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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这6人判了,最高获刑八年!都是这事害得...

西安检察 2022-06-19


俗话说

君子有所为 有所不为

让我们一起看看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

和他的员工

如何同流合污 盗窃天然气


注意!偷盗天然气要承担法律责任!!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合伙盗窃天然气案件,以盗窃罪向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李某为某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人,张某某为某天然气集团运营部前经理,段某某、柯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均为该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6名被告人相互配合,投机取巧,对某小区天然气实施盗窃。


 


时间回到2019

2019年年初,被告人李某联系张某某,通过给被告人张某某好处费让其帮忙想办法盗窃天然气,张某某提出详细的盗窃方式,最终将小区锅炉房内的天然气计量表更换为金属直通管实施盗窃作案。


从2019年1月至3月,李某先后指使段某某、柯某某、李某某分别或共同长期多次使用更换天然气计量表的方式实施盗窃天然气作案约二十次。


经依法推算,李某、张某某、段某某、柯某某、李某某、曾某某等人先后参与共同或分别多次实施盗窃天然气的价值为35.7万余元。



检察官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以案释法

为保障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犯罪事实、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经高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分别判处:李某、张某某、段某某、柯某某、李某某、曾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八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元至10万元不等



🔷

燃气管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安全稳定,盗窃燃气除了经济损失外,最危险的莫过于燃气泄漏甚至爆炸事故。

🔷

如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发生燃气泄漏,引起各种燃气火灾爆炸事故,直接危害本人和周边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来源高陵检察

编辑丨陈雨田

校对丨黄熹

审核丨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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