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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并罚!兰州国投公司原董事长获刑6年

每日甘肃 2022-06-06

4月26日,记者从甘肃陇南成县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兰州国投公司原董事长李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私分国有资产一案,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在担任原兰州国资物业公司董事长、原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兰州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调研员期间,利用职权为管理服务对象在工程项目承揽中谋取利益,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人民币154.9929万元、黄金50克、欧元3800元以及价值2.87万元的家具。

陇南市监察委依法对李某家庭1975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家庭收入、支出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司法鉴定专项审计。依据《司法鉴定报告》,李某家庭有123.65549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因兰州国投公司2012年至2013年度给职工发放的薪酬未能达到兰州市国资委核定的工资总额限额,工资额度有结余。2012年至2014年,李某采用“背靠背”的形式给9名班子成员及158名员工发放137.379万元,由财务部门发放90.19150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2.161758万元,被告人李某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李某任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

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与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奔流新闻

责任编辑:于帅监审:穆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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