王大伟申请了201110256165.1名称为"高速铁路防追尾办法(充要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2012年2月22日公开,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4年2月26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4-6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1年9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以及2014年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段和权利要求第1-6项。王大伟不服上述驳回决定,于2014年3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全文修改替换页。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王大伟提出的复审请求后,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王大伟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速速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2017年9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上述驳回。


【推荐理由】在高铁动车事故发生一个多月后,王大伟即提交了高铁防追尾专利,其速度之快,令人拍案。而对这一专利的驳回竟耗时6年,其速度之慢,也令人叫绝。

 




案例十六

中国"图形用户界面"专利第一案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江民公司寄了一份胜诉判决书作为圣诞礼物。不过,本案原告--GUI(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权人360对一审败北的失望也很短暂,因为其上市方案不久获得批准。


  360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产品用途为"用于允许程序",设计要点为"电脑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界面用途为"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为电脑安全优化的软件界面"。360诉称"江民优化专家"软件与其专利外观设计相同,构成对其专利权的直接侵犯,即使将其专利权保护范围限定为电脑这一产品,被告的行为也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关于直接侵权,法院的观点很传统:涉案专利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电脑"这一产品对于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行为是被告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行为,被诉侵权软件并不属于外观设计产品的范畴,相应地,其与涉案专利的电脑产品不可能构成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故没有比较二者相同或相近似的必要。


  关于间接侵权,法院明确表态: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行为的前提之一是用户具有直接实施涉案专利的行为。本案中,用户实施的行为仅为下载被诉侵权软件至其电脑的行为,并不存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电脑等行为。原告虽主张用户存在销售或许诺销售预装有被诉侵权软件的电脑的可能性,但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这一事实。基于此,在本案中并不存在直接实施涉案专利行为的情况下,不可能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推荐理由】就目前的认知来看,审查员普遍认为外观设计专利对应的产品应该是物理硬件,而不能是软件。正因如此,申请GUI的时候名称只能取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脑"、"带图形用户界面的移动设备"、"带图形用户界面的装置"等,涉案专利即如此。

 




案例十七

北京华门永盛科技有限公司与

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案情简介】涉案专利名称为"电动伸缩门(欧雷克斯豪华型I)"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由谢植亮于2009年3月10日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2月3日,该专利现处于有效期内。涉案专利有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立体图、使用状态等7幅图片展示。

  北京华门永盛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捷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纷争诉至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虽然华门永盛公司的许诺销售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但考虑到华门永盛公司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制造来源的情况下,权利人针对销售或许诺销售所产生的合理支出可以向制造者主张,权利人具备向其索赔的救济路径。此外,从利益平衡和权责相匹配的角度讲,诚实守信的销售者或许诺销售者在流通环节专区的利润,是促成商品交换而实现的销售利润,若其主观上无过错,在已提供制造来源并承担停止侵权责任后,还要承担权利人的维权费用,权责不匹配。在现代市场经济下,商品流通的渠道多元、交易频繁、环节众多,销售或者许诺销售者对商品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若已根据其能力尽到了注意义务,且已提供了合法来源,不宜再加重其责任。判决:一、华门永盛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驳回华捷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7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来源合法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案例十八

首例高铁声屏障专利案


【案情简介】2014年1月10日,德国旭普林将中驰股份告上法庭并索赔人民币1400万元,理由是上海中驰股份提供的用于京沪高铁的声屏障产品侵犯了其在中国的某项发明专利权。


  2005年5月,中驰股份成立,产品主要以声屏障为主,拥有几十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用于各地公共设施,包括京沪高铁等国家重点项目及大型市政工程项目。


  原告方德国旭普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是国际建筑及土木工程界的"巨无霸",是德国最大的承包商之一,在全球拥有超过8000名员工。在2014年全球最大225家国际工程承包商中旭普林排名58位。


  2014年11月20日,中驰股份一审败诉,被判赔偿旭普林人民币800万元。中驰一方随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一审败诉后,中驰股份立即组织了专业的技术和法律团队,对本司技术和涉案专利进行认真的比对和分析,并对现有技术进行了全面的检索后发现,中驰股份的产品和对方专利存在很大区别,但在一审中并未指出这些实质性区别。


  在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的同时,中驰股份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德方旭普林就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涉嫌恶意注册,在德国并未注册成功,仅在中国注册了专利。2015年9月7日,中驰股份收到专利复审委员的无效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2017年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旭普林的诉求,并判其承担二审相关费用。


【推荐理由】在保护中国高铁知识产权方面,首先应该建设完善国内相关立法与相关制度建设,其次是尽快着手建设出一套完整的中国高铁知识产权方面的战略体系。与此同时,支持中国高铁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积极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该据理力争之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发起专利侵权诉讼等,应对挑战。

 




案例十九

搜狗诉百度输入法专利侵权案


【案情简介】2017年12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搜狗诉百度专利案中的"用户多元库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百度输入法侵权不成立"。这一结果使得搜狗诉百度创下了"十连败"的记录。


  搜狗与百度的专利纠纷始于2015年10月前后,当时搜狗连续两次对其所拥有的17件专利向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请求,诉讼标的总共2.6亿元。两年间,搜狗所称专利,已有7件被判定为全部无效,4件被判断为部分无效。据中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将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推荐理由】搜狗起诉百度专利侵权案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究其原因除了侵权专利数量多,侵权索赔数额高之外,更重要的是在业界引起了专利保护的大讨论。在科技互联网行业,搜狗与百度之间的专利诉讼案,增强了行业和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整个行业带来积极的示范效应,具有十分积极的正面意义。

  

  



案例二十

方科峰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评价报告案


  【案情简介】2015年7月6日,方科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号为ZL2013200877902号、名称为"一种微型投射仪"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8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10月6日,方科峰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提出意见陈述书,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更正。11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认为原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缺陷,因此予以部分更正,并重新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替换原评价报告。


  11月30日,方科峰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部分更正)通知书提出意见陈述书,再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更正。12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业务专用函》,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15年11月11日发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复核意见通知书,且未补充新证据,因此,按规定应不予进行二次复核。


  2016年1月16日,方科峰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2月29日发出的《审查业务专用函》提出意见陈述书,要求依法撤销审查意见专用业务函并提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权评价报告(部分更正)再次更正。2016年1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业务专用函》,不予进行二次复核的意见。


  2016年2月15日,方科峰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1月28日作出的《审查业务专用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方科峰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驳回其起诉。方科峰不服上诉,2017年7月2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此案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二十一

SMC株式会社诉乐清迈得发公司专利侵权案


  【案情简介】SMC株式会社于2002年8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电磁阀"的发明专利,并于2006年12月6日获授权,专利号第ZL02130310.X号。该专利现行有效。2013年3月26日,SMC株式会社以乐清市迈得发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部分SY系列电磁阀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51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之诉。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判,驳回SMC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2017年2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判:一、撤销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苏中知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二、神驰气动有限公司、苏州山耐斯气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SMC株式会社第ZL02130310.X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三、神驰气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SMC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5万元;四、驳回神驰气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非只要是以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就必然是功能性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可以不认定为功能性技术特征。


【推荐理由】并非所有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都是功能性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则不应将该技术特征认定为功能性特征,也即该技术特征的内容不能仅限于说明书所描述的实现该功能或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如果教科书、工具书等公知常识类资料中已经记载了能够实现相同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则此种情形即能够证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并可将其作为"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的技术内容。原告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技术特征并非功能性特征负有举证责任。

 




案例二十二

商旅宝公司诉晶豪公司实施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案涉专利权产品案


【案情简介】2015年2月10日,刘志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3D保健枕"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7月29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201530039404.7,专利权人为刘志明。2016年12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手续合格通知书》,就商旅宝公司于2016年11月25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专利权人著录项目变更申请,准予变更,变更后的案涉专利权人为商旅宝公司。商旅宝公司指控晶豪公司涉嫌实施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案涉专利权产品,诉至法院。


2017年10月3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深圳市晶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ZL201530039404.7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晶豪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商旅宝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现行专利法关于合法来源抗辩的条文设计,并不要求许诺销售者、销售者或使用者必须举证证明侵权产品的制造者究系何人,只要抗辩主张者能够有效证明被诉产品来源于流通交易链条的前手即可豁免赔偿责任。

 




案例二十三

品胜诉苹果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


【案情简介】2017年8月,品胜公司因认为苹果公司通过实施MFi认证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相关市场竞争,将其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1元。品胜公司表示,苹果向众多电商平台投诉品胜的旗舰店及授权经销的网店,导致品胜商品下架。


  2017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3380号专利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宣告广东品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品胜公司)第201530456920.X号"充电器"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涉案专利)全部无效。据悉,2017年4月21日,苹果公司提出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合议组认为:二者的区别相比整体造型而言不易受到一般消费者的关注,不会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构成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推荐理由】中国的山寨产品很多,山寨产品申请“专利”的也很多。对山寨产品进行专利无效,无疑会保护正规品牌的商业利益,规范市场。

 

    



案例二十四

美的集团与奥克斯空调外观专利无效案


【案情简介】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第302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9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3年3月13日授权公告的201230402349.X号外观设计专利,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分体壁挂式空调器室内机(KA)",其申请日为2012年8月23日,专利权人原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针对本专利,奥克斯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16年10月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美的集团的这一专利无效。


奥克斯之所以如此“费力”的想要专利复审委认定美的专利201230402349.X号无效,与双方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场专利侵权诉讼有关。之前法院判决认为奥克斯空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201230402349.X号近似,落入了美的专利权请求保护的范围,均应认定为侵权产品。法院判决,奥克斯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及库存侵权产品,赔偿美的经济损失60万元。


【推荐理由】美的集团与奥克斯公司围绕空调外观设计专利的这一场诉争,只是家电业专利战硝烟四起中的一个小插曲。近年来,夏普与海信、格力与美的、格力与奥克斯之间的专利战频繁,打"专利战"似乎成了近年来家电业的常态。渠道竞争中,企业重视的是销售,转入创新竞争后,企业重视的是产品的创新,强调产品差异化和产品的品质,因此更加重视获取和保护知识产权,专利的价值也随之增大。伴随着家电产业的结构调整,专利大战增多是必然的趋势。过去的价格竞争、产品竞争等已让位于核心技术的竞争,谁拥有更先进的产品以及更多的技术储备,谁就能在新的竞争中占据主动。


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之间的专利维权行为难免掺杂一些情绪因素和商业目的,如果不能将"维权"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一味打压同行,其结果难免会陷入恶性竞争,到时不仅两败俱伤,甚至还可能殃及池鱼。

 




案例二十五

王文晖诉文华专利代理公司代理过失致客户专利失效案


  【案情简介】王文晖是泉州市城乡规划部门的一名工作人员。2010年初,王文晖在多年研究的基础上,委托福州一家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新型刹车发电装置主体结构"(ZL201080003036.5)PCT国际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2月5日受理该申请并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传送。2010年11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王文晖转发了国际局关于"新型刹车发电装置主体结构"的PCT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说明该发明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在经过两次自行申请均由于文件书写等原因未被审核通过后,找到了文华代理公司。经过交流协商,双方于2011年3月正式签订委托合同,王文晖将其"新型刹车发电装置主体结构"专利申请相关事宜全部委托给文华专利代理公司。此后,所有关于"新型刹车发电装置主体结构"发明专利申请的相关文件材料也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给文华代理公司。2014年8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王文晖发放了发明专利证书。


  2015年2月底的某一天,文华代理公司相关人员连某电话告知其交纳专利年费280元,因当时他在外地出差,双方也互相信任,王文晖就直接电话交待请文华代理公司代付,得到对方的同意。2015年3月6日,王文晖出差回来后,按要求将280元转账给了文华代理公司负责人。王文晖说,经过这次交费后,他自然以为他尽到了缴交年费的义务,等着通知再交下一年的专利年费就可以了。直到2016年6月,王文晖一直没有收到交纳专利年费的通知,便主动向文华代理公司询问。文华代理公司相关人员经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后发现这件"新型刹车发电装置主体结构"PCT发明专利由于未交纳专利年费,已经失效了,而且已经过了法定的补救期,不可能通过补交费用恢复了。2017年3月,王文晖向泉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文华代理公司赔偿因过失导致其发明专利失效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并保留追偿因此造成的间接损失的权利。


  2017年12月28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解除原告王文晖与被告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案件委托合同》;二、被告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文晖经济损失400,000元;三、被告泉州市文华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文晖专利年费180元;四、驳回原告王文晖的其他诉讼请求。


  【推荐理由】专利代理公司由于未及时为客户缴纳专利年费而导致专利失效的案件时有发生,说明一些专利代理公司在这方面的服务水平低下,存在严重问题。王文晖虽然赢了诉讼,但失效的专利无法失而复得,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挽回,专利代理公司赔偿了40万经济损失,教训可谓深刻。


(提示:每人限选10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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