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以案说法】股东出资并不一定具有股东资格!

西安高新检察 西安检察 2022-06-19

本期“说案说法”,西安市人民检察院高新区检察室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刘彩楠律师,针对“股东向公司出资并收取分红,是否一定具有股东资格”的法律问题进行分享。




大家好,我是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彩楠,主要从事房地产、民间借贷、合同类纠纷及其他传统民商事案件。



您好,刘律师,公司治理中,经常存在股东为公司出资,但并不登记在公司的工商信息中,在这种情况下,股东是否具有真正的股东资格,法律是如何规定呢?


好的,下面我通过一起案例跟大家讲解



1

案情回放


原告王某系A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2003年公司改制时,其向公司支付了5万元,公司向其出具了收款理由为股金的收款收据。在日后每年,公司都根据当年的经营情况,向王某发放固定分红,但王某从未参加过公司股东大会,在A公司历年报备的《公司章程》中,王某既没有被登记为自然人股东,也没有被列入工会持股名册中。现王某诉求依法确认其为A公司的股东,并变更工商登记,将其登记在股东名册之中。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王某向A公司投入资本,取得A公司出具的股金凭据,并多年来从A公司处取得分红,但其从未被A公司章程记载为股东,未在A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从未出席过A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决策、选择公司管理者等重大事项。由此表明,王某向A公司实际出资并取得相应的投资权益,但从未以股东身份行使选举、议事等权利,王某为A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但不属于商事意义上的股东。



2

法理分析


刘律师,请您结合法律分析一下,为什么王某实际进行了出资,但法院仍未判决确认其享有股东资格?


股东有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之分,隐名股东的身份从公司初始登记时起,就没有被公司在工商登记中公示,因而其享有的股东权利与显名股东有别。根据《公司法》理论,司法确认(显名)股东资格,要综合考虑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及权利义务行使等多种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第3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隐名股东是否显名或如何显名以及如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需遵守章程的规定和约束,并通过股东大会同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这属于公司内部意思自治范畴,司法不应横加干涉。

本案中,王某虽是双方均认可的以隐名股东身份存在于A公司,但王某未经A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未按照相关程序确认其显名股东身份并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工商登记,所以司法无从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



3

律师建议


谢谢刘律师,可以请您结合案例为大家提几点建议吗?


1


隐名股东有风险,是否是显名股东,一般应考虑如下因素:

01

在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章程约束;

02

被载入公司股东名册;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03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被列名为股东;

04

在公司中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


法律不禁止代持股,代持股协议在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时,是有效的。但只具有内部效力,无对外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要求名义出资人归还投资收益,但不能直接要求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要求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而是要经过合法程序显名化。所以,选择信任的人代持股份;在签代持股协议时,明确约定代持股份、投资收益归属等条款,且可将代持事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披露,为日后显名化做准备。

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存在出资瑕疵,经公司催告后,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来源丨高新检察室

编辑丨高博

校对丨冯文英

审核丨惠芳


往期回顾

快来报名吧!西安市检察机关招聘书记员啦~
西安市财政局在我院调研财物统管工作
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要知行合一



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