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全乎!这份儿童节普法套餐,大小朋友都收好了...
I WANT TO BE A CHILDREN
HAPPY
CHILDREN'S
DAY
er
儿
tong
童
jie
节
kuai
快
le
乐
值此“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
家长们是不是在为礼物伤脑筋呢
限量版玩具?
糖果大餐?
外出游玩?
这波操作可不能少了
法律知识这份精神大餐哦
这不
莲湖检察官为各位大小朋友们
精心准备了儿童节普法套餐
近年来
未成年涉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
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容易受到犯罪侵害
或受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
实施犯罪
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容易触犯的法律法规
盗窃罪
CHILDREN'S DAY
张某在网咖上网时,见刘某在电脑机位前熟睡,遂将其放在电脑边的一部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
张某再次来到该网咖时被工作人员认出并报警,随后张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官说法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抢劫罪
CHILDREN'S DAY
裴某通过“快手”APP结识了程某。某日裴某、杨某与程某相约在酒吧喝酒,酒后行至某一巷口时,杨某将啤酒瓶打碎,二人对程某拳打脚踢,威胁程某拿钱,程某先后向裴某微信账户转账2640元。之后裴某被抓获归案,程某的损伤程度达轻微伤。
检察官说法
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结伙抢劫他人人民币26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
CHILDREN'S DAY
张某酒吧酗酒后在电梯里与王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在酒吧门口,张某同未成年人沙某一行四人将王某围住,对王某头部及身上拳打脚踢,沙某还用皮带抽打王某头部和身上,后经保安制止,沙某逃离现场。之后沙某到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北院门派出所投案。王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检察官说法
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聚众斗殴罪
CHILDREN'S DAY
某职校学生朱某与另一职校学生高某因个人情感纠纷发生口角相互谩骂,后约定在学校门口见面以打架方式解决问题。
朱某纠集任某、郭某等八人,高某纠集潘某、朱某某等六人。某日,双方来到西安市某中学东侧马路进行打架斗殴。同日,郭某、任某、寇某、刘某、潘某、韩某、王某被抓获。杨某、孟某、毛某到北关派出所投案。
高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朱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朱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检察官说法
朱某、高某、潘某、韩某、朱某某、杨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任某、寇某、刘某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
CHILDREN'S DAY
蒋某酒后搭乘权某驾驶的出租车,因车费问题二人发生纠纷,后蒋某将出租车砸坏。经维修:车损价值人民币5640元。
检察官说法
蒋某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64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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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有话说
在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莲湖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的检察官想对同学们说:
诸多案例表明,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缺乏甄别善恶的能力。许多孩子攀比心严重,物质至上原则,缺少自给自足的观念,却有更多不劳而获的想法,没有法律知识的引导,不知法、不懂法、不守法,以为盗窃事小,而一失足成大错,轻易被诱惑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切莫伸手,只有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财富才值得我们珍惜。
未成年人年轻气盛,好逞能耍酷,在遇到琐事时不能冷静处理,进行约架、斗殴等暴力非法手段,触犯了法律的底线,酿成惨重后果。暴力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反而使简单问题复杂化,甚至滑向犯罪的深渊。遇到事情要冷静处理,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唯有牢记做人底线,才能规划美好人生。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要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让他们在一个充满爱的环境中获得正能量的引导,逐步建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将扣错的第一颗扣子重新扣好。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防止涉罪未成年人在犯罪的道路上走远。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来源丨莲湖检察
编辑丨陈雨田
校对丨黄熹
审核丨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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