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行政检察监督,您需要知道的那些事儿

西安检察 2023-02-27

导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的相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精神,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现阶段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主要工作分为三个方面:


01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02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03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什么是行政诉讼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通过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和执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行政诉讼监督的范围?

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

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

对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对行政非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什么情况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确有错误的;

(二)认为再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三)认为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认为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什么是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什么是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为什么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检察院在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一些行政案件“案结事不了、程序空转”问题突出,反复纠缠于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立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有的还要发回重审,当事人的合法正当诉求得不到重视和满足,成为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解决行政争议,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应当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出品

来源丨第七检察部 高陵检察

编辑丨李嫣

校对丨唐丽丽

审核丨惠芳

往期回顾


2022年陕西省检察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西安地区检察机关)拟聘用人员和待递补人员名单公示
一周检事汇 | 三分钟速览全市检察机关工作动态
西安市检察院隆重召开庆祝建党101周年暨市院机关2021年度党建工作“两优一先”表彰大会
 加强分析研判 提升监督质效——西安市院召开全市民事检察工作推进会




点分享点点赞点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