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男子被判无期徒刑
海南省定安县男子梁某业于2003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刑满释放,在五年内故意再犯贩卖毒品罪,于近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情回放:
2010年期间,梁某业向何某深提出为其介绍毒品买家并帮送毒品,他给予后者报酬。同年3月10日,三亚市的陈某平向何某深打听购买毒品,何某深联系梁某业,确定每克310元的价钱,由何某深报给陈某平,陈某平同意,并谈好购买400克毒品海洛因。当晚,梁某业在某宾馆提供毒品海洛因400克给何某深,由何某深带上毒品与陈某平交易,成功后,何某深拿到毒资124000元,从中取出8000元的报酬后,将剩余的116000元毒资交给梁某业。后何某深和陈某平被三亚市警方抓获归案,并被判刑。2020年4月,梁某业被抓获归案,被执行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业违反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贩卖海洛因400.8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梁某业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梁某业自愿认罪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法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许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梁某业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非但没有改过自新,再次作案,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梁某业因贪念无视法律,自食其果身陷囹圄。
【供稿:海南省禁毒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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