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的哥”酒后找发泄 加气站里“玩点火”
一
起
学
习
天然气具有哪些
危险性?
天然气的主要成分甲烷属一级可燃气体,甲类火灾危险性。爆炸极限为 5%~15%(V/V) , 最小点火能量仅为 0. 28mJ, 燃烧速度快,燃烧热值高(平均热值为33440kJ/m3) ,对空气的比重为 0. 55, 扩散系统为0. 196, 极易燃烧、爆炸,并且扩散能力强,火势蔓延迅速,一旦发生火灾难以施救。
如遇烦心事
发泄可以
喝酒可以
但,请你一定记住
不要突破道德的底线
不要逾越法律的红线
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对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件提起公诉
……
案情回顾
陕西某天然气公司,目前向西安市30多条公交线路车辆和出租车提供供气服务,满足周边车辆加气需要,是重要的基础设施,是三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属于高危场所。
时间回到去年
某天凌晨,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出租车在某加气站给车辆加完气准备离开时,遇到宋某某驾驶出租车(车主雷某某)到加气站给出租车加气。
马某某因与雷某某之前存在营运纠纷,遂对宋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并在加气站员工为宋某某出租车加气作业时,掏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通过点燃打火机对准加气枪枪口的方式,威胁工作人员不得为宋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加气,否则点燃加气站,工作人员见状立即将加气枪收回。宋某某被打后不让马某某离开,马某某强行驾车驶离现场,宋某某遂报警。当日,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车为发泄情绪,在天然气加气站辱骂、殴打其他出租车司机,并通过点燃打火机对准天然气加气口的方式威胁工作人员,该行为高度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后经高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公共安全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不能因为自我发泄或任性冲动,而践踏道德底线、法律底线。这个案例也告诉大家,对于危害及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希望所有人都能自觉主动遵法守法,共同守护公共安全和秩序。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来源丨高陵检察
编辑丨陈雨田
校对丨黄熹
审核丨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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