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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洗钱犯罪案,曾某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仍然使用其本人持有的商户二维码予以接收,并按照他人的指示转出或套现共计5636元, 其中已查证毒资为1500元。
案情回顾
同案人袁某、成某(均另案处理)以贩卖毒品为经济来源,2022年8月下旬,袁某到曾某经营的商店买烟时,对曾某的商户收款码进行拍照,二人添加好友并约定,曾某按照袁某的要求转移资金,每转移100元袁某便支付1元手续费给曾某。
后袁某使用曾某的商户收款码收取毒资,并将支付记录截屏发给曾某,曾某收到后,按照袁某的指示,将资金分笔转入指定账户或支付现金给袁某。
期间,曾某对资金来源产生怀疑后,仍帮助袁某转移和套现共计5636元,其中已查证毒资为15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曾某行为已构成洗钱罪,结合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对曾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什么是洗钱罪?
洗钱是指将犯罪或其他非法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违法收入,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转化,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洗钱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上述有关洗钱行为
从而构成的犯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当他人提出借用个人银行账户“走账”时要提高警惕,问清楚钱款的真实来源及去向。尤其当心有“好处费”的利诱,要及时拒绝,更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微信号、支付宝号、手机号出借给他人,或帮助转移资金。请大家引以为戒,增强风险意识,不要被利益蒙蔽双眼掉进洗钱陷阱,否则可能成为犯罪的帮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