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离婚时夫妻间的债务纠纷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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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以案说法特别邀请了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王信博律师,针对离婚时夫妻间的婚内借款问题进行讲解,内容满是干货、形式生动有趣,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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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建
议
一、民间借贷的成立,主要的就是具备资金的流传事实,出借人要与借款人发生实际的款项转移,避免只有借条没有转账事实的情况发生。
二、明确资金的性质,在没有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时,夫妻间的借款就是把夫妻共同的财产给其中一方使用,另一方有权要求使用的一方偿还并且偿还的资金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行为,因此在出借之前一定明确清楚资金的性质,出借的目的和用途,以降低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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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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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向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结婚,2018年2月1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原因在于李某对向某有不忠行为,离婚时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自愿达成协议,即子女由双方各抚养一人,共有房屋一栋自愿赠予儿子所有,债务由李某独自承担。
经计算债务,李某曾为个人事务、个人经营活动从向某手中领取由向某向朋友所借的资金,且于2018年2月12日向向某出具一份72000元的欠条。欠款逾期后,向某向李某催收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向某的借款。
判决理由: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本案中,向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从他人处借取的款项72000元转借给李某,借到的款项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登记离婚前就上述款项达成一致意见,由李某负责偿还,并由李某向向某出具欠条一份,应视为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李告应承担偿还责任。
法理分析
问题1:夫妻之间本就是一个整体,对于这种左右倒右手的行为,法律可以认定是借款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2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这条法律规定的很明确,夫妻之间的借款法律是所承认的。
法理分析
问题2:那是不是只有在离婚的情况下,一方才能向另一方要求偿还债务呢?不离婚的话是否就不能主张呢?
答:不是的,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承认婚内个人财产的,所以如果一方在婚内向另一方追债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借贷诉讼的。追债的权利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存续而丧失。
律师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成立,主要的就是具备资金的流传事实,出借人要与借款人发生实际的款项转移,避免只有借条没有转账事实的情况发生。
二、明确资金的性质,在没有约定收入归各自所有时,夫妻间的借款就是把夫妻共同的财产给其中一方使用,另一方有权要求使用的一方偿还并且偿还的资金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行为,因此在出借之前一定明确清楚资金的性质,出借的目的和用途,以降低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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