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婚约财产起纠纷 法院调解止纷争
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
婚嫁风俗
恋爱中的男女双方给付彩礼
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
但若最终未能缔结婚姻
彩礼的处置就成了
男女双方关注的问题
近日
大邑法院王泗法庭
成功调解一起
因负债给付彩礼
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
最终双方“好聚好散”
案例回放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男)与被告陈某某(女)于2023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协商结婚事宜期间,杨某陆续为陈某某出资7万元按揭购买了一辆奥迪牌汽车,花费2.9万元购买“四金”并支付8.8万元彩礼金。后因陈某某得知杨某的8万余元彩礼金均是来自亲戚朋友的借款,便决定取消婚约,杨某要求陈某某返还彩礼无果,诉至法院。
案件庭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厘清案情原委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对原告杨某负债给付彩礼的行为进行教育。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现场退还杨某奥迪车、四金及彩礼金6万元,协议内容履行完毕。
相关法条
婚约是指无配偶男女之间以结婚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婚约期间,双方的财务往来带有赠与性质,一般不予返还。
但婚约又带有合同性质,订立婚约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若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婚约的目的没有实现,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完
来源 | 王泗法庭
编辑 | 刘文君
一审 | 殷家蓉
二审 | 梁楷
三审 | 韩敏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