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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2例入选!陕西省检察机关“6·5”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西安检察
2024-11-14

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全省检察机关“6·5”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蓝田县人民检察院和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督促整治违法堆放洞渣行政公益诉讼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景观林木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陕西省检察机关“6·5”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蓝田县人民检察院 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法堆放洞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跨行政区划检察  生态环境保护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西气东输三线中段管道工程在蓝田县九间房镇麻线沟和三十亩坪的隧道工程位于秦岭核心保护区。蓝田县政府决定由蓝田某公司对隧道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洞渣实施清运处理。自2023年3月14日开始,该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洞渣堆积在流峪河道内,且与九间房镇张家坪一组7户群众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其位于流峪河南侧的农用地堆放3392.04吨洞渣。该公司堆积洞渣的行为,致使河道壅塞,危及河道行洪安全,损害农用地资源,破坏秦岭生态环境,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5月,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秦岭北麓检察院)将该线索移送蓝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蓝田县检察院)。蓝田县检察院经初步核查后于5月16日立案调查,通过实地勘查、无人机航拍取证、走访村民、调取环境影响报告书、询问行政机关相关人员等方式,查明上述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6日,蓝田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蓝田县水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某公司在河道倾倒洞渣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同年5月23日,蓝田县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向蓝田县自然资源部门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对某公司违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023年7月18日,自然资源部门回复整改情况,县水务部门到期未回复检察建议。蓝田县检察院对整改情况跟进调查发现,现场洞渣未清运,且持续倾倒,侵占河道和农用地范围扩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根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设立陕西省秦岭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等四个派出检察院的决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秦岭、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划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的意见》等规定,蓝田县检察院将案件移送秦岭北麓检察院审查起诉。


    【诉讼过程】


2023年10月8日,检察机关再次进行现场勘查,对侵占河道的管理范围和占用农用地面积进行测绘,山河公司堆放洞渣共非法占用土地约4.46亩,其中耕地、特殊用地、其他林地等农用地约3.39亩,内陆滩涂等未利用地约1.07亩;侵占流峪河道管理范围约0.62亩,违法状态仍未纠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同年10月11日,秦岭北麓检察院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水务部门依法对堆放洞渣侵占河道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判令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堆放洞渣占用农用地行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案件审理期间,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赴现场勘查,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共同参与整改。在多方参与下,施工单位制定清运方案并严格实施,清除河道管理范围内以及土地上堆放的洞渣约3400余吨,对土地进行平整、覆盖黄土,恢复土地耕种条件与河道原貌。


2024年3月14日,秦岭北麓检察院在蓝田县九间房镇张家坪一组举行公开听证会,由省人大代表、西安市人大代表,及具有环保法专业背景的“益心为公”志愿者担任听证员,邀请村民代表等参加,共同评估整改效果。听证员对行政机关的整改情况表示认可,一致认为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公益已经得到有效维护。鉴于案件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已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秦岭北麓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秦岭核心保护区是秦岭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最严格的区域。《陕西省秦岭保护条例》原则上禁止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内开展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对于依法批准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施工建设对于植被、土壤、河道以及周边地区的影响。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检察机关构建跨区划检察院专门管辖与区划检察院属地管辖相辅相成、一体履职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通过提起诉讼,有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判决作出前,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生态环境得到充分修复,公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的,检察机关依法撤回起诉,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双赢共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景观林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  生物多样性保护  虫害防治


【基本案情】


天牛是林木常见钻蛀类虫害之一,幼虫孵化后蛀入林木枝干取食、活动,成虫羽化后以树枝、树叶、树皮为食并在枝干上刻槽产卵。2023年秋季,西安市灞桥生态湿地公园柳树遭遇严重天牛虫害,受虫害柳树730余株,中度损害320株、重度损害49株,柳树树势受到严重影响,部分树干已被钻空致树木濒临死亡,“灞柳风雪”自然景观面临被破坏巨大风险,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10月,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灞桥区检察院)交办灞桥生态湿地公园天牛虫害线索。10月12日,灞桥区检察院立案,通过现场勘查取证、询问公园运营公司并走访群众查明天牛虫害类型、范围、危害后果,就虫害应急措施、防治主体、防治方案与林业部门进行磋商。


同年10月18日,灞桥区检察院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的规定,向林业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落实天牛虫害防治职责,及时组织相关运营公司采取有效防治措施治理天牛虫害,确保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收到检察建议后,林业部门督促运营公司申请专项防治经费4万元,出动工作人员60人,一周内全面清理枯枝死条,完成柳树1500株、杨树500株树干打孔注药,打孔6300余个、用药4.5万毫升,对公园内2万余株乔木进行树干涂白遏制其他病虫害虫越冬,林业部门全程提供技术指导和设备支持。2023年12月6日,林业部门向灞桥区检察院书面回复,称已完成前期天牛虫害应急处理工作,为提升防治效果,将灞桥生态湿地公园天牛虫害专项防治项目纳入《2024年度市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补助资金灞桥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项目实施方案》,于2024年4月至10月逐步实施,项目资金27.5万元,开展化学防治进行树干注药1.5万株、生物防治引入适量的天牛天敌花绒寄甲成虫、物理防治设置太阳能灭虫灯20套。鉴于行政机关正积极整改,但因季节原因仅可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天牛虫害防治客观上需要一定的整治期限,灞桥区检察院遂于2024年1月中止审查。


2024年3月19日,灞桥区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检察官助理担任听证员,召开公开听证会对天牛虫害整改效果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评议后一致认为,林业部门针对天牛虫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系统防治方案逐步实施,建议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监督。2024年4月,灞桥区检察院针对防治方案邀请省、市林业部门专家、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林学院教授开展可行性论证,专家论证后认为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符合技术标准,按照方案执行可以达到预期防治效果。


灞桥区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林业部门于2024年4月正式启动防治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柳树树干注药1.5万株,同时对虫害严重柳树400余株进行二次补防,监测结果显示整体防治效果达到90%以上。


【典型意义】


西安历史悠久,是唐代都城长安所在地。灞水灞桥在唐代是“送别折柳”之地,故有“灞桥两岸,筑堤五里,载柳万株”,形成“灞柳飞雪”的胜景,被誉为“关中八景”之一,是自然风光与传统文化有机结合的典范。对于虫病造成的环境危害,检察机关依法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治理、系统治理,采取“化学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模式综合防治,助力恢复弘扬灞河地方风情和历史文化,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维持生态安全、弘扬传统文化提供法治支持与保障。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新媒体中心出品


来源 |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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