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训诫!法律规定不能碰,任性“越界”更不能
ZHOU ZHI
— 社区矫正 —
-
法律规定不能碰
任性“越界”更不能
-
为贯彻《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强化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刑意识,切实履行检察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职能,进一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开展,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对三名违反规定私自外出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训诫谈话,并发出《社区矫正训诫决定书》。
训诫过程中
训诫过程中,司法局工作人员本着“警示教育、诫勉督导、责令纠正”的原则对三名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警示训诫,引导他们重温入矫宣告时做出的承诺,详细讲解请假外出、学习教育、训诫、警告、撤销缓刑等法律规定,并结合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现实案例对他们进行了警示教育,告诫他们切勿触碰法律红线,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检察官提醒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三名社区矫正人员提出要求: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认清身份,深刻反思,清醒认识社区矫正的刑罚性与强制性;
二是服从监管,有特殊情况要按照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三是珍惜当前在社区服刑的机会,常怀感恩与敬畏之心,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此次训诫教育,进一步强化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树立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对社区矫正人员起到了威慑和警示教育作用。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来源丨周至检察
编辑丨陈雨田
校对丨黄熹
审核丨惠芳
推荐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