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大功,一审被判11年6个月
兰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黄大功受贿、行贿案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
2004年至2019年,被告人黄大功在担任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局长、兰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政委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作安排、工程承揽等方面提供帮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57万余元,违法所得收益71万余元。2013年,被告人黄大功为谋取职务晋升,向他人行贿人民币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大功利用职务便利及地位形成的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黄大功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全部追缴到案,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黄大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永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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