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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挪用公款上百万,被判处刑罚时他说...

西安检察 2020-10-16



当时我沉迷个人消费

不光借现金贷款消费

还挪用公款去消费

今天的局面,是我为我的愚昧、

无知和贪念付出的代价

...



近日

西安某研究所一出纳

挪用公款罪被判处刑罚



 一

案情回顾



多次

提取现金


2018年3月至11月,刘某在担任西安某研究所出纳职务,负责管理单位现金期间,通过盗用单位法人印章、财务公私章,私自加盖在单位支票的方式,以“劳务费”、“职工养老金”等名目分多次从单位银行账户中提取现金,用于个人还款及日常消费使用。




发现

支出异常


2018年11月,刘某所在单位财务科长兼会计杨某在主管局收发文件时,在当天主管局计财处公布的本年度支付进度通知中发现异常,查看明细后更是发现存在取暖费等实际未支出项目已被支出等异常情况。同时,经公积金中心反馈,之前单位转出的三个月公积金汇缴金额有两个月迟迟未到账。这反常现象引起了杨某的警觉,他迅速账目核对,发现有多笔大金额无手续现金提取业务。经银行流水验证,该单位本年度存在多笔大金额现金支取业务,名目均为单位常规型业务。




开始

核对调查


经财务科长杨某和部门财务人员张某长达六个小时的核对,确认单位临聘人员刘某在任出纳一职期间,从2018年3月起至11月止,多次私自盗用财务公章,借职务之便以劳务费、职工养老金、公积金等常规名目违规支取大额现金,约一百二十万元,数额巨大,涉嫌犯罪。


经监察部门调查,刘某将挪用来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因财政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实有资金与财政拨款资金,在年底对账时的侧重点不同,以及关注点不同,所以其在挪用公款时抱有一种侥幸心理,当时的想法为短期挪用,尽快补回,但越陷越深,无法自拔。





 二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案

如何认定?


刘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调查结束后,移送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刘某认罪认罚,且其家人主动卖房退赔损失,法院在综合考量后以挪用公款罪对其判处刑罚。




 三

检察官提醒


事实证明,对监察对象的廉政教育非常必要,如果之前有人提醒他一下、拉他一把,刘某也不至于落到如此境地,将自己推向“深渊”…


如果本案中的单位能够加强财务制度管理,经常性的开展账目检查核查,这样的问题也不会发生…


可惜,现实生活没有“如果”


请谨记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年轻人一定要经得起诱惑!

不能误入歧途!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来源丨新城检察

编辑丨陈雨田

校对丨黄熹

审核丨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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